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青松
(海军军医大学基础医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上海 200433)
1.1美军医疗人道援助的起源和发展美军医疗人道援助是美国对外援助体系中一项重要内容,最早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总统威尔逊宣布启动American Relief Administration计划,从医疗上给予亚美尼亚(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波兰和前苏联的难民提供紧急支持,客观上的确使当地不少天花和伤寒患者得以救治,但医疗救治过程中渗透的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袭让受援国人民有些敌视。二战后,美军开始调整医疗人道援助内容,先后在南亚(越南)、中美(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开展普及介绍医疗卫生常识和帮助建设基础医疗设施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人道援助,使当地国民众对美军的对外援助产生一定好感[2]。冷战结束,两极格局解体下的美军,对外医疗人道援助经验更加成熟,视对外医疗人道援助为非战斗军事行动有力手段,将非战斗军事行动打造成美军全球安全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伴随着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和地区性种族冲突,使得美军更加将医疗人道援助的触角进一步扩延至可及的世界范围。通过积极推行医疗人道援助,对受援国而言,不仅可解决冲突中难以应对的医疗问题,对改善该国或地区医疗环境、提高医疗水平都颇有益处[3]。对美方而言,可实现在援助行动中采集实验数据以供研究、进一步强化和检验医疗分队医疗技能和应急能力;对医疗援助活动通过“炒作”和“包装”以提升美军在国际上的政治形象;最重要的是,通过推行医疗人道援助为其军事行动寻求合法化和合理性借口,为对受援国有效实施政治干涉做好必要铺垫。
1.2美军医疗人道援助的种类分为平时和战时两大类。平时军事医疗援助的对象是平民。医疗援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Medical Civic Action Programs,平民医学活动,又称“车尾医疗”(tailgate medicine),主要是向发展中国家派出流动医疗分队,开展非住院小型手术和常见疾病治疗;②Medical Readiness Training Exercises,提升医疗水平训练,通过提供医疗设备并开展包括传播预防医疗知识等一系列培训,提升医务人员医疗知识和医疗机构救治能力;③Disaster Relief Operations,紧急医疗救援,当受害国遭遇疫情等自然灾害无法依靠本国或自身力量不足时,为阻止疾病和防止疫情扩散向其提供紧急医疗救援[2]。最典型的例子发生在2004年12月印度洋大海啸,苏门答腊岛北部沿海一带告急,美国出动“亚纳拉罕·林肯”号航空母舰及其战斗群紧急开展医疗救援[4]。战时军事医疗援助,顾名思义重点服务于作战人员,当然,此种服务也包括向战伤平民提供医疗援助。战时医疗援助并非美军医疗分队的重点。
2.1美军医疗人道援助中的法律原则美军借助军事医疗人道援助以达到外交策略、树立大国政治形象一直是其既定的战略目标。不仅如此,对于国际医疗人道援助,其还寻求并标榜有极高的法律原则来支撑。美军主张将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itarian and human rights law)作为医疗援助应遵循的依据,并坚持将以下法律原则作为实施具体行动中应恪守的准则:一是平等原则。实施人道援助,必须以尊重和保护受援国尊严和权利为前提,且人道援助普惠世界每个角落,不应有区分。二是公正原则。将医疗需求作为援助的唯一指导原则,实施医疗人道援助必先救助急危患者,不因其种族、民族、宗教、政治信仰等而区别对待,摒弃一切歧视。三是中立原则。医疗人道援助在对待救治的每位患者时,不能因其意识形态和政治观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必须秉承中立。四是自主原则。医疗人道援助分队执行救援任务时有独立、自愿的决定权,不受任何外来政治、军事和其他利益集团因素左右和制约。五是授权原则。医疗人道援助之所以能够合法进行,很多情况下是基于联合国协调下援助国医疗分队与受援国间达成的“地位协定”,从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法律授权,授权医疗援助分队有权进入受援国或地区实施医疗援助,所以,医疗人道援助必须建立在受援国及民众自主选择基础之上[5]。
2.2美军医疗人道援助中存在的法律诟病美军自认为的法律原则,在实施国际医疗人道援助行动中作为,并非想象中那样乐观,与民间政治组织(Civilia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非政治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和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相比,美军医疗人道援助中存在诸多法律诟病。摒弃政治和军事因素,以下法律问题应引起格外的关注。
2.2.1 违背平等原则 医患关系紧张 对许多美军医疗分队队员而言,通过援外医疗人道行动来训练、提高自身医疗技能并使临床经验更为丰富是其最为关注的。对于一些“被忽视的热带疾病”常让美军因缺乏临床经验而感到头疼,漏诊、误诊时有发生;无资质人员(包括实习医师在内)在医疗救援中因技术原因造成手术失败甚至酿成事故危及患者生命的,也不乏出现;医疗救助中违背患者知情同意权,开展实验为目的之行径,更遭谴责等等。除此之外,美军在医疗援助行动中不经意间,暴露出种族偏见和大国的施恩及傲慢举止,也使得受援国民众颇为寒心,医患关系不对等使医疗救援行动效果大打折扣。
2.2.2 违背公正原则 轻视医疗质量 医疗需求是援助行动的唯一指导原则,然而,长期以来主宰美军医疗分队队员们的观念却是“轻长效而重短期、轻内容而重形式、轻质量而重数量、轻平民医疗而重军事需求”,导致医疗质量普遍不高。美军医疗分队在应对突发性战伤救治军人伤患上有一定优势,但对平民救治兴趣不高,即使有也往往是随机治疗,尤其是当出现大量战伤军人时,于平民生死于不顾现象也并非个例;援助中单纯追求数量怠慢须认真检查才能确诊的病患也时有发生;为提升其国际形象,对援助项目、救治人员的数量极力渲染和报道,但真正带来多少效果却避而不谈。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美军人道援助的医疗质量。
