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
(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
提到衡平法、衡平司法,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英国的衡平法制度。虽然,英国的衡平法在世界上举世瞩目,但实际上,我国在古代也存在衡平法的观念以及衡平司法的传统。
在中国数千年法律历史长河中,我国的古代司法官运用衡平理念进行断案的判例非常多,甚至形成了具有衡平司法性质的一些制度。我国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法律与社会脱节的矛盾与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司法官便以天道、和谐为根本价值,在解决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采取灵活的方式,而不是完全地照搬法律。中国传统文化体现了和谐,衡平的基本精神,同时,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儒家思想所反映的德治、人治、民本要求,使国家和君主以和谐和衡平为出发点,解决社会和法律问题。
我国古代衡平司法传统中早期的突出表现就是汉代盛行的“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在审判定罪时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与事例为标准审核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春秋决狱中“衡平”的体现就是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的观念。
我国古代长期以来的直诉制度也体现了司法的衡平传统,我国的直诉制度起源较早,可以追溯到周代的路鼓和肺石制度。直诉作为制度成于晋朝,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堂外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相关官吏录状上奏。此后历代相承。这种直诉制度允许申诉者将案件直接上诉给更高等级的官员乃至皇帝,为有冤屈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及最终司法保障。
无论是汉代的春秋决狱还是直诉制度,虽然与英国衡平法表象上很大不同,但实质则是我国古代司法中衡平司法的一种途径,二者都是解决法律与社会脱节问题的方式,都是与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都是以“衡平”为价值观念。
十三、十四世纪的英国首次出现衡平法一词。诺曼征服以后,英国的王权不断强大,建立起了封建集权君主制。以这种中央集权为基础,专职的王室法庭和通行于全英格兰的普通法得以形成,这为衡平法的产生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但是普通法受程序的严重束缚,日益走向僵化。虽然面对自身的僵化,普通法内部也曾通过使用拟制对其缺陷进行回应,可是拟制本身不能补救普通法的所有缺陷。在这种形势下,能够弥补普通法不足的衡平法获得了生存的契机,应运而生。虽然古希腊时期出现了衡平思想的萌芽,古罗马的裁判官也进行了衡平实践,但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衡平法最终在英国产生了。随着衡平法的出现,作为衡平法执行机构的衡平法庭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十四、十五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当时国内动荡、复杂的政治局面为衡平法庭的建立创造了社会条件,随着向国王请求救济的诉求越来越多,国王与咨议会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国王只好交由大法官来处理。大法官因为国王的授权而可以直接处理纷争,作为执行衡平法的机构的大法官法庭或衡平法庭因而得以产生。衡平法院又叫良心法院,法官凭良心判案。在大法官庭中实行衡平法,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中得不到正义,就寻求大法官的帮助。
衡平法庭建立后,因为适应早期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在十六、七世纪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大法官庭内部组织和审判程序逐渐规范化,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这一时期,由于衡平法庭地位的迅速崛起,处理案件越来越多,它与普通法庭不再保持和谐关系,而是一直冲突迭起,矛盾重重。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英国的经济面貌发生了彻底变化,旧有的司法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英国社会,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十九世纪末的英国司法改革使衡平法庭与普通法庭最终合二为一,衡平法庭自此终结,结束了四个世纪的历程。
早期衡平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的关系是和谐关系。但到了16世纪中期以后,二者发生对立冲突,这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力在开始扩张时必然会经历的过程。从衡平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性质来看,必然会和普通法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发生冲突,衡平法既补充了普通法的不足又纠正了其缺陷。从16世纪起,大量案件从普通法法庭转入大法官庭,这引起了普通法法官的恐惧和嫉妒。他们认为普通法在司法上的至高权威处于大法官衡平司法权的威胁之中。
在衡平法补充普通法不足的时候,对被侵犯的普通法权利给予衡平的救济,这与普通法并非特别地不一致,因为这并没有削弱其权威。但是,当衡平法纠正普通法缺陷的时候,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法庭与大法官庭存在直接冲突。资产阶级革命后,两大法律系统的矛盾有所缓和。但此时,要求改革衡平法院的呼声越来越高。1873-1875年的司法条例结束了两种法院的冲突状态,两大法院系统正式合并。
对于现代英国法制的形成,衡平法庭和衡平法也发挥了一定作用。英国衡平法庭和衡平法的兴起弥补了僵化的普通法的不足,完善了英国法律体系,并促使了英国法制品性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本身就使普通法的各种制度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同时也使王权避免发展成为专制,使英国避免走上像法国、德国那样的专制道路。英国法制的历程开始于诺曼征服。一套真正近代意义的法律或统一的英国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的出现是在诺曼征服之后。正是这份奇特的诺曼业绩,为不列颠的法制和社会发展锁定了发展路径。
英国的衡平法是在简单商品经济已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得到新的法律保护,而具有严格诉讼形式和内容偏狭的普通法又难以满足的条件下应运而生。它是普通法的补充或修正,是法律由自发进入自觉的发展进程中,人类有意识地以“自然主义”影响、改进和完善“法律正义”的主要手段。
英国衡平法的出现和发展说明,当社会通用的一般规则不足以满足社会时,客观上必然要求一种新的或辅助的手段。英国在封建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时,处于形成状态中的普通法基本上能够满足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但当商品经济和海内外贸易及资本主义成长和发展使得社会关系复杂和多样时,已成体系的普通法难以施展其作用,这在客观上对普通法提出新的要求。同时,自由法制社会的要求是,不只以强调法的一般性、确定性、平等性和划一性等法的品性实现法的形式正义,而且还特别强调以法的灵活性、适时性、便利性和特殊性实现法的实质正义,强调法的伦理基础及对每一个个体的特殊关怀。
大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向社会输送并贯彻着一种观念: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国王的权力只是推行法律权威和实现个人权益的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在这一过程中,体现“自然正义和公正”的衡平法得以形成,确保公民权利自由的“正当程序”得以确立,为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救济和实现正义的选择和途径成为可能。这种法律是社会至尊,具有无上的权威性,在强化国家权力的同时对国家最高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的法制实践活动为现代英国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法制基因。
普通法的僵化使它自己的发展出现了问题,如果没有衡平法的出现,没有衡平法在僵化的规则和不断变化的形势之间做出“调和”,那么罗马法的“入侵”和王权发展为专制都将不可避免。当然,衡平法和大法官庭与王权是紧密相连的,衡平法事实上也是国王意志的体现形式,王权是英国衡平法赖以产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16世纪都铎王朝时期,英国也建立了专制王权,但这种专制王权是有限的。当时扩大王权,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是欧洲的时代主题,因此专制主义在欧洲的各国普遍兴起。但是,如果同当时欧洲大陆各国相比较,英国王权远未强大到法国那样的绝对程度。可以说衡平法和衡平法庭在刻板的法制和极端的专制之间起到了一个缓冲的作用,正因为它,极端的专制在英格兰才得以避免。除去衡平法出现的本身的意义外,衡平法后来的制度化对于英格兰避免走上类似法、德那样的专制道路起了重要的作用。衡平法庭的建立使衡平法得以制度化,再加上后来衡平法庭遵循先例原则的采纳,更加避免了专制的过度发展。
衡平法在整个英国法和英国政治体制中的作用是重要的。衡平法庭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的衡平准则、创设的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使衡平法独立地发展成为规范的、成熟的法律规则,并成为英国法的第二大渊源。同时,衡平法庭运用衡平法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完善了英国的法律体系。衡平法庭和衡平法维护了法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现代英国法制品性的养成,还避免了英国出现极端的专制,为现代英国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历史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