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平,倪伟勇
(1.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浙江 青田 323900,2.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 丽水 323000)
犯罪活动多数情况下是一个理性决策的过程,除了少数为达目的而不计后果的情形(如激情犯罪)之外,案犯出于自身安全的需要并且为了顺利达到犯罪目的,会选择合适的时机和空间条件实施犯罪行为。在命案中被害人的时空信息,可作为现场分析的依据。命案现场根据被害人尸体是否被转移,可分为杀人现场和移尸现场。闵建雄将杀人犯罪行为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即进入阶段、接触阶段、杀人阶段、处置阶段和离开阶段[1]。据此,被害人的时空状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害人在受到攻击时所处的时间、地点和位置状况[2],也就是指在杀人阶段及被杀之前被害人所处的时空状态。二是被害人被移尸在处置阶段或离开阶段,被害人的时空状态则指被害人的尸体被转移到其他地点和位置的时间和空间状况。命案案发时的现场,不是属杀人现场,就是属移尸现场,分别对应着前述两种被害人的时空状态。本文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论述杀人现场被害人的时空状态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作用。
命案的杀人动机可分为谋人、谋性和谋财三大类型[3]。案犯因动机不同选择的时机往往会不一样[4],因此通过分析案犯选择被害人所处时空状态的原因可判断案犯的作案动机。
谋人犯罪的作案目标是特定的人,案犯也是针对特定被害人的活动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时空条件作案。如被害人的时空状态表现出个体特定性,可判断案犯的动机是谋人。案例1发案地点在通往江边菜地的必经小路上,位置偏僻隐蔽,平常只有为数非常有限的几个种菜和钓鱼的人经过,选择目标特定;发案在中午,烈日当空,地面温度很高,条件恶劣,不会选择此时空状态拦路抢劫或强奸;被害人去菜地是临时决定,说明案犯知道其行踪。因此推断案犯选择此时空状态是针对张某的,其动机是谋人。
案例1:某年9月27日中午,青田县某村的张某(女,67岁,寡妇)被一钓鱼者发现死在村外江边芦苇地的草丛里。经调查,张某于上午10时许做好佛殿里的佛事后,因阳光过于强烈,去江边菜地上遮盖树叶。现场的东侧为一片长约150 m芦苇地,南侧为瓯江,北侧为石料厂,西侧为大小约200 m×11 m的狭长菜地。张某的菜地已遮盖梧桐叶。芦苇地里有一条土石小路连接菜地和瓯江码头,码头往北有一水泥路通向村庄。经检验分析,死者于当日11时30分左右被扼死。破案后案犯郭某(男,61岁,该村人)交待:他与张某相好多年,因张某最近提出要和他断绝关系而心生怨恨,27日上午看见张某往码头方向走去,便在小路上守候杀人。
命案中有一部分是谋财害命,常见有抢劫杀人或入室盗窃转化为杀人。入室盗窃往往会选择家中无人或深夜时进行,当案犯被意外发现后有的就转变成杀人案。抢劫杀人的案件,案犯会选择有利于控制被害人的时空条件。案例2被害人是老年人,居住在山区位置偏僻的独幢别墅,白天独自在家。若是抢劫或谋人杀人,选择白天更有利;案发在下半夜被害人熟睡时,分析案犯是因盗窃被发现而杀人。
案例2:某年10月13日早上7时许,青田县某村的陈某发现其夫杨某(男,75岁)死于家中二楼卧室地上,仅穿短裤,身盖棉被。杨某双腿行动不便,白天一人在家,陈某在村里的农家乐上班到晚上8点多回家,平常夫妻分房睡觉。该村位于青田县东南部山区。现场是小溪旁的独幢别墅,位置偏僻。大门和围墙上有攀爬痕迹。二楼另外两个空卧室有嫌疑人足迹。经检验分析,死者于10月13日凌晨3点半左右被捂口鼻后颈部遭单刃锐器刺切致失血死亡。破案后案犯周某交待,白天选择好目标后一直等候到下半夜估计被害人熟睡了才攀爬入室盗窃。
对于谋性的命案,根据死者的衣着状态,性器官的损伤情况和物证检验可以确定。但是有些谋性的案件需要确定案犯作案的初始动机,有没有出现动机变化。案例3需区别是入室盗窃后见色起意,还是原本就是谋性作案。一楼北侧防盗门平常关闭,不易进入;死者房间小而简陋,有贵重物品的可能性非常小;作案时间偏早,不是盗窃的理想时间。分析案犯选择此时空条件的原因是被害人为独居的年轻女性。
