办好电视法制栏目之我见

2018-02-21 23:51:22李先贵
西部广播电视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法制栏目法律

李先贵

(作者单位:四川德阳市什邡市广播电视台)

鉴于电视媒体的特殊传播功效,作为站在“普法”工作前沿阵地的法制栏目要具有更好的與论导向和更强的“评价”功能。笔者结合自己在基层电视台多年的采编工作,就如何办好电视法制栏目谈点认识。

1 栏目定位要准,用典型案例举案说法

这句话可以作为法制栏目的定位:法制节目根在“法”、重在“普”、淡于“奇”、贵在“引"(中央电视台原副台长李东生语)。法制节目要选择与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案例本身要情节曲折、扣人心弦而又能折射出大众带普遍性的法律盲点,通过这样的案例以案说法。必要时邀请法学专家和普通观众针对具体案例进行讨论,弄清事实真相,明确其行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或如何才能合理合法。例如什邡电视台和央视《今日说法》栏目联合采编的《闯祸的钥匙》(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栏目2016年4月22日播出),节目以庭审实录、律师访谈、新闻背景穿插回放和法学专家点评等多种手段,形象生动地告诉观众这样的法律常识: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一桌喝酒的人拿走它将车开走出车祸死了,虽然车主很无辜,但也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节目播出后,很多观众留言反映,自己的理解和法律规定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今后要注意保管物品,避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尤其要禁绝借车,避免连带责任……这表明法制类节目植根于“法”,侧重于“普”的魅力所在。

法制栏目要褒美贬丑、抑恶扬善,避免出现案例汇总、展示罪恶的现象,实现淡于“奇”、贵在“引"的栏目定位。

2 多用纪实性的镜头语言说话

电视是视听艺术,镜头语言是第一位的。不管是个案专题、庭审纪实、谈话说法和法制综合等哪种类型的法制节目,它的画面都要更多地运用纪录片的叙事手段,即多用纪实性的镜头语言来表达,它的客观性、真实性才毋庸置疑。具体来说,主要是通过“隐拍”、“偷拍”、“抓拍”和“跟拍”这几种手段来实现。

什邡台《法治时空》栏目播出的《利剑出鞘斩毒》全部运用“偷拍”和“跟拍”镜头,全纪实地给观众讲述了吸毒人员吸毒时的贪婪、瘾发时的惨状以及便衣民警“引蛇出洞”和擒获毒贩的故事。由于全部采用纪录片镜头的拍摄方式,所以人物、情节、细节,特别是人物的神态和情绪都具有不容置疑的真实性,观众看得惊心动魄,大呼过瘾。

“偷拍”显现了纪实镜头震撼人心的魅力,但要注意“偷拍”所涉及的法律界限,不要触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

3 解说词要直白易懂,摒弃法律文书式的表达

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可以反复阅读和浏览,而电视是瞬间艺术,一晃而过,那些生涩拗口、故作高深、让人费解的解说词,早已被观众唾弃。电视解说词要通俗、浅显、易懂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法制节目,它的解说词更要朴实化、直白化、平民化,万万不能把它写成了法律文书。

法制记者一般都不是法学专业毕业,对法律一知半解、了解不深,他们正是怕自己理解偏差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所以有的文稿段落便照抄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使电视解说词法律文书化,这样就严重影响了受众的理解。

例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有一段这样的表述:“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这样严密的法律格式化语言,反复多次看文字都不一定能读懂它的含义,如果原封不动地将原文照搬上电视,普通观众只能是听天书,那样就失去了传播的意义。而将这种枯燥的文字换成下面的表述方式,情况就会大为改观:“饲料厂在事发前一个月将销售员小明开除了,但这件事并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告诉养殖厂,致使养殖厂把两万元的订货款交给了无权代理人小明。养殖厂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饲料厂全部承担。”

避免将解说词写成法律文书,需要记者有“双料”功夫:较深的文字功底,熟悉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这样的技能,又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写出的解说词才能变生涩、枯燥为生动、形象,并且不至于犯低级错误。

4 法制栏目记者不能是法盲

记者和媒体的地位决定其报道的权威性。但是,在我国逐步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不少媒体的法制报道或一般新闻报道中屡屡出现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常识性错误,往往会混淆视听甚至贻笑大方,使记者和媒体的形象大打折扣。媒体也经常被推上被告席,新闻侵权诉讼经常见诸报端。由于新闻报道影响面广,报道上的偏差和错误其负面效应也很大,它对群众法律意识的误导作用也不可低估。因此,记者,尤其是法制栏目记者不能是法盲。

什邡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和央视《今日说法》于1999年1月2日同一天开播。栏目自创办以来,主创记者便认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和行政法学先后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单科结业证。记者具备较强的电视采编能力和一定的法学素养,保证了栏目在电视和法律两个专业方面的质量。2003年,《法治时空》选送的节目《美丽的谎言见证人性化执法》获广播电视四川省政府奖一等奖,并获得当年的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二等奖。

5 做法制节目不能搞“舆论宣判”

评价法制节目,除了从节目本身去衡量以外,更要看节目的“魂”是否与理性的法律相一致,它的传播会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近年来,舆论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以央视《焦点访谈》为首的追逐热点、难点、焦点的栏目比比皆是。在这些栏目如火如荼的辉煌背后,笔者也看出了一些隐忧。一些媒体为博人眼球,邀请名牌大学资深法学教授大搞案件评论,有的案子还处于侦查或庭审阶段,栏目便出现倾向性明显的“舆论宣判”式的报道,压倒性地引导了舆论,煽起了公众的“怒火”。这样一来,法院如果不那样判就“不足以平民愤”,致使判决产生畸轻畸重的现象。

许多司法界人士指出,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张金柱一案”便是舆论大肆渲染、推波助澜、扩大了“民愤”而出现的畸形判决。事发当晚张金柱喝了半斤多白酒,而酒后肯定降低了当事人识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交通肇事罪承担责任,他是罪责难逃,但是以故意杀人罪将他处以极刑未免太过牵强。

近些年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取消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表述,法院是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判案,而不是依据“民愤”来判决。

什邡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有一条有效减少报道失误,决不搞“舆论宣判”的经验,那就是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列为主办单位,采编人员与他们多协调、多联系,重大报道与法律顾问多商量研究。哪些案件能报,哪些案件不能报,什么时候报,怎么报都相互尊重,听取对方意见,力争杜绝错误的法制报道,避免客观上对司法工作造成干扰。而且,跟政法部门密切配合,节目素材源源不断,也不会使节目“停电断档”。

6 结语

综上所述,要在节目的策划、采编、制作和记者的法律素养两方面下功夫,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办出优秀的电视法制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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