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野下的“莫须有”故事

2018-02-09 04:17
关键词:高宗秦桧岳飞

凡是稍涉史书者多知道,《宋史》卷365《岳飞传》记载了一个举世瞩目的“莫须有”故事:

“(岳飞)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字数不多,画面感很强,只见在万马齐喑之时,抗金名将韩世忠挺身而出,义正辞严地质问秦桧:有什么证据证明岳飞谋反?奸臣秦桧做贼心虚,既不愿承认毫无证据,也不敢说铁证如山,躲躲闪闪地说了一句模棱两可的话“莫须有”①。韩世忠毫不客气地说:“莫须有”三字,怎么能让天下人信服?

“莫须”本是宋人常用的口头语,“须”表示肯定,“莫”是疑问,莫须二字连用,表示不太确定之意。现代汉语中没有完全相应的语句,“莫须有”,勉强翻译成现代汉语,大约相当于“莫不是有吧!?”“大概有吧!?”

定罪需要有确凿证据,没有确凿的证据就定死罪,怎么能令人信服。看了这个故事,不需要任何文字说明,人们即可判断岳飞之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以致后人写作岳飞的传记,都要写入这一精彩的故事。后世每逢遭受冤屈之事,往往会说:那是被加上“莫须有”的罪名,被整、被杀的。

故事精彩,从未见有人怀疑。但是,当我们展开视野,发现两个碑文前后矛盾,再看其不同的政治背景,有理由怀疑晚出的“莫须有”故事系后人编造。尤其是当我们对于当时外敌压境、权奸当道、贵胄倾轧,政局险恶的形势有了全面清晰的了解,所谓“惊天大案”就不再神秘。

一、最早记载莫须有故事是淳熙三年(1176)赵雄《韩世忠碑》

《宋史》是元人根据宋代史料编写的。遍查宋代史料,记载此事的书有多种,其中最早记载莫须有故事的是赵雄(1129—1193)为韩世忠撰写的神道碑,全称为《韩忠武王世忠中兴佐命定国元勲之碑》(下引此文简称赵碑)。文云:

“岳飞之狱,王不平,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王艴然变色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②

淳熙三年(1176),韩世忠之子彦古趁生母去世之机,特地请求孝宗,允许为其父重立新碑。二月十八日,宋孝宗命赵雄撰写。碑文云:

“上缵祚之十五年……二月甲午(十八日)制曰:‘韩世忠感会风云,功冠诸将,可特赐謚忠武……’时王子彦古方居蕲国夫人忧,闻诏感泣继血,即拜疏谢,又拜疏请曰:‘草土臣彦古谨昩死言:臣之先臣世忠……陛下悯念勲劳,固尝爵以真王,锡之美谥,独墓道之石无名与文,惟陛下哀矜,究此光宠……。’天子……乃亲御翰墨,大书曰:‘中兴佐命定国元勲之碑’……既又诏礼部尚书臣雄曰:‘汝其铭世忠之碑。’臣雄以谓圣主褒崇元臣,兹事体大,顾末学弗称,且祖讳与王名谥适同,寻上书恳辞,上遽批出,略曰:‘君前臣名,临文不讳,不许辞免。’臣雄于是惶恐奉诏,谨拜手稽首上故太师蕲忠武王遗事。”(同上)

《宋史》卷三四页661《孝宗本纪》:淳熙三年二月,“赐韩世忠谥忠武。”孝宗于绍兴三十二年即位,至此时为十五年,故碑文云:“上缵祚之十五年。”赵雄大约用心写了一个月才完成,随后,宋孝宗命周必大书写,周表示推辞,“四月三日三省同奉聖旨不允”③。周才接受。据此,赵雄写成碑文应在淳熙三年三月底,周必大书则在四月初。

宋代墓志与碑铭,都是由死者的家属或亲友提供素材,作者据以撰写成文。此文的素材应是韩世忠子彦古(?—1192)提供的。孝宗钦点的作者赵雄,时任礼部尚书,二年后为右丞相。孝宗亲书碑额,碑文则是周必大的书法,必大后来成为名相。有这样大的背景,此文一出,很快流传于世,“莫须有”的故事随即为诸多史家所接受、引用。