案例3:某年4月18日早晨,独自租住在一楼的杨某(女,20岁)被发现死在床上,房门虚掩,死者上衣被向上拉扯,睡裤和内裤脱到右大腿。经查,杨某于17日22时20分从四楼的男朋友家下楼休息。现场位于青田县某村的繁华地带,为一幢5层砖混结构楼房。一楼由店面、出租房和楼梯过道组成,东侧为商店,中间为卫生间及楼梯过道,西侧为两间出租房。一楼北侧入口处装有一扇防盗门,门锁完好。杨某的房间长宽为3.6 m×3.2 m,前后门和窗户完好,无插片和技术开锁痕迹,窗帘关闭。房内无翻找迹象,仅少了一串钥匙。杨某系被扼死,其右乳头左下方有小片破损,阴道口有一1 cm长的裂伤。根据尸温尸斑尸僵情况和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结合膀胱空虚状态,推测死亡时间在4月18日0时左右。破案后证实案犯租住在五楼,于4月17日22时30分左右上楼时看见死者将钥匙插在锁孔里,因情绪不好酒后想占死者便宜而作案。
在命案现场中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分为陌生关系、单方熟悉、双方一般熟悉和双方非常熟悉[3]274。进行预谋杀人一般都要选择时间、地点和位置等条件,而要利用这些条件,案犯必须要通过某种途径提前获悉。通过分析案犯获知这些特定时空条件的途径,可以判断案犯与被害人的关联情况。案例4中被害人两夫妇平常居住在深山里偶尔才出村,于凌晨四五点钟骑助力车出村到半山腰的公路上便遭袭击死亡。案犯必然事先得知消息,在必经的公路上摆好水泥砖拦截助力车,反映出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
案例4:某年9月8日早上,发现青田县某村的刘某(男)和王某(女)夫妻俩在该村(南面)通往某风景区(北面)的公路上被杀害。公路上横摆着五块水泥砖。刘某的助力车向东翻倒在水泥砖北侧路上,车头朝北,点火开关处在点火状态。刘某俯卧于助力车东侧的土路上,左脚的鞋掉在助力车的西侧。王某俯卧于助力车南侧1.6 m处公路边,其头部紧挨着水泥砖堆。两死者均因头部受木棒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无抵抗伤。根据尸体现象推测两人于当日5时30分左右死亡。破案后证实系邻村的徐某作案,其曾与王某相好,9月7日从该夫妇的邻居处打听到刘王夫妇于次日早上出村去丽水市区,便在凌晨骑摩托车到现场埋伏作案。
系列杀人案件一般是指由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实施的、手段相同或相近的两起以上的杀人案件[5],在犯罪主体、痕迹物证、侵害对象、作案时空条件、犯罪手段、犯罪标记行为等方面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特征,从而形成一种重复性的杀人模式。被害人的时空状态,有两种情况可作为串并系列杀人案依据。一是多个被害人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被相似或相同犯罪方法间隔一定时间被先后杀害。闵建雄对78例系列杀人案件进行统计分析,6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省内,另有约30%案件虽跨省但仅限于邻接的周边省区[3]330。典型的案例如2011年的广西陆川系列奸淫侵害幼女案件[6],虽然4起案件中有1起不在广西而在广东,但位置处在方圆不足5 km的范围内,时间又局限于3个月中,而且都发生在白天,符合系列性案件的时空特征。二是多个被害人被杀害时的时间段和所处空间地理特点一致。案例5和案例6,两被害人都是老年女性,都独居在相对偏僻、独门独户的房屋,在傍晚时间被害,两案地点直线距离约2.7 km,路径约9.5 km,时间间隔7个月。两案除被害人的时空状态相同外,被害人的性别年龄,作案动机和杀人方法也一致,因此串并为系列杀人案件。
案例5[7]:2008年5月25日21时许,青田县雅岙村杨某(女,80岁)被发现死在自家二楼的地板上。杨某独自生活在一幢三层的楼房里,一楼的厨房门呈关闭状,插销未插上。分析案犯于5月23日18时左右溜门入室,在二楼楼梯口用砖块打击杨某头部,倒地后将其拖入卧室,用电线和有线电视线勒颈,再用毛巾和胶带纸封堵口鼻,最后用菜刀切割杨某颈部致大失血死亡。死者的卧室被翻动。
案例6[7]:2009年1月3日7时许,青田县驮龙背村夏某(女,77岁)被发现死在自家一楼卧室地上。夏某独自生活在一幢二层楼房里。分析案犯于1月1日16时30分左右,从后门溜入室,在中堂到后堂厨房门口处用铁锤打击夏某头部,倒地后将其拖入卧室再用菜刀切割颈部致大失血死亡。卧室被翻动。