2.2.3 违背中立原则 政治利益至上 《日内瓦协议》规定:“受伤或患病的武装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到尊重与保护”,“医务部门的固定医疗所及流动医疗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而应随时受到冲突各方的尊重及保护”[6],该规定旨在保护伤病员、医疗团体和医务人员而设立。然而,在维和救援行动中,美军时常遭遇当地非政府武装集团侵袭,大量非正常死亡出现,甚至连受援平民也在其中。究其原因,既有非政府武装并非《日内瓦协议》签约方,不受协议管辖和束缚,更重要的是实际医疗救援行动中,美军时常出现违背中立原则的行径,而且对非政府武装区别对待,不向其提供必要人道援助,造成非政府武装团队有时出现敌视甚至恐怖行动以对抗之。此外,美军实施医疗救援行动过程中,标榜的是“中立”,但实际却时常将医疗援助作为政治筹码,打着人道的旗帜而欲行其政治目的,也让受援国及民众失望,医务人员的道德良知也因其政治色彩而烟消云散倍受质疑。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一直致力于对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实施医疗人道援助。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国际法准则,我国先后向利比里亚、刚果(金)、苏丹、南苏丹、黎巴嫩等国派出多支医疗维和分队,主要任务是制止冲突,恢复和平,向当地平民提供医疗援助,展示出中国军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的良好形象。伴随我国国际医疗援助的不断深入,国际医疗人道援助中有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对美军军事医疗人道援助的管窥和解析后,有以下方面值得借鉴和思考。
3.1反对人道干涉尊重自主原则人道主义,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主张人格平等,互相尊重。这一系列人道主义精神与医学的发展相伴而生,此后,人道主义成为全人类公认的准则,医学也被看成是全人类的事业[5]。正如《日内瓦协议法》(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中所述的“在我的职业和我的患者之间不允许把宗教、国籍、种族和政党考虑掺杂进去”。应注意的是,应反对无视国家主权的人道,更唾弃以人道为名的“人道干涉”。1992年12月,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七章,联合国安理会作出正式决议,赴索马里实施国际医疗人道援助。会上,美国表示支持意见,并同意调集2.8万人军事力量奔赴索马里。然而,美国1993年在非洲国家索马里的军事行动,其目的本为协助联合国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美军获得军事指挥权后毅然实施强制维和行动,直接攻击艾迪德武装,使维和部队本应“中立”却因此成为直接冲突当事方,索马里维和行动最终以失败告终,史称“黑鹰坠落”[7]。因此,我军在实施军事医疗人道援助时,应十分注重充分尊重自主(respect for autonomy)原则,尊重受援国的国格、尊重受援民众的人格。比如,有的国家风俗禁止男医师和女患者讲话,实施医疗救助时就应理解并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迫不得已必须进行相关临床检查时更应把握好医疗技巧,采取谨慎并使对方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以避免尴尬局面发生。诊疗过程中应注意沟通,态度和蔼,交流耐心,平等相待,树立我军威武之师、和平之师的良好形象。
3.2反对短视眼光注重长效机制随着我军维和人数、范围、频率等愈加广泛,应更加注重对执行维和医疗保障行动中各项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健全。要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军事医疗人才队伍十分重要,否则高效的医疗人道援助就无从谈起。各国政府和军队越来越重视对人道援助医疗分队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针对有效提高医疗援助水准,海军军医大学陈尧忠教授研究并提出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培训理论,对我军医疗援助分队施训的科学化具有一定前瞻性价值[8]。在这些系统培训理论中,除了维和卫勤医疗保障中的包括战时应急、安全防护、医学心理、轮换撤离等在内的相关知识外,还应注重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律长效机制的建立。如:一旦遭遇突发伤情和疫情,医疗援助分队应建立完善的预警和应急机制;维护维和医疗人员自身医疗保障的权利;对当地居民提供的医疗保障权利的界定和限制;确定医疗机构保障的标准和等级及划分等。此外,严禁在医疗人道援助过程中渗入非医疗目的,绝对杜绝那种为追求数量和扩大影响将受援国作为训练和实验基地的非人道行径,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人道原则[9]。
3.3摒弃单兵冒进加强国际合作国际医疗人道援助不仅是一个国家的事,必须把其放在全人类的事业中看待,这就要求我军开展对外医疗人道援助必须高度重视国与国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既有救援医疗分队与当地医疗机构间的合作,也包括政府与政府间的合作,以及我军医疗分队与国际官方医疗援助分队的合作,有时还兼有与非政府医疗分队间的合作。通过医疗分队间的合作,可以互通有无,对疑难复杂疾病的共同深入研判,有助于提升救援医疗质量和诊治水平,于良性互动中收获颇丰。与当地政府间的合作,获得其支持和理解,为医疗援助分队提供更好平台和环境,能为开展各种医疗活动提供诸多便利。与国际医疗援助分队间的合作,可以借鉴“他山之石”援助新经验,为进一步拓展我军军事医疗人道援助新模式、新举措,以适应未来我军在世界范围内更广泛地开展军事医疗人道援助提供新思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