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仰发生的基础与生命皈依

2018-02-19 22:38李宏伟严国红
学术探索 2018年5期
关键词:确定性信仰

李宏伟,严国红

(1.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8;2.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浙江 杭州 311121 )

“信仰”已成为时下的高格调热词,某人若称有某信仰多会招来他人溢美。然而,国人的整体信仰状况却令人担忧,历史虚无、迷信盲从、弄虚作假、媚钱嗜物……都在摧毁着应有的社会信任底线。痛定思痛,上至国家政府下至平民个人已意识到信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逐渐成为时代强音。但重建国民信仰,由理论预设到实践操作、由远景目标到现实效果、由乱到治,信仰建设的发起者、实践者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信仰发生的基础是什么?二是信仰指向(诉求)的境界是什么?换言之,某一事物成为信仰者(民众)的信仰对象,需要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进而满足信仰者的哪些需求呢?本文仅从信仰的发生发展谈起,就以上问题做一学理分析,以期对信仰建设有所裨益。当然,信仰问题博大精深,一家之言,以求教各方家。

一、信仰的产生基础:确定性的存在感

信仰的产生机制相当复杂,相关的阐释理论也相当多,例如敬畏说、依赖说、恐惧说等。但是从信仰产生的源头来看,开启信仰进程的无疑是“内心接受”,而接受的关键在于能否给接受者带来确定性的存在感。同理,某一事物、道义、理论能否被人所接受进而逐渐被人所信仰,关键在于此事物能否给人带来确定性的存在感。

何为确定性的存在感?先就存在感而言,人是一种存在物,寻找存在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义。“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存在感是个人力量的自我感受,是人的自身实力、技能、地位等与外物互动的心理感受和直接证明。尽管存在感是一种自我体验,但是这种自我体验却不能由自我存在来证明,而只能通过人的现实需要与外在存在物的真实关系来确证,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1](P87)外在之物是表现和证实人的本质力量的标尺与参照,人只能在与外在存在物的关系中呈现出自己的内本质。“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1](P106)

人的存在需要确切的外在存在来予以呈现,这就需要确定性的出场。*注释:当然,也有人选择诸如冒险、刺激、挑战等不确定的事物来寻找存在感,但从概率上而言,此部分为小众,且不确定性与本文第二部分的超越性部分有重合之处,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何为确定性?事物的确定性集中体现为真实、客观、稳定等特征,表征着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人为什么要追求确定性?这直接与人的生存境遇息息相关。人类的生活环境可谓一切皆流、万物皆变,人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生存境遇。加之生命有限、生活无常、生死难测,于是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建立安全、可依赖的生存处境是个人乃至人类发展的题中之意。

自古至今,人们都在各自的生存境遇中寻找确定性的基石,以哲学史中的本体论传统最为典型。本体论内涵丰富,主旨是探求宇宙万物的根本特性,探究天地万物萌生、发展、壮大等变化环节的根本原因和依据。人类“存在一种系统感和对于我们思维的明晰性和统一性的要求——它们进入我们思维活动的根基,并完全可能进入到更深处——它们导源于我们所属的这个物种和我们赖以生存的这个世界”。[2](P13)无论是古希腊泰勒斯的“水是万物之源”、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质料说”,还是近现代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康德的“理性为自然立法”、黑格尔的“绝对理念”、尼采的“权力意志”、胡塞尔的“回到事情本身”等,都表达了不同时代人们对世界本源的探索。“不管是古典形式和现代形式的形而上学思想的推动力都是企图把各种事物综合成一个整体,提供出一个统一的图景或框架,在其中我们经验中的各式各样的事物能够在某些普遍原理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或可以被解释为某种普遍本质或过程的各种表现。”[2](P14)在探求事物本质、探索世界“本体”的过程中,人们在获得万事万物相统一的根基之时,人类精神也求得一处安放之所,“只有完全固定不变的东西才能是实在的。确定性的寻求已经支配着我们的根本的形而上学”。[3](P19)可以说,确定性印证着人的生存,是人类永续发展得以依赖的保障,人类生存意义的建立得益于确定性观念的支撑。“哲学的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维度实际上是人的生存本性及其本质精神的自觉显现,是人之生存所内在的本体论诉求和终极关怀的理性表达或自觉澄明。”[4]

