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点水利工程稽察中发现的常见质量问题与对策

2018-02-16 13:56史荣庆
小水电 2018年3期
关键词:图纸工程质量监理

史荣庆

(1.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2;2.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2)

1 概 述

为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浙江省于2011年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指导服务办法(试行)》,对重点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施工期设计、建设管理、投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稽察。笔者作为质量与安全稽查专家,应邀参加了水利枢纽工程、海堤工程、围垦工程、河道工程、水闸工程等数十个重点水利工程稽察,发现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归纳,研究、探讨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对策,可作为各参建单位吸取的经验与教训,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有效,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2 质量稽察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2.1 质量稽察的主要内容

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2.2 质量稽察的主要依据

质量稽察的主要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施工规程规范、质量评定与验收标准、地方法规、规定、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等。

3 发现的常见质量问题

3.1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制与行为方面的质量问题

(1)项目法人

有关质量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确。

(2)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图纸设计较粗糙、设计变更手续不齐全、未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等。

(3)施工单位

①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缺乏针对性,未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盖公司章。

②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③进场原材料报验不规范;原材料管理混乱。

④未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⑤自检试验不合格时,退场原材料记录不完整。

⑥“三检制”未能完全履行。

⑦施工记录、施工日记填写不完整,未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实际情况。

⑧单元评定资料填写缺乏真实性,未能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质量情况。

(4)监理单位

①未及时对设计图纸、设计修改通知进行审核、签发,或者审核、签发的程序不符合规定。

②编制的《监理规划》针对性不强,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要点进行编制;《监理规划》未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盖公司章等。

③《监理实施细则》未能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要点进行编制,未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涵盖所有重要单项工程,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④监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不健全,人员更换频繁;监理部编制的质量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完整,特别是缺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

⑤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技术方案审核、批准不规范。

⑥未能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对旁站监理范围不明确,旁站记录不完整。

⑦监理平行检测试验数量不符合规定;监理工序检测资料记录缺失或不完整。

⑧监理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审核不够,签署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时缺乏依据。

⑨监理日记、日志、旁站记录等填写不完整,未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实际情况。

(5)质量监督机构

未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未及时批复工程项目划分等。

3.2 工程实体质量方面的问题

如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地基处理和基础工程、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机械电气与设备安装等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存在不符合施工规范及质量评定要求的问题,例举如下:

(1)土石方工程

①堤防工程堤身填筑时,铺土厚度未按照批准的碾压试验要求进行铺设。不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8.2.2条的规定。

②河道干砌块石挡墙砌筑存在通缝和浮塞问题。不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8.5.5条的规定。

③穿堤建筑物与堤(坝)接合部土方回填施工中,未对建筑物接合部位处理(刷泥浆)。不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2014)第8.9.3条的规定。

(2)混凝土工程

①混凝土原材料如水、水泥、细骨料、粗骨料、外加剂等未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分批次检测,或检测结果出现部分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漏检现象。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11.2节的规定。

②未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检验或检验频次不足。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11.3节的规定。

③某部位C30混凝土抗压试块检测结果为32 MPa(仅1组),而中间产品评定质量为合格。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4.5.9 条的规定。

④混凝土外观质量不满足评定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 632—2012)第4.7.3条的规定。

(3)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地质条件较复杂、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水工建筑物钻孔灌注桩桩基,未进行试桩确定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造成桩基全部施工完成后再进行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检测时,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未能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5.3.1条的规定。

(4)金属结构与启闭设备安装

压力钢管、闸门等金属结构表面喷射或抛射清理施工未达到《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105—2007)第3.2.2条的要求。

(5)机械电气与设备安装

电气设备未接地或接地不可靠。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3.0.4 条和3.0.6条的规定。

4 分析与对策

究其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各参建单位未能完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施工图纸和合同等履行各自职责的结果。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因此只有各参建单位各负其责,才能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1)项目法人负责

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其他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控制

①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②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组织设计交底,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施工注意要点、难点。

③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程序应合法、合规,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和批准。

(3)监理单位质量控制

①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设计交底、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组织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主持处理变更事宜,签发有关指令、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②对主体工程的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真实记录旁站记录,核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

③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实体质量等进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④对施工质量缺陷应按照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处理记录应当完备。

⑤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资料(日记、日志、月报、年报等)等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质量状况。

(4)施工单位质量保证

①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各项质量控制制度,落实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完善施工方案,提高施工工艺水平。

②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标准和频次,对用于本工程的所有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等进行自检。自检试验记录应齐全、完整,并具有追溯性。

③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更不得弄虚作假。

④严格执行“三检制”;施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整个施工过程。

⑤按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按事故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5)监督机构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工程实施强制性监督,及时成立项目监督组(站)、编制监督计划、批复工程项目划分,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 结 语

水利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稽察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稽察对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可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制与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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