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寒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陕西西安 71004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城乡发展面貌焕然一新,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乡村现代化建设逐渐推进,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大量的城镇化建设红利。但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市扩张速度太快危及到耕地红线,土地资源利用率不高,建设用地粗放利用导致资源消耗,生态污染。我国规划类别繁多,从国家到地方规划主体层出不穷,技术标准不同,利益取向各异,规划内容甚至存在矛盾之处,在规划设计层面不能保持一致,也不能做到边界清晰。在此背景下,解决空间发展问题就需要多规合一,并将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德国人多地少,自1870年德意志统一以来,生存空间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德国人,因为空间发展问题,德国人在两次世界大战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二战以后,德国人痛定思痛,通过科学的城乡规划逐步解决了自己的空间发展问题。德国城乡规划有高度的计划性和长远性,各联邦州的行政负责人组成规划部长会议,专门针对联邦级别的建设规划问题进行协调统一。德国在城乡规划中重点关注空间需求和不同空间的协调,联邦和州层面的规划比较注重宏观战略研究,地方政府落实实践,并且关注土地的价值和建设用途。德国空间规划理论体系成熟,专家学者水平高,而且法制体系完善,空间规划协调体系分工明确,公众参与透明,这给德国比较强大的空间治理和管控能力。
在高度市场化和分权自治的制度下,德国却实现了“一本规划,一张蓝图”,解决了多规合一的问题。德国城乡规划体系权责分明,包括联邦、州、区域和市镇四个层级,联邦政府有框架立法权,具体执行规划权归州政府和市镇政府,为解决空间发展问题,德国成立了空间发展部,出台了《空间规划法》,明确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原则、目标、责任和义务。当规划权出现争议时,联邦宪法法院会进行司法解释。联邦政府空间规划注重公共服务质量、经济增长创新和生态文化保护,尤其是注意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确保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最大化。
德国民族天生具有严谨性,这保证了他们在规划上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规划并不是大笔一挥就完成,而必须要专家论证和资料实证,建立在对现有状况的科学分析,对海量数据的处理,对空间发展的模型预测的基础上,单统计指标就多达270多个,确保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这是给我城乡规划最大的借鉴。
日本人口比德国更为稠密,东京经济圈是世界上人口压力最大的空间,早期东京都也出现生活环境恶化,基础设施不足,生产和生活空间不足的现象,甚至用水都出现短缺。为了稀缺的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日本在战后颁布了《国土复兴计划纲要》、《国土综合开发法》,《国土综合开发法》以资源开发为核心,建立了全国、大经济圈、都道府县和特定区域四级规划体系。在发展中,日本面临工业区过于密集和生态污染严重的问题,日本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创造优美的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的协调。日本注重保护有限的自然环境,以地方特色为基础,推动大规模国土开发,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道路网和信息网,根据区域特色建设农业基地、工业基地、高产基地等不同产业模式,以点带线,以线带面。
要想抑制人口涌向大城市,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乡村建设的和城市一样美好,因此日本立足于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将偏远地区人口稀疏的劣势发展为生态优势,打造生态宜居环境。通过打造特色旅游经济增加地方经济活力。同时打造田园城市,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吸引人口,提振经济。2005年以后,《国土综合开发法》进行大幅修改,将“开发”改为“规划”,打破原有全国统一规划框架,在高环境约束之下,打破了空间发展的制约,以国土保护,可持续发展,经济、文化、生态相结合,这都给我国城乡规划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美国和我国国土面积类似,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城乡规划包括联邦、区域、地方和社区等四级体系。在立法上,地方规划法规在州立法框架之内,早期以《州分区规划授权法案标准》和《城市规划授权法案标准》为依据,在1975年增加了《土地开发规范》推动可持续发展。美国城乡规划关注州利益和环保两大主题,《美国2050空间展望》作为理论研究成果,而非国家空间规划。
总体来说,美国的空间发展问题较小,这得益于美国得天独厚后的地理优势,在规划体系上类似德国,法治完善,机构权责明确,上下纵向顺畅,左右横向协调,注重信息网络规划、交通网建设、能源安全规划和水资源保护开发。针对落后地区有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文化景观有保护规划,立足于全球视野,对信息化和气候变化等因素有充分考虑。
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过去城市化进程中盲目跑马圈地的情况已经不适合国情发展。在传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大幅度向周边扩张,甚至挤压耕地空间。城市用地低效开发,空间结构不合理,而乡村建设用地也大幅增长。除了挤压耕地和乡村生存空间之外,城市土地过度利用和粗放利用的情况都普遍存在。城市交通拥堵,产业结构过剩,人口密集,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科教文卫的需要。而乡村青壮年外流,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缺乏最基本的文化和娱乐设施。这不但影响了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造成了城乡发展在资源分配上的不平衡,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城市房价过高,乡村发展乏力,但是国土资源却日益紧张。