人,一方面在与外在事物的交互关系中获得自身的存在感;另一方面,在确定性的生存环境中得以延续,并对外逐渐建立起人与人、人与物的信任关系。作为人类心理活动的基本内容之一,信任是在获得确定性存在感的基础上产生的,且与确定性互为因果、共同推动主体与外界交往的深度与广度。从客体指向上而言,信任是对某种外在事物性质或状态的肯定;从主体状态上而言,信任是体现主体意志、情感和价值的一种选择,表达了主体对于事物的接纳。无论是“肯定”,还是“接纳”,从心理接受机制上讲,都是“内心信任”的具体表现。而这种“内心信任”既强化了外在事物的确定性,又强化了自身的存在感,两者共有共生,共同深化主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与外界交往的深度与广度。也就是说,个人在交往实践中所获得的确定性安全感促进信任的形成,长年累月的生活阅历、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有助于个人信任心理的强化,“日常的惯例是本体安全感和本体意义上的信任赖以形成的基础,而这种本体安全感与信任又是日后种种信任赖以发育的基础”。[5](P72)相比较崇高信仰而言,坚定的信仰在完满性存在差距,但却是个人生存、生活的最真实、最可靠的底色,“存在方式的信仰首先不是一种对特定观念的信仰(尽管也可能是),而是内心的一个目标,一个态度。也许这样说更恰当,人在信仰中存在,而非占有信仰”。[6](P343~344)于是,经由确定性而产生的信任成为信仰产生的基础所在。

但令人尴尬的是,不确定性却已成为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旋律。除了非人为的自然灾害外,人类社会发展所衍生出的突发性、公共性事件(灾难)的概率大增。尤其是高速运转的信息社会导致社会风险陡增,“那些构成人的实体的基本要素因外界生存环境的变化而重新组合,使人的存在获得新的样式,并显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属性和特征。这样,人的存在就成为一种变量”。[7]从学理上讲,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海森堡的不确定性原理和玻尔的互补理论等证明了不确定性的无处不在。英国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以“流动的现代性”来描述充满变化和风险的现代社会,在他看来,人类社会“呈现为一个充满了混沌和剧烈的不确定性的空间,一片隶属于各种相互竞争和相互矛盾之意义的地域——储藏各种主张并永远充满矛盾。这一区域所可能呈现的所有状态都显得具有同等的偶然性”。[8](P12)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确定性的风险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我信谁”“谁信我”成了人们交往的矛盾心理,一方面想赢得别人的信任,另一方面又对别人的言行筑一条防备底线。在周遭确定性缺位之下,事物的价值与意义因丧失根基而被人冷漠,理想、崇高、永恒等精神性追求因缺乏依靠而沦为空谈。人们寻找、证明存在感的手段更加物质化、功利化,财富炫耀冲淡了精神追求、我行我素挣脱了社会规范、三俗恶搞开始哗众取宠……缺乏确定的对象化支撑,仅仅以自身感性好恶来证明自己的存在,难免易变、迷茫、空虚,甚至荒谬。“摧毁了充满惯例、又缺乏反思的无可争辩的世界,在这个‘原罪’之后出现的所有的确定性,必定是一个矫揉造作、粗制滥造的确定性,是一个肆无忌惮、公然‘捏造’的确定性,是一个承负着人为决定的所有天生脆弱性的确定性。”[9](P26~27)生活中,知根知底的熟人之间容易互相信任,进而达成合作契约、降低未来合作风险。对于陌生事物、不确定性因素,更多采取怀疑逃避、冷漠拒斥的态度,信任缺失之下更难谈及信仰产生了。

二、信仰的发展指向:超验性的自由感

前文指出,确定性是信仰产生的基础,但是不是一切具有确定性的事物都会引发信仰?换问之,不确定、超验性的事物就不会引发信仰吗?毋庸置疑,二者的回答都是否定的。因为从发生趋势上说,信仰不止于确定性更在于超验性;从功效诉求上讲,信仰不止于存在感更在于自由感。

