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内涵、本质、目的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支撑和决定着整个发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发展的社会实践,不仅体现了发展的价值取向,更引领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潮流与未来走向。我国社会发展在经历了以GDP崇拜为核心的传统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到科学发展观和绿色发展观,无疑是对过去片面追求以GDP为核心的高速增长发展观的扬弃,逐渐走向由高速增长到中高速增长、由只求经济增长到“五位一体”综合平衡发展、由“人类中心主义”到“以人为本”与“以生态为本”的有机统一、由只求眼前利益到追求人类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新时代。本文将结合发展观本身内含的伦理道德因素,反思GDP发展观违背伦理道德的发展事实,同时阐释绿色发展观的价值意蕴。
“一种完整的发展观,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的内容,即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第一个内容主要回答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或意义问题;第二个内容主要回答发展的宗旨、目的或价值追求问题;第三个内容主要回答发展的方式、手段或方法问题。”[1]298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发展观本身就包含着发展目的、发展价值的追问,发展手段、发展道路的选择,以及发展代价、发展成果的分配等实质性内容,而这些内容又都内在地蕴含着发展的价值维度和伦理道德的规约因素。
发展目的本身旨在回答:谁是发展的主体和最终目的,人还是物?为谁发展,是为了发展而发展,还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而发展?显然,这些不只是主体论和目的论要回答的问题,更是价值论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如德尼·古莱所说:“‘发展为了什么’的问题必然引出一大批答案。……对这些问题的多种答案并非仅仅是要容忍的事实,而且它本身是一种应予以珍惜的价值观。”[2]20因此,对于“为谁发展和为什么发展”这个关于发展的首要问题和必须澄清的第一问题的回答,不仅支配和指导着人们对社会发展未来的设计和走向问题,更直接决定着发展的道路模式、方式方法的选择和发展最终结果的评判。而这一系列问题不仅是“事实”如何的问题,更是“应当”如何的问题。
联合国在《199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曾对发展目的的问题做了独到的阐述:“发展的目的就在于创造一种环境,在这一环境中,所有的人都能够施展他们的能力,不仅为这一代,而且也能为下一代提供发展的机会。人类的真正基础是对每一个人生存权利的普遍承认……,对于人类生活,财富固然重要,但是,若不顾其他而专注于财富也是错误的。”[1]260答案已显而易见,发展的目的中明显将人指派为发展的主体,不仅为在场的这一代人(当代人),也为不在场的后代人的能力的发展;发展的价值意义不仅仅专注于物质财富的积累,更要协调人与社会各要素的综合平衡发展。
发展的手段包括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发展措施、发展方式方法等一系列关涉着发展的工具性选择。所选择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发展措施、发展方式方法等是否合理、应该,是否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否危及子孙后代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有利于人与社会的综合平衡发展,是否有利于封闭阶层分化、缩小财富差距,是否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和认可等等?这些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发展手段选择的工具性问题,实质上内含着发展未来走向与发展成效的价值权衡和道德评判的问题。
是继续“高消耗、高排放、高代价、低效益”三高一低的发展方式,还是选择“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优结构、高效益”的低碳环保式发展;是继续“黑色发展”模式,还是走向“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这些发展路径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要求伦理要素参与抉择的过程,每一个问题又都必然要求着伦理道德的审视和价值准则的评判。有时候“有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能够”做的不一定就是“应当”做的,政府官员认可的不一定就是广大民众所认可的,对当前有利的不一定就是对长远有利的。这些关于“能够”与“应当”、“有用”与“合理”、“当前”与“长远”等之间的关系问题,本就是伦理道德应关照的内容。事实上,当与不当、该与不该的尺度就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发展的伦理学也告诉我们,发展不是不择手段地增加物质财富,不是不受任何约束地追求个人或人类私欲的满足,所有发展手段的选择都需要伦理道德的约束。
发展结果是发展达到的客观事实,任何一种发展都会有正负效应两种结果,正效应就是发展成果和发展利益,而负效应则是发展的成本和代价。实现社会的发展需要付出一定代价,但什么样的发展代价才是合理的、应该的,如何发展才能避免不良代价和超高代价,这更是需要道德考量与价值权衡的问题。有些代价可以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上来衡量是否值得,而有些代价则更应当从伦理道德上来审视和判断是否应该。“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价值原则也告诉我们,利害的取舍不应是想当然或以个人喜恶为标尺,而是应由价值的大小和高低来权衡。
