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强化建设项目海绵技术措施应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宁政〔2017〕90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海绵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整治等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海绵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可研编制、规划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将海绵建设措施、技术要求、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整体,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各项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出让及划拨时,必须将海绵专项设计要求纳入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海绵设计条件及要求,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构或辖区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海绵专项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并将海绵专项指标、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技术审核、验收的重要内容。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核时,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构或辖区建设管理部门,对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海绵专项指标及技术措施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构参与并提出相关审查意见。
三、市域各审图机构应严格依据规划部门提出的海绵专项设计条件及要求,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附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
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项目海绵措施管理登记工作。(见附件)
市区建设项目海绵措施管理登记工作,由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登记。
大通、湟中、湟源三县建设项目海绵措施管理登记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登记。
多巴新城建设项目海绵技术措施登记工作,由多巴新城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海绵措施管理登记。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办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海绵措施管理登记表。市、县、经济开发区各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海绵建设质量安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并实施建设项目海绵措施应用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依据海绵登记表中海绵专项指标及措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海绵措施应用效果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规划核实和备案的必要条件。
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对海绵设施的原材料、施工质量及建设成效等进行随机检(抽)查。监督管理中对项目建设海绵措施应用存在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或未依据规划审批方案、施工图审查意见实施海绵建设的工程建设行为,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责成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划审批方案拒不整改的建设项目,规划监察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建设行为,由市、县、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七、市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镇道路附属绿地、山体绿化、湿地建设项目的海绵措施应用,由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宁政办〔2015〕230号)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海绵验收,形成海绵验收意见。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附件:建设项目海绵措施管理登记表(样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附件
登记号: 【 】号
建设项目海绵措施管理登记表(样表)
低影响开发设施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地勘单位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你单位建设的 项目已在我单位登记,请严格按照登记内容实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海绵措施应用效果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进行规划核实和项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