从史家求真的角度,有必要一探究竟。我们首先问:这个故事发生在哪里?是韩与秦在路上偶遇时?还是韩世忠到秦桧衙门,或是去秦桧家?不论在何处,在举朝噤声之际,如果确有身据枢密使高位(地位仅次于宰相)的韩世忠质问秦桧之事,那是轰动朝野的大事,立马会传遍京城内外,喜爱写作野史、笔记的宋人,怎么会轻易放过?如果说,秦桧在世时,曾禁野史,人们不敢写,那么在秦桧死前夕,高宗命秦桧与其子、孙同时致仕,并不断清除其党羽,起用被秦桧排挤的人上台,总该没有顾忌了吧!但仍然没有记载?为什么④?如果岳飞冤案全是秦桧干的,与高宗无关,为什么高宗在秦桧死后乾刚独断时,仍不愿为岳飞平反?难道他甘心情愿为秦桧背黑锅?

韩世忠对岳飞冤案的真实态度究竟如何?不妨往更早的史料中去追寻一番。

二、比赵碑早十八年的《韩世忠墓志》却是完全相反的记载

带着问题去观察史料,一个完全相反的记载出现了。那就是绍兴二十八年(1158)孙觌(1081—1169)写的《韩世忠墓志》(以下简称孙志)。志云:

“主上英武,所以驾馭诸将,虽隆名显号,极其尊荣,而干戈鈇钺,亦未尝有所私贷,故岳飞、范琼辈皆以跋扈赐死。惟公进而许国,杖一剑戡除大憝,为社稷之臣;退释兵柄,以功名富贵始終……泽流子孫,书勋竹帛,追配前哲,可谓贤也已! ”⑤

同样是给韩世忠书写的神道碑与墓志,却出现了两个完全相反的韩世忠:

赵碑的韩世忠,是与岳飞站在一起,与秦桧对立的韩世忠。

孙志的韩世忠,是与宋高宗站在一起,与岳飞对立的韩世忠。

到底哪个韩世忠才是真实的韩世忠?孙志明明白白地举出好坏两类武将:一是紧跟皇上的贤将韩世忠,另一类是被皇上处死的跋扈将军岳飞、范琼。

前一个墓志(孙志),是韩世忠刚死不久,其子彦直(1131—约1194)请大笔杆子孙觌写的。孙觌推辞了七年之久,在韩家不断催促之下才动笔。志云:

“以二十一年八月四日薨于私第之正寢,享年六十三。……彦直等以其年十月庚午,举公之柩,合祔於平江府吴县胥台乡灵岩山秦国夫人之墓。於是寺丞过余请铭。某曰:‘太师咸安王,中兴名将,盍奏乞本朝有名位、能文章名公卿大夫功德者为之辞,以诏后世?余方以罪斥,辞不敢。’距今七年,韩氏书谒无虚月,请益坚。会余蒙恩除罪籍,遂不辞,乃即平日所見闻,志其大者,而系以铭。”

试问与岳飞并列的范琼是什么人?

靖康时,金兵围攻开封,范琼率勤王兵一万人赶到开封救驾,被封为京城都廵检使。“屡与大金战,皆身先士卒,数破之,由是显名⑥。”其后,开封失守,金虏走徽、钦二宗,立张邦昌为楚帝,范琼摇身一变,积极参与其事,擅杀抗金将领吴革。南宋高宗即位后,范参与平定群贼孙仲等,升任侍卫步军司统帅,这是三支中央军中的一支,居第三位。在苗傅、刘正彦发动兵变逼高宗退位时,“与傅书问往来。不肯进兵。张浚十一檄令会合勤王,琼终不进⑦。”苗、刘兵变失败后,又要求释放参与兵变的主将左言。建炎三年七月,“以范琼跋扈无状,收下大理狱”“赐死。”⑧将英勇抗金的岳飞与反复无常的跋扈将军范琼归为一类,最清楚地表明韩家的立场,是与杀岳飞的高宗站在一起的。如果真有韩世忠为岳飞鸣冤之事,其子怎么会让墓志中写上相反的一笔,不怕担当不孝之名?这样做能使死者在地下安息吗?

三、“莫须有”故事细节辨析之一:韩世忠会为岳飞鸣冤吗?

这一问题,需分几个层次来分析:首先,为岳飞鸣冤需付何等代价?其次,韩世忠与岳飞的关系究竟如何?再次,韩世忠与张俊、高宗、秦桧的关系如何?最后,韩世忠的处境是否到了可以挺身而出的地步?