相对发展的代价来说,人们似乎更关注发展成果和发展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是由全体人民共享还是特权阶层独占?让谁受益?部分官员还是所有民众?这些问题的抉择本身也都内含着道德责任与价值规约。此外,人作为发展主体在尽享发展成果的同时,还需尽到应有的道德责任。因为,人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体,而是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社会关系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人与非人类生物、人与自然环境等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社会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本身就体现出有序性与系统性的特征:它横向上要求社会全面进步,纵向上要求社会持续有序发展。即社会发展既要有量的增加,更要有质的提升;既要有人的进步,还要有物的进化。最终结果应该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代内与代际之间的相互和解以及各种关系的和谐融洽——这样的发展才是一种既合理性又合道义的发展。
美国学者德尼·古莱指出:“取得发展并不是一种自我生效的绝对目标,而是一种相对较好的、只是取得某种特定生活意义上较为可取的状况。正是没有看到这种相对性,使得许多人把发展变化进程等同于它的目标,这样就把一个工具性目的错认为成就性目的。虽然在某些方面,发展本身是追求目的,但在更深层面,发展从属于美好生活。”[2]43GDP崇拜下的发展观正是没有看到发展的这种深层目的,而过分强调和夸大GDP的作用,将整个社会的发展归结为GDP绝对值的增长,更多地关注生产力的提高、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物质财富的极限增长。以为只要GDP增长了,其他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忽略了发展目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不只是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发展的主体是人民大众,而不是部分官员;发展的成果是全体人民共享,而不是特权阶层独占。
无可否认,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经济增长是不可能有经济发展的。经济学家赫立克认为,发展过程几乎必然依赖于某种程度的同时发生的经济增长,“很难想象没有增长的发展。”但“有经济增长不一定就有经济发展”。因为“经济发展不但包括经济增长,而且还应该包括社会经济结构诸方面的变化,如投入结构、产出结构、产业比重、分配状况、消费模式、社会福利、文教卫生、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和群众参与等”[3]23。可见,社会发展本应是经济增长和科技、文化、教育、资源、环境、社会等各种要素的齐头并进,最终旨在“以人为本”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追求。也就是说,人才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和最终目的,其他要素的发展只是人的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人的发展创设良好的社会条件,而人的发展反过来能更积极地促进社会的自我更新和完善。因此,人的发展程度才是衡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根本标志。
事实上,GDP崇拜下的发展观则是将社会发展简单地等同于“GDP”的单方面增长,把单纯的经济指标视作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尺度,对经济要素的重视超越了其他一切非经济要素,包括发展的主体——人及自身的发展需求。以至于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片面地强调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工业化道路,更多地关注如何发展的“更多”“更快”和“更强”的功利性问题,而忽略社会其他领域各要素的同步发展;更多地着眼于眼前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而忘却了经济增长只是社会发展的一种物质手段和方式方法,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和永续发展。于是就有“以牺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高速发展,以牺牲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换得经济的一时发展,以损害人们的精神追求为代价实现物质财富的短暂繁荣”等这些“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怪象与行为层出不穷。当人们过度关注“如何发展”和“如何更快发展”的手段问题时,就会忘记“为谁发展”和“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这些目的论与价值论的宗旨。
最终,这种以片面的经济增长取代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发展的速度取代发展的质量(以高投入换得一时的高产出),以追求发展的物质手段而忘却发展的最终价值目的的发展,导致发展背离了初衷——为“GDP”(物)服务而不是为人服务,呈现出“物本”取代“人本”的异化。实质上就是在发展目的与发展手段上本末倒置的一种盲目性发展,这样的发展不仅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合目的性,更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原则。
社会发展“以人为本”落实在执政理念上就是“以民为本”,就是要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全心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和重难点问题;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及官员切实做到尊重民意、保障民权、关心民生、维护民利,真心实意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真正做到“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从这个角度说,我们追求更好更快的发展应该本着“以民为本”的宗旨和原则,让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如若本着发展的这个初衷,政府官员注重GDP增长本身也没有错。但当GDP指标与政绩直接挂钩后,却被有些心怀叵测的人“念歪了经”,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逐渐演变为“以GDP增长为中心”,最后发展成“GDP崇拜”。就这样,在我国经济尚不发达、物质一度匮乏的情况下,GDP长期身居要职,左右着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水平和领导干部考核升迁的唯一筹码。以致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为了彰显个人“政绩”,都打着“以产值论英雄,速度见成效,项目论高低”的旗号,开展了疯狂的所谓“经济建设”和城市改造活动。有些政府官员为了达到个人升迁的目的,一味地追求任期内看得见的“政绩”,只重眼前利益和短期利益,不择手段地强拆强建,大搞“短平快”工程,以致“短命建筑”、“拉链工程”愈演愈烈。这种劳民伤财、与民争利的恶劣行径,就是一些政府官员在个人利益驱使下,置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于不顾的恶果。
