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成国 张智勇
1.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三分局 四川 都江堰 611800;
2.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勘测设计院 四川 都江堰 611800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土建施工项目存在着显著的特殊性,其施工工作涉及复杂的水文地质状况,再加上其施工的工期较长、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等问题,设计的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或者工期调整等现象发生,如何针对施工项目做好应对变更以及索赔工作,是工程施工单位中非常重要的一项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变更主要可包括如下几种类型,也即工作范围变更、施工条件变更、设计变更。所谓工作范围的变更是指发包方要求工程承包者超额完成在招投标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变更类型,能够直接导致施工的任务数量的增减。所谓施工条件变更是指由于在实际施工中所遇到的各种外在的条件与所订立合同中的各项现场条件有着很大的不同,为保障工程能够有效地开展进行,发包方通常会指令承包者有针对性的增加一部分所必需的工作来满足合同中所制定的各项条件,而这也必须通过变更来实现。就设计变更而言,无论是在工程开展的哪一阶段,对于施工图纸进行修改都属于设计变更的种类。设计变更的提出者可以是发包商、工程师,也可以是承包者。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包者对整个工程项目具有额外的要求,或者要求功能的增加,都需要将相应的施工图纸加以变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设计义务在满足业主需求及设备功能条件下,从投标设计、技术建议书开列材料/产品的商标或形式开始,进行基本或纲要设计,直至完成细节或详细设计图说,得据以土建施工或供应、安装为止。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欲改变投标设计、该项材料产品的商标或形式,应送水利水电工程顾问再审查后,始得据以制作设计图说及技术规格。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如涉及变更,应当作设计变更抑或合同变更,本文以审查认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完成的细节或详细设计及技术规格作为分界点,前阶段为发展设计所作的改变视为设计变更;其后阶段当作为合同变更处理。其着眼于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赋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更大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业主在掌握“满足业主需求及设备功能条件”原则下,如再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发展细节当作合同变更处理,不但增加业主作业负荷,反而僵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这也非实施水利水电工程采购的宗旨。合同变更与设计变更,作业流程大致相同,但核定权责层级不同。合同变更应按照采购法所做的规定进行办理,其程序应由其财务人员和有关单位会同监理办,增减合同价金。设计变更目的在改进设计,以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需求及工地条件,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审查及认可,且只能扣减合同价金。
第一,完善谈判环境。一是平时要建立好沟通渠道,这可为分层谈判铺路;二是先发文提案,启动内部谈判;三是与变更和监理要先进行沟通。第二,运用法律手段,注重理与利的交互作用[1]。
(1)由于工程合同文件本身所引起的索赔。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当中的文件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土建施工图、相应的技术应用规则、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及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具体清单。这种索赔就是因为合同文件当中的土建施工图或者相应的土建施工图表出现问题而带来的索赔。
(2)水利水电工程的土建施工过程所带来的索赔。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土建施工过程中,外在的土建施工条件并非一成不变,通常会因为土建施工者等的要求而发生工程的变化。在这种要求下,无论从项目的设计方面,还是相应的设备使用方面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化。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工程中容易出现机械设备的缺陷、工程的人为损失、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等方面的不足,进而导致承包商发生违约状况,带来索赔的发生。
(3)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包括由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由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导致的索赔、拖延支付工程教的索赔等。
(4)关于工期的延误的索赔。包括拖延工期索赔、延误产生设备、人员闲置损失索赔、赶工费用的索赔等。
对于每个工程项目来说,为了不失时机地解决水利水电土建施工索赔的问题应把他们归纳为四个阶段:发现索赔阶段(寻找到索赔机会)、索赔计价段、编报索赔文件阶段以及谈判解决阶段,其目的就是索赔工作与工程进度配合起来,防止索赔工作因土建施工进度脱节而面临失败的结果。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方面工作必须进行强化。一是索赔通知。有索赔要求的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7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二是保持同期记录。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这种记录可用做已经发出索赔通知的补充材料。三是索赔的证实。在索赔通知发出后28天内,或在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数额账单和索赔依据等。四是索赔的支付。在承包人提供了足够的资料后,监理工程师经过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应当付给承包人索赔金额,则该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核准[2]。
总体而言,履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只要发现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时,不论其原因如何,或只影响合同条款或工期或成本的一部分,仍需按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事后工程检验部门单位质疑所谓“图利”,大都因事先未完成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程序所致。因此,有必要在充分分析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各要项的基础上,对于变更与赔偿工作进行合理的开展,提升工作的效率与科学性。
[1] 江尚新.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J].科技传播,2012,(8):85,89.
[2] 雷进生,易光辉,樊永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土建施工索赔实践[J].水运工程,200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