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2-19 14:53宁政办201842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人员农业农村

宁政办〔201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9日

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69号)》精神,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繁荣农村经济,结合西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三个一以贯之”和“五个过硬”,忠实践行“两个绝对”,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全省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及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四届五次、六次全会、市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深入推进“五四战略”,扎实落实“三高一新”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抓手,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激活各类城乡生产资源要素,催生民生改善、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新动能,为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奋力开创新时代建设幸福西宁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鼓励返乡人员领办创办农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和扶持发展一批种养生产经营型、农产品产地贮藏加工型、农资配送生产服务型等产业。到2020年,新增返乡创业人员1500人,新增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00家,带动就业4000人以上,创建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9个。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重点发展种养业、特色农牧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牧业生产经营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生产。鼓励支持返乡人员围绕粮油、果蔬、牛羊肉、鲜奶、中藏药、饲草等特色产业,发展贮藏、保鲜、烘干、净化、分选、包装、加工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

(二)搭建创业平台。依托“三区、三园和一体”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返乡人员开展创业创新。依托现代农业信息网络,及时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市场行情、项目申报指南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帮助解决技术人才和市场销路等方面的问题。依托各类农展会、产销对接活动,组织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项目洽谈、投资融资、市场推广、产品展销、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促进产业融合。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鼓励返乡人员自建或与第三方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深度对接,丰富乡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引导返乡人员向小城镇和各类农业园区集中,推进农业生产与旅游、科技、教育、文化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四)培育经营主体。鼓励引导返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农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股份制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以资金、技术、品牌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工序衔接、产销对接等方式,建立产业联盟,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共同开辟创业空间。

(五)开展创业创新试点。结合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与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创建,优化返乡下乡创业的体制机制环境。重点抓好政策落实,加快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服务环境,鼓励吸纳返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入驻,打造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树立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发展样板。

三、政策措施

(六)降低创业创新门槛。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大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扶持政策要向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倾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落实好创业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开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专项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延伸覆盖。对政府主导的农林牧等公益性工程和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人员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统筹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返乡人员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县乡两级结合产业优势建立返乡创业电商基地、返乡创业小型电子商务聚集区,对电子商务创业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或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补贴。对返乡人员创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经营1年以上实现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农民工等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对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经营主体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

(八)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全面落实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优化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认真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放大税制改革、区域和产业政策减税效应。鼓励各类创业园对入驻园区的返乡人员在物管费等相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县区人民政府)

(九)改善金融服务方式。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解决返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一是进一步依托“金穗服务惠万家”工程、“授信池”、农业统贷平台等,解决返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二是培育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依托市信用担保集团和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返乡人员实施担保费用补助、贷款贴息、扩大抵押物范围等扶持政策,同时健全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推出针对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文化旅游、精准扶贫等特色贷款产品。四是加快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和资产,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探索开展农牧业设施、农机具等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五是在贫困地区创办的农牧企业、农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对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按国家规定给予贴息。六是丰富涉农保险业务,在巩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同时探索开展收入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活体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产品运输保险和融资业务等创新试点,更好地为返乡人员创业提供风险保障需求。(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县人民政府)

(十)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允许返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开展自主创业创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项目结余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县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支持返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也可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支持政策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市县供电公司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农业生产、加工项目的用电,在报装、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均按绿色通道予以快捷办理,对发展作物种植、畜牧业(为了获得各种畜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农产品初加工、林木培育和种植等农村农业生产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最大限度支持农村创业项目的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供电公司、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创建创业园区(基地)。探索“一区多园”发展模式,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农牧业产业园、专业市场、农业规模种养基地、农牧企业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发挥农牧业产业园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平台。重点依托大通设施果蔬产业园、西纳川设施果蔬休闲产业园、湟源县循环农业产业园、城中区果蔬(休闲)产业园等各类农牧业产业园,吸纳返乡人员到园区创业创新,在项目开发、厂房租用、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鼓励举办创业创新大赛、讲堂等各类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支持各类返乡人员成功创业,建设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

(十二)强化创业培训服务。继续实施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妇女创业创新培训,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纳入创业培训。针对返乡人员不同创业阶段、不同需求和地域产业特色,开展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专项培训,帮助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鼓励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参与返乡人员培训,支持各类园区、中高等院校、农牧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创业创新对接机制,实施培训、孵化、服务“一条龙”帮扶,使其稳定发展并能成功创业。围绕农业生产实际,涵盖粮油作物、设施农业、农技推广、植物保护、土壤肥料、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加工等内容,建立专家库,开展科技指导服务活动,把新成果、新技术、新信息及时传递给返乡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团市委、市妇联)

(十三)强化信息服务。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电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人员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电子商务、信息化知识培训。借助村级信息服务站、“12316”信息服务平台、“三资”监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农业技术、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信息和社会化服务。完善农业信息监测体系,为返乡人员提供灾害预警、耕地质量监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市场波动预测等服务。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库,支持返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从返乡人员中选拔培养信息管理员,开展网络、营销、信息采编、物流、服务等专业培训和认证考核,通过考核正式上岗的,签订劳动雇佣合同,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托农牧业信息化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创业园,培育一批“会上网、能开店、善经营”的农村电商“新农人”。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人员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创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林业局)

(十四)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人员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返乡人员可根据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在用人单位就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自由职业,可以按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返乡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城镇企业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按照农牧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对返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对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生活补贴,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个人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期限3年。返乡实现灵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持有居住证返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妥善进行安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县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领导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安排。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推动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落实。(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服务指导。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依托平台网络加强对各类服务机构指导和服务资源整合,开展面向返乡人员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电商平台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采取编制服务指南、制作政策明白卡及利用“12316”信息服务平台、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树立返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成功经验,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环境。(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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