对案犯居住场所和区域的刻画,即犯罪地理刻画,是案犯刻画中最重要的项目,是确定侦查范围的基础和关键。行为地理学的最基本原则——就近原则即心理学的最小努力原则,认为当面对多个效果相似的预定目标时,人们最有可能的是依照最小努力原则来选取最近的目标,大多数案犯基于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活动的心理会在相对靠近自家的区域内实施犯罪[8]。案例7中的杀人现场位于江边的大岩石上,位置偏僻,到达此处须穿过桔林,不熟悉环境的人不会在夜晚来到此地,而被害人不是本地人,分析案犯居住在附近村庄。
案例7 :某年10月5日上午,在青田县魁市村外瓯江边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辨认不是该村人。女尸俯卧在岸边,衣裤上有水淹过痕迹。向西90 m处有一块大岩石。岩石南侧挨着一个内湖, 西南侧有一条土石小路,向西南穿过一片桔林可通往魁市村。检验见死者左右季肋部、右上下腹部和右背部有大片擦伤,分析其于10月4日晚上半夜在大岩石上被扼颈后抛入江中溺死。破案后证实刘某(男,41岁)是魁市村人,死者为外县人。
由于案犯受日常活动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往往在他们所熟悉的空间范围内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因此,除了少数系列谋财案件案犯活动区域大和案犯居无定所以外,大多数系列命案案犯都有一个固定的住所和相对固定的活动范围。系列性案件在空间上存在着特殊的点、线、面关系,现场之间构成一种准几何的图形,没有发案的区域(零区)可能就是案犯的居住地或平时活动的相关区域;如是抛尸案件,可能是杀人的第一现场[3(337),9]。Canter[10]在系列犯罪的空间行为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圆周假设理论,将系列犯罪地点的位置全部标注在地图上,以距离最远的两个犯罪位置之间的距离做直径,画一个包括所有犯罪地点的圆,守候猎取型案犯(案犯在某一固定的场所实施犯罪)就应居住在这个圆周内,而流窜袭击型案犯(案犯在某一固定或不固定的区域内实施犯罪)的居住地在圆周以外。守候型的系列杀人案件,闵建雄认为案犯一般按照由近至远、圆圈跳跃的方式选择地点作案,可以根据圆周假设理论来划定可能的案犯居住场所和区域,并对2011年的广西陆川系列奸淫侵害幼女案件的案犯居住区域成功刻画而破案[6]。丁根元等根据圆周假设理论的人工地图标注法,对4起系列强奸杀人案件进行犯罪地理刻画,破案后证实案犯居住地在圆周内,离首次发案地最近[11]。这些实例证明运用犯罪地理刻画技术侦破系列性案件在我国也是可行的。游走型的系列杀人案件,案犯在作前几起案件时多在自己的居住地周围实施犯罪,也是按“就近原则”作案的。Rossmo等[8]124认为案犯对作案地点的地理选择来自于以其个人居住、工作及社会活动等为参照系的个人空间知觉,并且遵循距离削减原则从这些地点向外搜寻目标。目前,Rossmo等[8]235根据罪犯空间定位模型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开发出Rigel软件对案犯最可能居住的区域进行分析并生成地图。Canter等[12]根据圆周假设理论也开发出了Dragnet软件系统来进行犯罪地理画像分析。
被害人的时空状态在命案现场分析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对情境因素认识并非人人一致,且会随情境或社会背景的改变而改变,分析时空信息时要注意:第一,作案人由于自身的知识水平、经历、社会经验及作案时的特殊心理状态等对时空因素的理解可能出现偏差,在分析时要以现场和尸体的痕迹为依据。第二,分析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人文地理因素等,要到现场实地感受,最好选在与作案时间的同一时间段去感受。第三,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时空信息容易获得,在分析是否熟悉现场环境、判断作案人的区域时要谨慎。第四,要与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的其他因素结合分析,以单一的时空状态作出判断的要非常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