(一)为岳飞鸣冤需付何等代价?

在岳飞被害时,凡为岳飞鸣冤的布衣、小官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判刑、整死。

例一:建州布衣刘允升上书,论死。

《宋史》卷365《岳飞传》:“建州布衣刘允升上书讼飞寃,下棘寺以死。”

《万姓统谱》卷59:“刘允升名阶,以字行。允升,建州布衣也,闻岳武穆被逮,诣阙上书讼其寃,秦桧大怒,下棘寺论死。”

例二:汾州进士智浃上书,决杖编管,在编管地被整死。

《宋史》卷200:“汾州进士智浃上书讼飞寃,决杖编管袁州。”

《三朝北盟会编》卷208:绍兴十二年正月十六日庚戌,“和浃上书辩岳飞之冤,编管袁州。和(按当作知或智)浃字巨源,汾州人。知书通春秋《左氏传》,有识,性不喜阿随,好直言,岳飞以宾客待之,飞死,浃上书辩飞之冤,事下中书,秦桧怒送袁州编管,袁州官吏以浃取怒时相,全不少假,监系其严,浃不堪死”。

例三:文林郎汤某上书论列,并受害。

元虞集《题岳飞墨迹》:“武宁汤盘,藏其先世文林君军中文书,岳武穆王绍兴元年所署也。文林始以太学生上书论备御之策,﨑岖兵间,以功致文林之命,观此牒,知文林倡忠义,击叛溃,保乡里,甚直而壮。……盘言:武穆之死,文林上书论列,遂并受害,文丞相尝题其家之堂曰忠节⑨。”这位有正义感的小官连名字都没有留下。

至于地位极高的皇族为岳飞说话,亦没有好下场。

最典型的是判大宗正事赵士㒟(1084—1153),他是宋太宗后裔,允让的曾孙,高宗则是允让的玄孙,高宗尊称他为皇叔,在宋皇室中地位最高,又曾拥立高宗为帝,平定苗、刘兵变,使高宗得以复辟,对高宗是有大恩的。他接触过岳飞,深知其为人,决定“以百口保飞无他”,然而还没有来得及上奏,风声传到台官耳中,弹劾他“有不轨心”,立即被免职,随后遣送建州居住(软禁),至死不能回杭州。其弟同知大宗正事士樽也受牵连,被免职⑩。至此,宋高宗已到了六亲不认的地步。

(二)韩世忠与岳飞的关系究竟如何?

韩世忠与岳飞并没有太密切的关系,南宋初各路家军都是在中央军全面崩溃之后,凭借个人的努力,在无数战斗中逐渐发展壮大以后形成的。主要的家军有刘(光世)家军、张(俊)家军、韩(世忠)家军、岳(飞)家军、吴(玠)家军等。各军只听从领头人的命令。各军之间的关系很不和谐,皇帝指挥他们协同作战,甚费周折。

绍兴十年(1140)闰六月十八日庚寅,王之道(1093—1169)《上皇帝书》:“……今日之兵,分隶张俊者则曰张家军,分隶岳飞者则曰岳家军,分隶杨沂中者则曰杨家军,分隶韩世忠者则曰韩家军,相视如仇雠,相防如盗贼,自不能奉公,惴惴然惟恐他人之立功而官爵轧于己也⑪。”

在各家军中,论年龄岳飞最小,论资历岳飞最浅,他比刘、张、韩晚一辈。张比岳大18岁,刘、韩比岳大15岁。由于岳在战斗中屡建奇功,很快升迁到与张、韩平起平坐的地步,这使得张、韩很不快。为了改善与张、韩的关系,岳飞听从参谋薛弼(1088—1150)的建议,多次写信通好,但未见效果。后来,在绍兴五年(1135)平定杨幺之后,特地将最好的战利品送给他们,韩世忠领情了,改善了关系,而张俊依然如故。岳飞也不再低三下四,与张俊的矛盾加深了。对此,薛弼之侄薛季宣(1134—1173)有如下的记载:

“初,岳侯以列将拔起,时张俊、韩世忠等已皆建立功効,至大官,内不能平。伯父劝岳屈已下之,书凡三十七通,俱不之答。岳破幺贼,遣大将俘献楼船各一,卒徒战守之具毕备,韩始大说定交,而张忌之益甚。岳名日盛,幕中之轻脫者教岳勿苦降下,于是始隙。 ”⑫

岳飞与韩世忠的关系好了,但他们各在自己的驻地,并不在一起共事,谈不上有多密切的关系,远没有达到结义兄弟生死与共的地步。这从以下一件小事即可看出。岳飞连韩家军大概有多少人都不清楚。直到绍兴十一年六月,去楚州查看军籍时,才惊讶地发现,韩家军才三万人,比岳家军少得多。如果关系非常密切,怎么连这一点最起码的信息都不了解呢?

