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清
(作者系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在其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发展特点,不断地调整党内与社会各种关系的规范,为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治国理政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党的纪律性法规是党内法规的一种,是党内法规中关于纪律要求的具体化。
党内法规,又被称为“党法”、“党的法规”、“党规党法”,顾名思义是指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具有法的意义的内部规则。“党内法规”一词比较早的说法源自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报告,他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规,“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当时毛泽东是在党的纪律这个层面上使用这个概念,想在四项基本纪律外制定一种“比较详细”的党的纪律的细化法规。刘少奇在1945年5月作修改六大党章的报告中提到,“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党的法规”概念融入了制度性因素。邓小平1978年12月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强调克服特权要保障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
1990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2012年5月,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中共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的名称有党章、准则、条例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并发布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1990年之前缺乏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规范化管理,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中共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的决议、决定、规定、意见、通知、答复、解释等虽然在行文上没有规范化,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与其他党内法规一样的约束力,党员有义务执行且不能违反,否则,视作违反纪律。因此,广义上的党内法规应包含这些具有党内法规性的决议、决定、规定等。
党内法规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和中国人民的利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中共党建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党章是党内最根本的法规,具有最高权威和效力,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其他党内法规都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和维护党内秩序,确保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正常化、规范化,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党的纪律,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纪律。《辞源》里解释纪律为纲纪法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如党纪、政纪、军纪、校纪等。从利益与组织行为间的关系来看,纪律是特定组织的行为规则,其本质是特定组织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党的纪律是纪律的一种,“是根据党的性质、党的宗旨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需要确立的规章、制度、准则和规范,通俗地说就是党内各种规矩”。众所周知,政党的纪律关乎政党的存亡,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马克思在1859年就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1872年1月,恩格斯深入阐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认为“严格遵守纪律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胜利的首要条件,纪律是一个有成效的和坚强的组织的首要条件,是资产阶级最害怕的”。根据俄国具体国情,1920年3月列宁明确提出“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论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着力强调派别组织、派别活动和派别言论都是有害的,同党的统一和铁的纪律是不相容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党的纪律理论。
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纪律建设理论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地进行探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理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刻洞悉把握世情、党情、国情,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围绕党的纪律建设基本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高到新境界。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党章的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由此可知,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都是党的纪律载体,这些用来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的规章,都属于党的纪律范畴。纵观中国共产党90多年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各种纪律,大致可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道德纪律、外事纪律、军事纪律等,具有凝聚、调适、约束、惩戒等功能。结合十八大以来的通行说法,党的纪律可分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是指党员干部在政治生活中应该做或必须做的政治行为。“负面清单”是指党员干部在政治生活中不得做或不能做的政治行为情形。
通过中央档案馆编写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文献通典》、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编的《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的《建国以来中央文献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2001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等资料考察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党内法规的实践历程可以梳理分析,党内法规文件大致可以分为党章性质法规、党的组织性法规、党的纪律性法规、党的宣传教育法规、党的军事法规、关于党员干部的法规、其他党的法规等。党的纪律性法规是用于调整党的纪律时产生的党内主体的联系,是对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履行责任和职责时候必须严格遵守的刚性党内规则,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出台颁布了各类纪律法规。
党的纪律性法规是党内法规的一类,是党章中关于纪律要求的具体化。其中党的惩治纪律是作为惩治腐败的具体依据。在2017年出版的中共中央法规局编写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中,将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分别归类,其中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中单列了党的奖惩纪律。党的奖惩纪律主要是涉及党纪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条例、规定等,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的惩治纪律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依据。例如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财经纪律等的党组织和党员,依据党的纪律性法规规定要进行纪律处理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