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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今中国,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地见诸报纸、电视以及网络等大众媒体,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开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中就包括了行政调解这一手段。并且由于现今社会知识产权纠纷多种多样,数量也不断增加,而司法诉讼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所以行政调解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所使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种类;程序;缺陷
一、概述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或者说行政调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此外我国法律制度还包括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二、种类
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调解主要有兩类:(1)专利管理机机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对包括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在内的四类专利纠纷进行的调解;(2)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
三、调解方法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机制并没有明确地规定行政调解的执行原则,但根据现实当中的运行实况,我认为行政调解的执行还是有一定的原则来依据的。如行政调解同司法调解相似,都是在查明事实、分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坚持说服教育、方便群众的工作方法,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另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必须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
四、程序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专利领域的行政调解的程序主要有:(1)提交申请书。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2)送达文书。收到申请书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等;(3)立案。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受申请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节的时间和地点;(4)调解。受申请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等;(5)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受申请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等。
五、逐渐适用的原因
多年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当事人也越来越少选择诉讼或其他调解。原因是虽然司法调解在公信力和强制力方面强于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大都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问题,所以一般水平的调解员无法做到“对症下药”,因此需要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参与主持调解,而目前我国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较缺乏,民间调解发挥作用的范围有限。因此,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还是由法院组织的。而这会使得当事人觉得很麻烦,不如直接诉讼来的好,于是大量的财力和人力都主要集中在这一部分上了,导致其他方面的司法工作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影响。
而行政调解虽属于诉讼外调解,是行政机关在不动用强制力的和平状态下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其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还是具有约束力的。因为,行政调解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故协议对当事人也就具有了约束力。
六、问题
我认为在运行过程中主要的问题就是行政调解的范围很有限。前面也谈到过知识产权纠纷案可适用行政调解的十分有限。因为行政调解是国家公权力干预下的调解,从调解主体到权限、范围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制约了行政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
七、措施
我专门学习了英国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调解的发展。英国知识产权局为当事人提供正式的调解程序,内部也设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但是知识产权局保持中立,并不为当事人推荐合适的调解员,也不强制当事人必须在该局内部附属的调解员中选任调解员。
英国知识产权局推出的行政调解服务,从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程序的进行到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强调当事人的主导性。这一制度设计充分考量了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度专业性以及当事人商业竞争层面的需求,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的双赢局面,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有重要借鉴意义。
所以根据我国的现状以及结合英国的发展经验,我认为现在最主要任务的就是要完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机制。结合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从制度设计的细节着手,扩大可调解的纠纷范围。可以明确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属于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同时可以采用举例法排除不适应行政调解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赵春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机制的建构[J].甘肃社会科学,2013(2).
[2]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3] 何炼红.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节[J].法律科学, 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