《要录》卷140:绍兴十有一年夏四月癸未,“张俊、岳飞至楚州……飞视兵籍,始知韩世忠止有众三万,而在楚州十余年,金人不敢犯,犹有余力以侵山东,可谓奇特之士也。”

(三)再比较一下,韩世忠与岳飞、张俊之间的关系。

不少学者认为韩、岳是一派,张俊与秦桧、高宗是另一派,前者主战,后者主和。这样的认识太简单化了。张俊与秦桧、高宗的关系好,是事实,但一般人不明白的是,韩与张的关系其实远比与岳的关系好。有一事为证。韩世忠的次子彦朴娶张俊的女儿,张俊的第五子子仁娶了韩的女儿,他们是双重儿女亲家。

周麟之(1118—1164)《张循王(俊)神道碑》:“四女:……次适直徽猷阁韩彦朴⑬。”孙觌《韩世忠墓志铭》:“四男子:……彦朴,右奉议郎、直显谟阁。”

孙觌《韩世忠墓志铭》:“八女:……右承事郎、充秘阁修撰张子仁,其婿也。”周麟之《张循王(俊)神道碑》:“五男:……子仁,秘阁修撰。”

官员间的婚姻往往是政治联姻。儿女的婚姻都由父亲决定,没有韩与张的亲密关系,不会成为双重儿女亲家。而韩与岳则毫无婚姻关系。

以上可知,从关系密切程度上讲,韩世忠与张俊的关系远比与岳飞的关系密切,张俊紧跟高宗、秦桧的立场不可能对他没有一点影响。

(四)韩世忠的处境是否到了可以挺身而出的地步?

从当时韩世忠面临的处境看。他正处于如履薄冰的状况。宋廷对岳飞痛下杀手,有杀鸡儆猴之意。谁最可能是“猴”呢?三大帅中,张俊最受朝廷信用,可能为“猴”的除了韩之外,别无他人。消除军阀割据的隐患,乃是宋初一开始就实行的家法,略有不同的是,北宋初主要对象是赵匡胤的结拜兄弟和亲戚,所以采取的是杯酒释兵权的和平手段。南宋初面对的是各路家军,私家军队是军阀割据的基础,对付他们就不会那么手软了。

宋高宗对他们是又利用、又警惕,因为中央禁军已垮,不能不靠各路家军维持政权,当生存环境好转,朝廷就开始考虑收拾,首先向刘家军开刀,绍兴七年(1137)免去刘光世(1089—1142)军职,派文臣吕祉(1092—1137)取代,不料部下不服,郦琼杀死吕祉,带5万多人叛变投敌。摆在东线的三路家军,一下子损失了三分之一。朝野震惊。高宗只好收手。

到绍兴十一年宋金议和,朝廷又开始考虑解决家军问题,这一次,换了高明的花招。四月,晋升三大将为枢密使、副使,使他们高高兴兴地离开地方到中央,实际上是剥离他们与部下的联系,同时将三个家军一分为二,分成六支,由资历稍浅的偏裨掌管,直属中央。四个月后就动手了。八月,罢免岳飞。九月,岳飞部将王俊告发岳飞爱将张宪,十月十三日逮捕张宪、岳飞入狱。二十八日,罢免韩世忠。这本身已是对韩的警示。十二月,岳飞被处死,同时严惩为岳飞鸣冤者。此时,韩如若站出来为岳飞说话,势必成为岳飞第二。因为各路家军成分非常复杂,既有抗金志士,也有见利忘义的小人。早在绍兴九年(1139)就有韩世忠的部将温济公然告韩的黑状。只是时机不到,温济卖主求荣没有成功。韩世忠要求处死他,朝廷也没有答应。只将温济贬斥了事。《宋史》卷29:绍兴九年九月丙申,“以威州防御使温济告韩世忠阴事,勒停,南剑州编管。世忠又奏欲杀之,诏移万安军。”朝廷此举,或许有预留一手的考虑。

现在形势大变,韩稍一不慎,再出一个温济式的小人,很难想象,那会是什么结果,韩岂能不考虑?他选择了“明哲保身”(赵碑),主动辞职,然后“杜門谢客,绝口不论兵……平时将佐部曲,皆莫见其面”。(孙志)不敢与部下见面,还不是因为怕有人诬告他与部下合谋叛变,成为岳飞第二?