这种“只看施政结果,不问施政成本”的发展观,使得部分政府官员为了一己之私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不顾,不问民怨四起依然我行我素地利用手中权力恶意角逐个人升官发财的“筹码”,表现出为GDP服务的激情远远高于为人民服务的热情。这种狭隘的发展观与政绩观,实际上就是部分官员用个人利益压倒民众利益的不道德行为,不仅严重践踏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行政伦理责任,更是在社会发展实践中用“官本”取代“民本”作为执政价值取向的不合伦理道德的发展观。
德尼·古莱认为“发展应该是为所有人提供基本需求,而不应该优先于满足少数特权阶层的需求”[2]45。即发展的立足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保障人的基本权益、实现人的属类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里的“人”是广大人民群众,是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特权阶层或者掌权官员。事实恰恰相反,GDP崇拜下的发展不是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现实需求,而是实现了少数特权阶层的利欲追逐;不是实现了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是以牺牲发展的公平正义为代价达到了个人和小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在GDP考核政绩的导向下,发展表现为权益与代价的分离。公有权力背离了公益性的本质,表面上促进了政治与经济的“携手合作”,实质上使官商勾结、权力寻租有机可乘,最终导致公共利益被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随意蚕食和侵吞。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个人眼中好看的GDP数字,公然将人民赋予的公有权力随意挥霍,把国家和人民所有的公共权利与公有资产转化为自己的“升官诀”和“摇钱树”。不仅热衷于大手笔的“形象工程”和城市翻新改造等能明显助推自己官职高升的“大项目”,而且常常借口扶植地方特色、支柱产业或招商引资之名,一边与所谓的“企业家”暗地勾结转移公有资产,一边向污染严重不合格企业伸出罪恶之手收取感谢费和好处费等,使本该属于人民大众的共有财产和公共利益被一些小集团和个人随意肢解和瓜分,使本不该由人民大众来承担的巨大的社会成本与环境代价强行压在人民头上。以致部分特权阶层独占发展成果,却不独担发展成本;全体人民共担发展代价,却没能共享发展红利。
发展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但GDP崇拜下的发展观满足了部分官员的个人好恶而无视广大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了特权阶层个人的短期利益而不计社会成本代价与人类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明显是官员个人的升迁以牺牲人民大众的幸福生活为代价,某一群体或个人的受益以更大范围内他人利益受损为代价,此一发展主体的受益以彼一发展主体或别的系统受损为代价,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实质上就是发展主体背离代价主体、权益主体背离责任主体、特权阶层独享取代人民大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扭曲发展。
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最鲜明的“新”体现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作为发展主体的人民对社会发展的需要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体现在发展上就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美好生态的呼唤和对美好未来的期盼。而绿色发展观的提出和实践就是对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理想的最好回应,因为绿色发展观不止于破解发展的生态问题,而是更加关注人类自身关系的和解,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构建,更加关心人类未来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如果说科学发展观实现了发展目标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重大变革,那么绿色发展观则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发展“以人为本”的“人”的目标指向,即发展“以人民为本”的宗旨和目的。不仅突破了传统发展中过分强调“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片面发展追求,而且扭转了GDP发展观下“以少数人为本”和“以官为本”的错误发展取向。更加强调发展的主体不是执掌政权的部分官员或特权阶层,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发展的目标和成果不是特权阶层独占,而是人民大众“共建共享” ——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共浴发展雨露、共享发展红利,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4]18。那么,如何定义所谓的美好生活?