在传统粗放型经济生产模式和土地财政的驱动下,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及时扭转思路,仍然以GDP为纲,不断扩大城市开发边界,尽管《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已经明确了2020年城市空间边界在10.65万的上限,但是许多城市仍然面临“发展缺空间,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比如在“十二五”期间,浙江嘉兴用地需求高达3万亩以上,但是指标只有一万多亩。许多地区为了满足发展需要不得不想尽办法填补用地缺口,比如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规划农业园区,鼓励农民“上楼”,甚至改造农村坟地等。总体来说,我国城乡发展面临双重问题,如果不强化管控,就面临土地资源的粗放开发问题,如果掐紧管控,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会陷入侵占农业用地和利用旧城改造的恶性循环之中。
我国水土资源严重缺乏,全国超过一半以上的城市缺水,生态污染和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不但导致生态问题,还让乡村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威胁。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大量规划过度、污染加剧、利用率低下的城市出现,在产业结构和空间规划上出现同质化现象,比如鬼城鄂尔多斯,虽然城市化率不断提高,但是新城区建设并没有带来发展红利,从而造就了扭曲的空间,仅有少数城市协调华丽,而多数城市灰头土面,占用了大量生态资源。在国土规划中,重视经济建设,而忽视生态环保,我国有1/4的城市是临河建设,早年由于不重视生态保护,规划思想落后,许多城市将河流变成渠道,重改造轻保护,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早期城市绿化也以形象工程为主,不注重原生态的保护和发展,这一问题同样出现在城市景观中。
我国规划体系种类繁多、品种繁杂,受到地方利益驱使较多,而且短视性较强,缺乏长期规划意识,许多部门将规划作为争取短期利益的手段,而缺乏生态和社会效益的规划思想。我国规划整体发展不均衡,城乡发展不平衡,往往出现规划之后,城市发展快,农村发展慢,农民红利少的现象。跨区域规划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和沿海经济发达区域,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较少,而且规划以一次性编制实施为主,缺乏连续性。在城乡规划中,重视物质性空间,而忽视非物质性空间,缺乏对生态用地、非耕农地和城镇用地的利用方案。特别是缺乏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对村民的权益保障和救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的差异性、协调性都有所不足,规划过多,管控过死,政策性规划多,法律性规范少导致了规划错位和越位。
针对目前空间发展的问题,我国要建立空间发展的长期目标,明确可持续发展的终极价值。在此基础上,建立共识,才能有效改变当前城市扩张的问题。参照德国经验,以空间规划为主体,在现有的土地规划基础上,确立总体发展方针。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发展目标,减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依赖,实现土地利用的节约化。从战略高度实现“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套办法”,合理确定规划期限,短期、中期、长期考核相结合,以顶层设计统领规划全局,确立发展思想、目标、确定空间布局、管制要求等,同步修编、联动审议。要划定生态红线,确保耕地红线,划定城市增长边界,统一技术标准,强化信息化统一平台建设。
针对目前土地利用低效的情况,要扭转思路,改变过去单一的经济发展思维,合理利用城市闲置和低效土地,优化土地使用结构。在以人为本和尊重自然的观念基础上,对老城区进行改造,多发展城市科教文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用地要确保布局合理,配套完善,节能环保。乡村用地要避免城市扩张挤压农村空间,在土地规划中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打造现代田园为目标,避免在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千篇一律,要立足于农村的生态特色和文化特色,在此基础上打造区域优势,进行协同发展。尤其是要建设美丽农村为目标,发展乡村人文环境,改变过去城市扩张将农村人口简单城镇化的现象。
当前我国空间发展最严峻的问题就是生态污染严重,高能耗,粗放型建设,因此必须要发展集约型建设,而这其中最关键的协调利益机制。因此:①建立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模式,在国家层面大力推进生态产业,调整产业模式,将过剩的工业产业园区调整为生态产业园区。确保在城市化建设中能够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量,在源头上治理污染。②发展农村生态特色产业经济,在空间规划中,注重农村特色产业和区域优势相结合,进行区域优化,比如利用农业特色旅游优势,发展旅游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变过去农民靠卖地发展的困窘局面。在未来的乡村土地开发中,都要以生态产业为主体,严格控制污染排放项目。③加强城市生态绿地建设,保护河流廊道和城市周边的生态多样性,自然景观要结合文化特色,立足本源,借鉴日本经验,增加城市生态面积,推动城乡生态产业的发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德国空间规划治理之所以能够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做到一个蓝本,根本是有多规合一的完善体系。德国在法律体系有坚实的基础,每一个治理环节都有坚实的法律保障。我国也应该在法律上建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在顶层设计上实现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的城镇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环保规划、水资源规划和农地保护规划编制体系。要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需求,确保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相协调。要明确部门职责和权限,改变过去规划冲突的局面,国土和发改部门各司其职。要建立中央、区域和地方的整体协调机制,发挥中央的主体规划功能,参考德国、日本的经验,建立层级化规划体系。在规划中要确保专家论证和数据详实,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平台,确保规划的公开和透明,鼓励地方政府发展特色产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功能,建立快速有效的反馈机制。
城乡规划要应对空间发展问题就要统一目标,立志于顶层设计,统筹各部门规划,整合各项指标,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制度保障,强化执行监督,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