四、“莫须有”故事细节辨析之二:假定韩世忠会为岳飞说话,他该找谁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制造岳飞冤案的主角究竟是谁?宋代是中国古代王朝中最讲法治的朝代,它不像秦始皇想杀宰相李斯,自己下一道命令就办了,明朱元璋也是如此,下一道命令就将成千上万的大臣及其下属亲人杀了。宋代讲究法治,即使是有意整人,也得走法定的程序。像岳飞这样的大案,在宋代叫做诏狱。其程序是:

第一步,由皇帝下诏,组成特别法庭,御史中丞牵头,会同大理寺官员审判。

第二步,御史中丞上奏审判结果:罪行,证据,判决。

第三步,皇帝批示。

皇帝的批示是最后的裁决,一般是从轻发落,或同意,极少有加重发落的。从下诏到最后裁决,皇帝掌握着主动权,案子对与错,主要责任人应是皇帝。

具体到岳飞案,下诏并作最后裁决的是宋高宗,在幕后筹划的是秦桧,站在第一线审讯逼供的是万俟卨(1083—1157)。显而易见,制造这起冤案的首犯是宋高宗,主犯是秦桧。或以为宋高宗是傀儡,这是低估了宋高宗,如果是傀儡,只要画圈就可以了,但是当万俟卨呈上判决意见时,他作了如下更改:

对岳飞,由“决重杖处死”,改为“赐死”,让他死的稍微体面些,表示了一点皇恩,但本质上仍然是死。可是对岳飞之子岳云,却无限的加重,由“徒三年”改为“斩”⑭。

显然他生怕三年后岳云活着出来,万一率领岳家军与他作对,事情就难收拾了,于是一不做二不休,痛下杀手。这一更改说明他不是傀儡,他在充分运用最终裁决权。再说,事过十几年,绍兴二十五年(1155)秦桧死,宋高宗在其临死前下诏,让秦桧祖孙三人同时致仕,并清除秦党,起用被秦桧排斥的官员,将权力全部收到自己手中,如果他真是傀儡、如果冤案完全是秦桧办的,此时岂不是给岳飞平反、表自己清白的绝佳机会?然而他没有做,直到绍兴三十二年退位,依然没有做,这不是清楚地表明冤案是他们共同制造的吗?区别只是站的位置不同,他在前台下圣旨,秦桧在幕后出点子。

如果韩世忠真要为岳飞说话,就得找高宗,虽然成功的可能性极小,但历史上也有稍见效果的事例。宋神宗听说赵世居长得像赵匡胤,可能会影响他的皇位,于是制造了一起冤狱,说世居企图谋反,赐死,理由是与其有交往的几个人,有谋反的意图,罪证则是随意拼凑的。其中一人李士宁,罪状两条:一是送给世居一把雕有龙纹的宝刀,二是赠世居母一首诗。前者纯属牵强附会。后者最终查明,诗是从《宋仁宗御集》中抄来的。李士宁是王安石的座上客,王对他的为人很了解,便与神宗展开一场激烈的辩论,最终神宗因为要依靠王安石搞改革,不得不让步,李士宁由“当诛”改判为流放⑮。

韩世忠身为枢密使,官位仅次于宰相,真要为岳飞说话,是有机会的。按宋朝决策层的议事规则,有关政务事,皇帝与宰相、参知政事商讨,军事则与枢密使、副商议,商议毕,大臣有事可以单独留下,与皇帝谈,称之为留身奏事。由于是两人之间的交换意见,即使皇帝不爱听,不接受,后果也不至于太严重,更不会下狱。但韩世忠没有这样做,他怕引火烧身,十月十三日岳飞下狱后,他一看形势不妙,接连上奏辞职,于二十八日归家。此后,自称清凉居士,优游林下,为了避免岳飞的下场,他不与旧部见面,不问世事。

