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 (315020)张兆康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起步较早,至今全区已有109个村完成了股改,资产总额55.14亿元,股东总数126 678个,其中社员股东93 301个,2017年人均分红5 849元。
(1)形成一套操作体系 全区形成了“1+4”体系。“1”就是区委发一个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4”就是配套政策,即股东资格、实施方案、政策意见、验收意见。另外,出台股改的操作程序。
(2)推出两大激励机制 一是在三年内完成股改的村,每个奖励2万元,镇(街道)在规定时期内全部完成的,每完成一个村奖励1万元;二是对超额完成预定任务,无群访,并评定为先进的镇(街道办),奖励5万元。
(3)采取三项动力机制 一是可以分本金,按回报率5%提取五年资金额度用于逐年分红;二是对外来种田户等可以按安置补助费的比例配置人口股;三是对孕妇等群体,凭市级医院证明正常出生的婴孩配置人口股。
(4)实施四种改革模式 一是终止模式。对资产总量较少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等六个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实施终止模式。二是股权流转模式。将集体资产分成两块,一块是拆迁后集体货币资金;另一块是10%留用地和信用社股权。货币资产采取3~5年逐步发放到人并取消此股;对留用地和信用社股权,股东可在全社会自愿流转,分红额度视经营状况而定。三是规范管理与完善发展模式。对纯农业村、土地未被征用且收入来源匮乏,没有条件分配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集体经济振兴工程。四是项目公司化模式。对各项职能划归社区管理,农保与城镇社保接轨尚不成熟,集体资产不能全部拍卖变现的,整体改制成一个或若干个公司制法人实体;或者对集体土地尚未全部征收,有较多优质经营资产的,实行资产分块市场化改革,股东的股权按股数分解到各块资产中,建立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1)组织制度创新 通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构建“三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机制,其重大决策、经营方针都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有效防范集体资产的风险,促使村干部在章程权限内科学决策,搞好经营管理。
(2)民主制度创新 整个股改过程。无论是实施方案和章程的制定,还是人员身份的界定,均采取民主和说服教育的方法,从而使民主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股改后,明晰了产权,村民变成了股民,从根本上确立了股东的主人翁地位。通过建立完善“三会四权”制衡机制,保证了农民事前参与决策、事中参与管理、事后参与监督的民主权利。
(3)经营制度创新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建立,使股民更加关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也促使董事会想尽办法增加村级可用收入。
(4)分配制度创新 一旦集体所有的土地价值显性化及股改后,使之成为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股东可按股权证享受集体土地与资本经营所带来的收益。
(5)保障制度创新 土地征用后的社保经费大部分由村级集体承担,一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每月享受退休金和较高数额股权的股金,老人的生活费用就有了可靠的保证,不再需要家庭承担。
(1)混合体制基本未变,发展动力不足 从目前情况看,仍然采用村社合一模式,即使撤村建居,仍与原行政村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方面,股份合作社基本沿袭原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坐地生财”的观念相当重,收入依赖于原村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租赁和厂房出租,来源单一。另一方面,外部新鲜血液难以充实到经营管理队伍中,经营者激励机制未真正建立,致使其发展态势不强,投资经营渠道不畅,坐吃“老本”。
(2)股权持有均衡量化,福利色彩浓厚 股东的股权配置带有浓厚的福利性质,因普遍担心股权变更会引起股民纠纷,没有设立股权流转交易平台,也没有按政策规定设立现金股,更不敢尝试股权在社区外流通。股权设置的特殊性与封闭性,难免使资产盘不活,资本进不来。
(3)制约发展因素较多,运行活力不强 突出体现在:一是发展留用地大多无法落实,落实了也没有真正集约利用改造成楼宇经济,无法提高土地对股东的社会保障能力。二是集体资产并未完全量化,特别是宅基地没有公正合理的分配方案,同时福利性分配依然占相当比重。三是股东权利行使困难。如股东代表大会提出的议题未经充分征求意见;表决的方式过于简单;决议后没有公告。四是章程大多依照示范样本,原则性强,修改章程的随意性也大,且未按程序操作,配套细则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4)法律政策出台滞后,深化改革阻力重重 目前对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造成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归属、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等相关问题无法落实。更受其害的是,一些撤村建居的股份合作社低积累高分配,分光集体资产的诉求和呼声强烈,而一些没有分红的股份合作社由于感受不到股改带来的好处,后续管理以及相关制度建立缓慢。
(1)改革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建立完整开放的产权体系 改革的重点是固化股权。可以事先确定一个截止时点,并按规定程序修改章程,实行“股权配置长久不变、个人股权累加至家庭、按户管理、按股分红、户内流转”的模式。与表决书一起发至各户,由户主股东签收,并统一在表决书加具表决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主股东签名且有半数以上通过。对实施静态管理模式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抓紧做好撤村建居等后续工作。股权固化后,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配置个人股份,只能通过家庭内部流转的方式成为新股东。
(2)改革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建立管理高效的决策机制 在实施股权向家庭内部流转的前提下,建立按户持有股权数量计算表决权重的户代表表决机制,表决机制改一人一票制为股权权重表决制。而对股东代表的产生,可按照一定的持股额度或居住社区为单位,由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被选举权的股东自愿组合、协商推荐产生或选举产生,确定一定额度的股权额度产生一名股东代表。
(3)改革社区组织的治理结构,建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理顺党支部、村委会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应当确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财产的真正主体,拥有法人产权。要明确划分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既相互制约又协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出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形成权责明确、各负其职、制衡协调、运转高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涉及重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具体经营和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决策,但执行情况要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4)创新经营班子用人机制,促进激励功能的充分发挥 尝试在社内划小基本核算单位,将现有部分优质资产切块进行股东间的自由组合,也可引导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城市区域规划,通过转让、置换、土地物业入股等方式,整合社内外土地物业资源,统一开发,统一经营,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股份合作制度。要招聘社内外优秀管理人才,吸引高素质人才参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项目管理,并通过现金配股、转让等途径鼓励股权向经营班子相对集中,但经营者持股要有一定的上限,在任职(聘用)期间和离开合作社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股权不得转让。同时探索经营者年薪加股权相结合的方法。
(5)剥离经济组织的社会职能,建立政企分设的操作办法 通过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确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将自治组织与经济组织分离,自治组织规范为协助行政、村民自治、监督集体资产运作,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改造为市场经济实体,各司其职。剥离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按相关的政策规定移交给附近社区接管,而当地农民转居民后,应当完全按城市居民对待,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