人民的美好生活本质上就是一种绿色生活,就是“一种蕴含着富足、环保、健康、儒雅、节俭、安全、惬意、舒心、尚文、厚德的生活,是遵循自然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生活发展规律、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规律,在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中生存、发展和享受的生活”[5]。怎样才能保障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诉求?绿色发展观在吸收传统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中积极因素的基础上,从发展主体的确定、发展效益的展望和发展成果的分配上给予了明确答复——就是让“人民”充分且公平地享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摘自十九大报告内容)不仅要让发展的红利像阳光一样辐射到每一个人身上,还要重点破解过去GDP崇拜下发展中凝固的阶层分化、贫富不均、城乡分离等一系列不公平的社会矛盾和冲突问题,以及过去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引发的人情淡漠、价值物化、信仰缺失、道德滑坡等人类自身及其关系的异化问题,真正从根源上实现人类自身社会关系的和解,顺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发展和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这句话不仅反映着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天然依存关系,而且印证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相融共生。GDP发展观下二者一度成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生态环保常常让步于经济的单方面发展,自然环境往往成为人类追求自身发展的牺牲品。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渴求越来越丰富,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渴盼也越来越强烈,发生了由过去“盼温饱”到现在“盼环保”,由过去“求生存”到现在“求生态”的明显转变,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人民物质财富需求的极大满足,也反映了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精神诉求在生态环境上的具体体现。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代表的党中央从变革发展观的高度,将代表美好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纳入“五大发展”战略理念,明确指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要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6]。更将生态环境上升到生产力高度与民生视野,相继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障民生,改善生态环境就是改善民生”“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要论断和指导思想。十九大又突出强调“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可见,绿色发展观不仅通过发展和创新生产力理论,破解了发展与环保之间的二律背反难题,而且融合“以人为本”和“以生态为本”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有机统一,深化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维度,真正实现了“天人合一”。
人民对美好未来的期盼除了代内间的公平正义发展外,还蕴含着对跨越时间维度的人类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的关切。其中最直接关涉代际可持续发展权益的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资源的定量范围内,如何确保代内间权益的公平公正,从而破解发展权益通过代代传递走向代际间的不公。二是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性,意味着“当代人对其超平均占有就是对后代人平均占有的剥夺”。那么,如何保证当代人在优先享有最大程度发展自身的同时,不会将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惨遭破坏的代价转嫁给后代人承担;怎么确保未出场的后代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占有、使用权益不被当代人强行剥夺。绿色发展观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为我们提供了有效化解矛盾的全新方案。
绿色发展观在可持续发展观的基础上,不仅构建了全新的理论战略体系,而且探索出一条人类社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路径。一是通过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使人与人、代与代之间能够同舟共济、休戚与共,不仅确保代内及代内代际间发展权益和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与共建共享,而且真正从源头上探寻出打破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代际传递的明朗方案。二是坚持“绿色”和“发展”的相融相合、有机统一,以“绿色”为本色和底蕴,以“发展”为核心与根本,用“绿色”来规制和引导“发展”,用“发展”来保障和创新“绿色” ——即通过倡导低碳环保、循环节约的生产方式,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构建绿色发展理念,养成绿色生活和消费方式,创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真正实现发展模式从“涸泽而渔”到“细水长流”的重大转变,切实引导人们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深入推进代内代际间的和谐发展与人类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