从“信仰”的核心内涵来看,“信”重在确定性,“仰”重在超验性。超验性的信仰讲求先验自明、不证自明,与之结伴的是自愿与虔诚的接受,“心诚则灵、心想事成”是其最直观的写照。换言之,信仰的超验性可理解为一种主观设定,宁愿相信其正确,而不在于其是否可以证实。对于信仰者来说,这种超验性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不考虑信仰对象的真实性,贯穿其中的逻辑是,尽管超验对象难以证实,但同样难以证伪,无从证伪即可信以为“真”。更为甚者,信仰对象越神秘信仰情感越坚定,德尔图良曾说过:“此事可信,因为它是荒谬可笑的;此事可靠,因为它是不可能的;我相信他,因为它是荒谬的。”[10](P304)从机理上看,信仰的这种追求“超验性”的内心愿景是一种自给自足的、靠“内证”获得真实性的系统。“信仰正是个人内在的无限激情与客观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如果我们能够在客观上把握上帝,我就不信仰了,但是恰恰因为我不能够在客观上把握上帝,所以我必须信仰。”[11](P609~610)在追求信仰愿景时,这种对超验性的诉求往往使得人的认知过程不再严格遵循理性的逻辑规则。与之相反的是,理性认知的功用逊色于非理性的情感和意志,“外在的知识、客观性证明对信仰的建立固然重要,但没有哪一种外在的权威有亲身体验来得贴切,内在的证据是真正亲和实感的,而且与身长存。”[12]在此,由超验元素建构起来的信仰世界是完满的,即使不能身体亲自验证,仅在思想意识中憧憬亦可给人无穷慰藉。

尽管不同时空、文化中的信仰对象是多元的,但从终极意义上来说,信仰的功用具有一致性。尤其是信仰内隐的“终极关怀”特性所带来的认识意义和价值意义,直接与人类自身的存在和价值联系在一起。“终极关怀”能给人精神或心灵以抚慰,能把人的精神从茫然无边的游荡中引归到希望之物上。在信仰者看来,只要将自己相伴于永恒和绝对的信仰之物,空虚无助、支离破碎、焦虑恐惧的情感就会得到极大消解,偶然无端、飘零无根的心境也会得以摆脱,进而使自身获得永恒和绝对。正是在信仰过程中,人的精神乃至整个生命都向着形而上的精神价值,诸如真、善、美等全面敞开。人自觉自愿地融入信仰的“绝对”之中,与自己追求之物合而为一。有统一、有选择、有希望,这便成了信仰的可靠性所在。

实际上,通过信仰而追求超验性并不是人类臆想的或者独立于人类之外的,因为信仰的超验性与人类自身的超越性息息相关。人是一种处于生成途中的未定型之物,且受欲望的驱使而难以满足当下不充分的生存状态。于是,人要通过实践活动不断创造出新的可能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1](P58)同时,人类的认知有形而上特性,在目标追求上有“终极关怀”的诉求,具体、有限、此岸的人永远充满了对超验、无限、彼岸的向往和追求。

通过信仰而追求超验性体现了人的理想性和人虽受条件束缚但却可以随意摆脱束缚的自由性,而正是此种自由性为人提供新的生存环境和可能性空间。信仰的超越性导致实物性信仰对象带给信仰者的更多是功利,甚至沦为自身欲望的奴隶,例如当前拜物教、消费主义的盛行。相反,精神性信仰对象带给信仰者更多的是空灵,更多的是精神自由释放。人们在精神信仰中的核心诉求是自由,且信仰的自由寓于超越本身之中,并不指向某一确定状态;超越性的追求本身没有终点,一切尽在途中。意识自由以及随之而来的精神愉悦是信仰功效的核心所在,黑格尔一再强调:“我们时代的伟大在于承认了自由、精神的财富、精神本身是自由的,并且承认了精神本身便具有这种自由的意识。”[13](P254)观念形态的自由即意志自由是信仰自由整体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观念形态的自由或意志自由,信仰自由就无从谈起。在此,我国的宗教信仰政策是值得肯定的:“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既有信这一种教或某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一种教或另一教派的自由。”

当然,自由不是消极自由,不是无拘无束,而是自觉的自由。因为自觉,所以自由。自觉的人生最有意义、最值得过活。尽管信仰者需要接受信仰道义的约束与限定,但这对于信仰者来说并不是束缚,而是行为自觉。因为信仰的约束毋宁说是既定信仰目标与轨道上疾驰的保障,“轨道”虽然限定运行轨迹却助力速度提升。在自觉中体验到的自由是真正的为我性自由,此时的人性、自我实现才获得原动力,才不会落空。需要强调的是,信仰中的自觉自由并不是一时感受,而带有持久性,也就是说,在信仰追求过程中,信仰者能在忠贞不渝、历经磨难中获得持续均衡的自由感。

