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2018〕51 号
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三个一以贯之”和“五个过硬”,忠实践行“两个绝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在西宁的具体表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认真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十四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着力推动“四个转变”,深入推进“五四战略”,扎实落实“三高一新”要求,全力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持续贯彻落实好《西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成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以更大决心和力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在新起点上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幸福西宁新局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就做好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市、县(区)政府必须在市委领导下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县区政府2019年1月底前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2019年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西宁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宁办字〔2017〕41号),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压紧压实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动形成从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闭环管理。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对时间紧迫的重要事项应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三)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取消、下放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水平。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在投资审批、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推进“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等新机制,促进项目审批整体提质增效。按照省上要求,进一步简化企业设立办理环节,年内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压缩至8.5个工作日。探索建立“不见面审批”制度,推动“快递送”,实现办事“零跑动”。
(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在权责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规范市、县(区)“政务服务事项库”,编制公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清单”。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基础平台体系建设,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集中、统一的编码管理,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部门间业务协同。
(五)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继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进行全面摸底,梳理编制公布《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最大限度减少证明事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六)积极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领域,梳理出办事频率高和最迫切需要“最多跑一次”的审批服务事项,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形成“最多跑一次”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七)动态调整目录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以及具体运行等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对目前我市已形成的“一目录六清单”监管服务新模式进行动态调整和持续完善。
(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相关安排部署,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按照省上要求,持续推进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开展电力直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全面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市场监管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执法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办字〔2016〕42号),安排部署综治暨平安西宁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十一)着力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宁办发〔2016〕10号)要求,切实加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六张网”建设力度,积极构建“互联网+公共安全”治安防控新模式,不断提高维护治安和社会安全稳定能力。
(十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防灾救灾减灾应急机制和工作规程,做好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日常的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置公共安全事件。
(十三)持续推进社会自治。不断健全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创新多方参与机制,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民事民管、民事民办”的意识,发挥社会自治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机制,坚持公共事务由公众商量着办,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平等协商,自主处理集体事务,通过协商对话机制,公正地处理好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形成共建共商共治共享局面。
(十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完善和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促进各类信用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
(十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认真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西宁市生态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宁办发〔2017〕30号),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按照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和省上统一部署,研究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十六)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科学编制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围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做好机构改革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对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或不适应改革和发展需要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实现政府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七)提供绿色发展制度保障。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实施意见》(宁发〔2017〕2号),紧跟国家和省上立法步伐,用好立法权限。研究制定《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西宁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办法》,起草调研《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十八)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加强政府立法计划的科学性、适时性,研究制定《西宁市民办学校设置管理办法》《西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开展《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立法调研,确保立法计划按期推进、如期完成。
(十九)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论证咨询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展立法参与途径,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获得感。认真分析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务求所立的法能用、管用、好用。
(二十)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持续落实《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把牢“红头文件”制发法制关口。积极参与全省地区分片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经验交流,按照省上统一部署,推进市级行政规范性电子管理系统建设。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组织开展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三次全面清理。认真执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按程序受理并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
(二十一)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西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二)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全面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宁办发〔2018〕12号),充分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涉法事项办理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服务保障作用。
(二十三)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落实《西宁市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宁办发〔2015〕15号),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
(二十四)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机构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形成权责清晰、高效统一的执法体系,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二十五)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推行警示、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科技、装备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应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二十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省上安排部署,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推进落实工作,有效遏制执法乱作为、不作为,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的问题。
(二十七)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新进执法岗位和行政执法证件到期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二十八)强化政府内部权力制约。继续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二十九)发挥专门监督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坚持党政同责同审,依法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试审工作。
(三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委、司法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询问和质询,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积极配合监察委、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三十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工作部署,制定出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提高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水平。
(三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宁办发〔2017〕254号)要求,完善政策解读制度,建立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政策制定者和专家学者作用,全面解读政府政策。
(三十三)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6〕37号),围绕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完善“三调联动”对接联动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建立第三方参与的社会矛盾化解评估机制。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在线化解信息系统。
(三十四)加强重点领域社会治理。根据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整治“村霸”、打击盗抢骗、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整治、“缉枪治爆”、“黄赌毒”、护校安园、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非法集资、食品药品集中清查、公交客运安全管理等系列专项行动,切实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工作法定职责。扩大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力度和范围。推进案件听证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听证审理。加大案件调解和解力度,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工作。
(三十六)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三十七)加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按照《青海省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要求,规范有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制定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深入开展“六小活动”,全面加强涉及征地拆迁、生态保护、劳资关系、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依法、规范、高效调解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协议合理合法有效。
(三十八)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所求,厘清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配合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涉法涉诉事项依法终结后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按照省上部署,推进涉法涉诉网上信访系统建设,提升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协同化、智能化水平。
(三十九)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宪法、监察法及法律法规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
(四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将法律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学内容,把宪法法律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纳入市、县区党校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创新培训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实效。市、县区政府至少组织举办一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两期法治专题培训。
(四十一)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深化分业、分类、分众法治宣传教育,制定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召开“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推进会暨落实普法责任制市级联席会议,推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全面履行普法责任。开展“七五”普法中期考核和迎检工作。
(四十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制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新媒体新手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四十三)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动。把贯彻市委建设法治西宁的决策部署与落实《西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目标任务结合起来,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强化责任落实,抓好时间进度,及时形成可检验的成果,逐项稳步扎实推进。修订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工作,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开展。
(四十四)加强考核评价工作。按照《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办法》要求,各地区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十五)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四十六)坚持示范典型先行。深入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指导力度,以点带面、上下联动,加快形成法治政府争先创优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
(四十七)拓宽宣传途径。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LED宣传屏、物联网视频等新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及时报道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新进展、新成效、新亮点,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