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
(贵州建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贵阳 550000)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英文缩写,在FIDIC的定义中,业主/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白皮书)中特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其中“专业公司”则是指能够提供咨询服务的各种咨询公司、技术服务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FIDIC的标准出版物《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在国际范围内邀请提交此类服务的建议书时,这些条款被推荐通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与施工管理、项目管理。
咨询工程师的顾客,主要是工程项目投资人(业主/雇主),因此我们定义咨询工程师的社会职业责任,就是应用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为顾客(业主/雇主)服务。咨询工程师作为业主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实地进行职业服务。FIDIC提出咨询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详细的规范职业行为对社会和咨询业的责任,基于能力、廉洁和正直、公平、对他人公正,为FIDIC赢得良好的声誉。
全社会的土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尽管业主(投资人)千差万别,但就其工程项目的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与施工管理,项目管理而言,有其共通的规律性,有对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同性的要求,业主(投资人)需要工程方面的咨询服务。
目前,工程项目咨询市场在我国还很不成熟,尤其取消监理收费政府指导价之后,某些政府工程预算的监理费仅为指导价的50%甚至更低,在房开商发包的监理服务协议中更有8元-2元/m2的服务合同,这已严重背离了推行工程监理制的初衷,甚至有的甲方主观认为,监理的签章只是为了办理工程备案资料所需,若备案无此项强制规定,请监理并付费就很不必要了。咨询(监理)行业混乱的原因还有很多,其中一条便是类似的行业协会过多,其中以“中国工程监理协会(CESA)”,“中国工程咨询协会(CNAEC)”,“中国建设监理协会(CAEC)”影响较大,这些行业协会均可对企业资质进行认证发证,对服务成果制定评价标准,造成“五龙治水”的局面。另外,很多业主(雇主)尚不知何为项目咨询,何为工程监理,少数业主误以为报价最低的监理服务不一定质量会差,误解了咨询工程师的正真价值。
这里,有必要对监理和咨询的概念做一个梳理。
30年前,我国改革开放,建筑行业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当时的概念,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从项目立项、前期准备到设计施工、项目运营全寿命周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后来,由于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内容逐渐被碎片化了。
范定义,在我国,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人员被称为工程咨询(投资)工程师,而工程咨询(投资)工程师往往不能继续帮助业主进行下阶段(设计、施工)的咨询服务,可是,业主需要的不是每个阶段分别去咨询不同的咨询公司,然后分别作出不同阶段的决策。多数业主希望工程项目有一个专业咨询公司能够全过程为自己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包括专业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和项目管理服务。目前,根据监理规范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主要从事的工作相当于项目管理工作,过多的参与施工管理,监督的成分自然就减弱了。作者以为,监理咨询应该强调更多的监督作用,代表业主对施工阶段各进度节点、关键质量节点行使确认和否认的职权,而不应代替施工承包人的质量平行检验,使承包人减轻质量自检责任。群众和社会不希望工程咨询碎片化。
住建部2017年密集出台一系列文件,为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是工程建设实施组织方式的需求,是工程咨询类企业转型升级的需求,是实现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指出,监理服务主体多元化和监理服务内容多元化,极大地满足业主需求,满足社会需求。这样,监理的概念又回到咨询的范畴,受发包人的委托,咨询企业更多的是代表发包人履行监督责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不自觉的充当了施工单位的质检员。
行业协会应具备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唯一权威性,统一认证资质资格,统一评定服务水准。只有这样,才能结束工程咨询行业的五龙治水局面,步入健康发展的道路。不能说监理是一个行业,咨询又是一个行业,更不能说监理不是咨询。
咨询服务(监理服务)放开政府指导价,更近一步放开强制性监理范围的限制,加强投资人的质量责任,取消监理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理人回到咨询的本质,更好的关注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咨询行业市场化健康发展。
参考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推出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进一步规范了咨询(监理)业的市场行为,这里着重指出,两个文本的作用和性质都是一样的,合同当事人都是项目业主和咨询(监理)工程师,仅仅是对服务的称谓上有所不同。前者将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某阶段的技术服务统称为“咨询服务”,而后者将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的管理技术服务称谓“监理服务”,将勘察设计、招标和保修阶段,决策阶段的技术服务称为“相关服务”跟“其他服务”,笔者认为“咨询”跟“监理”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别,只是字面意思,咨询偏向于提供方案而监理偏向于执行管理,但其服务内容则完全相同,其服务成果的评价标准应相统一,而完全不应分为两个行业。根本就是同一服务的两个称谓。
咨询一词,强调了对技术服务提出解决方案,强调对业主的服务职能,监理的字面意思,有监督和管理的成份。事实上,承发包合同是主合同,咨询合同是从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在承发包合同中已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义务,咨询人作为发包人的被委托人,为业主(雇主)服务,替业主代言,并没有真正实施管理和决策,也不宜承担较多的管理责任跟风险责任。正本清源,工程咨询不应该被割裂为投资咨询、监理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规划设计咨询等,而应该比照国际惯例,统一归类为工程咨询,监理也属此类。全国应该统一行业协会。
综上所述,监理应回到咨询的本质,强调咨询工程师发现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的咨询职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督者显然就不是实施者,也不是管理者,不应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