正因为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使然,所以在信仰中能够体验到自由正是信仰建设的必由之路。就中国目前的信仰建设而言,人们信仰的对象、旨趣具有多样性,但此时的信仰自由更多是选择性自由,真正达到自觉自由境界者少。以当前我国政府大力推进的信仰建设为例,国家层面的信仰仍以政治信仰为主,但政治信仰多是世俗性信仰,其核心是民主与法治,不具有超越性、难以带来持久的自由感。要知道,以信仰成就自由是信仰建设必须解决的本源性问题,对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已开始觉醒与行动,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信仰法律为最高境界,否则在法治中我们体会的更多是他律而不是自律、是约束而不是自由,那么我们离真正的依法治国、信仰法律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社会的信仰建设更是系统工程,理性启蒙、物质富裕、道德提升、法治盛行、舆论监督……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导致国家和社会的信仰建设受挫。提几个口号、建几套理论、开几次会议、做几次宣讲……这些一蹴而就的信仰建设只会流于形式,不可能建成真正的国民信仰。

三、由“信”到“仰”的跨越:人的生命皈依

众所周知,“皈依”本是佛教用语,意指皈投或依靠,受到三宝(佛法僧)的加持,是佛教徒的入门基础。但该词又不专属于佛教,广义而言,凡是由于皈投信赖而能产生安全感的行为,均可称之为皈依。皈依之路也是修为之路,正如佛语所言:“人不为(wéi,二声,修习、修炼之意)己,天诛地灭。”强调人的生命皈依,一方面暗示了人类迷失、凌乱、异化的生存现状,另一方面又昭示着人要觉悟自省,发现自心本性,找到人之为人的可依赖根基。尤其是在信息社会中,知识和信仰的分裂扰乱着人们的心灵,“形而上学的欲望与怀疑论的基本态度之间的对立是今天人们精神生活中的一种巨大的分裂;第二种分裂就是一方面生存不安定和不知道生活的最终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做出明确的实际决定之间的矛盾”。[14](P25)

把信仰与人的生命皈依相联系,旨在强调信仰的生命才是人之为人的生命。信仰的方式、对象可以多样多元,但人、人类自身才是信仰皈依的最终指向。任何极端性、破坏性、自残性的信仰行为都有违于信仰的生命皈依。在此,信仰既是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人的一种生存状态,由“信”到“仰”不仅意味着个体修为境界的转化,也标志着个体生命价值的递升。随着社会实践深度和广度的发展,人类逐渐由“自在”转向“自为”,由受外部世界支配转向自我的主动养成状态,并确证个体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即“实现生命的意义”。同时,人与外部世界、人与自身身心关系能够得以不断调整,也是人不断自我发现、自我塑造、自我创新的“自在、自为、自由”过程,且伴生着“相信”到“信念”再到“信仰”的递进。通过“信”来肯定人的生命主体性是人类生存的前提,通过“仰”来提供价值意义是人类生活的高贵所在。某种程度上讲,“仰”的超越性价值超过“信”的确定性意义。正是在由“信”到“仰”的内在超越过程中,信仰中所蕴藏的人的生命皈依的价值意义才凸显出来。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人的生命皈依是“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P85)人的生命昄依本质上就是人拥有属于人的“全面性”,而这种全面性本质是通过以个体的器官功能与世界建立的对象性关系得以呈现的。对象性关系的真正表现形式是自由自觉基础上的平等互利,主体在对象性关系中体验不到自由就不是真正平等、互利的对象性关系,或支配或压抑或约束或盲从或功利下的对象性关系中没有自由可言。自由可分为意识自由、行为自由,但人的自由实现毋宁说是获得一种体验自由。意识自由和行为自由可以合并为选择自由,但现在的人选择是多了,自由反而体验不到了。究其原因,核心一点是选择自由还需要行为自觉来引导、约束、规范。所谓自觉,就是人对自己的心理和行为需要做到自控、自知、自塑、自正,自觉行为是人知情意相统一的整体性行为趋向,是有选择、有计划、有自律、有自控的行为实现。

人的生命皈依需要人的生命自觉、信仰自觉的支撑,也就是说,信仰中的“信”是一种自觉的“信”,而不是盲目崇拜、不是极端行为、不是迷信妄想。同时,它是自律基础上的自由“信”,可以说,这种自觉的信是清晰的自我意识和严谨的理性法则的共同产物,没有自我意识的信仰是盲目的迷信,因为失去自我信仰也就失去根基;没有理性规范的信仰是任性的妄想,因为失去理性信仰也就失去方向。尤其是在实践领域中,真正自觉的“信”必须在行动关系中接受实践理性的约束,使自己的目标趋向、行为规范符合理性规律。“意志自由就是意志独立于外在作用而自律。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概念揭示了意志对外在作用的独立性,突出了意志自行立法的积极本质,同时表明了自由并不是无规律,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因果性和规律性,只不过和自然因果性和规律性不同罢了。”[15]信仰自觉作为主体的自我立法、自我约束,系主体自己为自己设置必然性。当然,设置必然性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获得更大的自由。主体自身所体验到的自由并不会因自我立法而受到限制,相反会感到自我的自由度在增大。外在约束、法规经主体内化后已成为自身自觉行为的一部分,并按照自由自觉的理性行为方式对自身言行进行规范引导。此时,自由自觉的主体不再是自身欲望和冲动的奴隶,而是自己掌握自身命运。意识自由、行为自由、体验自由的融合为一,这实际上是自由的最高层次、最高境界。

信仰的自觉伴随着信仰者由“外仰”到“内仰”的转变。马克思在论及宗教本质时说:“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16](P1)反推一下,正常的人、真正的信仰应该是对自身、对自我意识的真正占有与支配。自我意识是个体自我确认的核心,能使主体具备连续感和统一感。自我意识的觉醒使“人只需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的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这样的话,他就会猜中现代的谜了。”[17](P651)真正的信仰是自我的确证,本质上是从他物向自身的回归。随着自我意识的强化,“仰视”之物逐渐由外在而转向内在。“仰”指向外物,但离不开主体内观,即主体的内在本性、欲望、需求、观念的反思与信仰之物相吻合。随着个体自身生存技能的完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个体自我塑造的愿望会日益强烈、途径会花样百出。此时,信仰便充当了个人对其所处世界的自我解释功能,且能深入内心。尤其是在信仰体验阶段,每个人的信仰体验都会是唯我的、独特的,且不可言说。真实的、深刻的信仰情感与意志建立在唯我性的信仰体验之上,且只有个人能认知并践行这一点时,信仰才是自觉的、持久的。

由上观之,真正的信仰需要建立在明确的自我意识之上,而自我意识的觉醒是一个渐进过程,是在由“信”到“仰”的超越过程中不断得以强化。自我意识的觉醒使人能够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价值目标进而对人类的具体实践活动进行选择,基于自我意识的引导并通过实践活动,个体便创造出一个个为我的价值世界。建立在自我意识之上的信仰能使人扬弃单一的被动给予性、自然规定性和外在独立性,进而获得自我规定、自我扬弃、自我创造的能力,这正是人之为人的高明之处。进一步说,自我意识觉醒之下的信仰的生命皈依与其说是对外物景仰以拓宽生命的高度,不如说是对己的自觉“养成”以挖掘生命的厚度。换言之,信仰对个体的真正功效在于通过自我建构而指向外在世界,进而引导自己的生活,实现神圣生活与现实生活的沟通,获得圆满的、真实的自我存在。黑格尔说:“人,如果独立自为地来考虑,是有限的,但他在自己本身中却又同时是上帝的肖像和无限性的源泉;他是他自己本身的目的,他在他自己本身中有无限的价值,他有达到永恒性的使命。”[18](P273)“为我性”的信仰能给个体带来确定的、明晰的生活目标,个体也能从中获得生活的自明性前提和内在的坚定性。作为终极关怀的信仰充实并安顿着人的存在,“人存在于这个世界,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把握人生而给予生活以解释和评价时,它才具有意义。信仰能够给予人生以最广大的意义,在解释与构筑人生方面,它比科学具有更大的作用。”[19](P385~386)而信仰一旦缺失就会导致个体陷入迷茫、困顿、流俗甚至堕落的境地,会让人在生存、认识、价值等方面丧失根基和意义。

总之,提供信仰对象,无信任就难以接受;有接受,无体验自由,也难以信仰;有信仰萌芽,无行为自觉,信仰也不会持久。所以,信仰是一个美好的词语,切不可急用、滥用,要尊重信仰发生的内在逻辑。在价值多元和选择多变的境遇中建设国民信仰,需要牢固把握三个环节——让人接受、与人自由、成人自觉。否则,只会一厢情愿、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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