墓志:“公受命已,杜門谢客,絶口不论兵。时跨一驴,從二三童奴負几杖,操酒壺,为西湖山水之游,解衣藉草,命酒独酌,兴尽而返。平时将佐部曲,皆莫见其面。”在杭州游览之时,还留下了题名:“绍兴十二年(1142),清凉居士韩世忠因过灵隐,登览形胜,得旧基,建新亭,榜名‘翠微’,以为游息之所,待好事者。三月五日立,男彦直书⑯。”事在其辞职后数月。可与墓志互证。

辞职以后是否还可以为岳飞说话呢?那只有上书了,这可是比留身奏事危险得多的选择,韩世忠没有那么傻。从史料看,韩并没有上奏。

在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的最后几天,竟然出现了这样一幕:秦、韩两家喜事连连,岳飞一家倒了大霉。真个是两家欢喜一家愁。

《要录》卷143:绍兴十有一年(1141)十有二月戊子(二十四日),“直祕阁、新知温州秦梓试祕书少监兼崇政殿说书,梓、桧皆引嫌辞,上不许。右承务郎韩彦质、彦朴并直祕阁。二人皆世忠子也”。二十九日,岳飞父子被处死。全家被流放。

秦桧之兄秦梓(?—1146)刚任命知温州,还没有到任,就升至中央当官。韩彦质、彦朴是韩彦直之弟,是年韩彦直才12岁⑰,其弟不过十岁或不足十岁。对比一下,北宋时杨业为国捐躯,宋太宗恩赐其子官,其中最小的两个儿子因为不足十五岁,按惯例都没有赐官。现在韩世忠尚健在,并没有为国捐躯,两个幼小的孩童却得到分外优厚的待遇,而且与岳家的悲惨命运几乎同时出现,如果韩世忠在岳案的立场上,不与高宗、秦桧保持一致,能有此等好事吗?

五、“莫须有”故事细节辨析之三:韩世忠如果质问秦桧,秦桧会回答“莫须有”吗?

前面已经说过,从法制的程序上,审判之事不由秦桧结案,最后批示则在皇帝手里,此事找他没有道理,他完全可以不管。考辨至此,本来可以画句号了,不过,为了说得更透彻一点,不妨再推论一下,假如韩世忠敢于质问,秦桧会不会回答:“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

按:其第一句话有点答非所问,岳飞的罪状主要是:指斥乘舆、抗拒诏命。至于岳云与张宪书,乃是用来定张宪与岳云之罪的。秦桧怎么会避开岳飞之罪,去谈岳云与张宪书呢?

《要录》卷143:绍兴十有一年十有二月癸巳,“岳飞赐死于大理寺。……飞以众证坐尝自言已与太祖俱以三十岁除节度使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敌犯淮西前后亲受札十三次,不即策应,为拥兵逗留,当斩。阆州观察使、御前前军统制、权副都统张宪坐收飞、云书,谋以襄阳叛,当绞。”

王明清曾看过这案卷,他在《挥麈录余话》卷2中说:

“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岳侯之坐死,迺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初不究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之义。又云:岳云与张宪书,通谋为乱,所供虽尝移缄,既不曽达,继复焚如,亦不知其词云何,且与元首状了无干涉,锻炼虽极,而不得实情,的见诬罔,孰所为据,而遽皆处极典。”

秦桧的第二句话“莫须有”,完全不符合他的性格。他说话非常果断,决不会吞吞吐吐地说句模棱两可的话。其子秦熺写的相关史论,代表了他的思想。

“史臣秦熺等曰:……十一年果竭众以犯淮西,必欲以全取胜,时遣三大将领兵进击,而岳飞阴有异谋,迁延顾望,拒命不进,……岳飞拥重兵据上流者累年,稔成罪衅,日图反叛,至是皆暴章首告继踵,逮核实于天狱,悉得其情,逆状显著,审谳无异,飞与子云及其党张宪皆赐死⑱。”这里的用词:“核实”“悉得”“显著”“无异”。无不斩钉截铁,不留余地。

如果韩世忠真的质问过秦桧,并且当场勃然大怒,秦桧会就此善罢甘休吗?不可能。这里举两个秦桧亲信的例子即可证明。

其一是何铸(1088—1152),他在任御史中丞时,秉承秦桧的旨意弹劾岳飞,免去岳的枢密副使之职⑲,十月高宗命他主审岳飞案。此人还是有点良心的,审了一个多月,发现构不成重罪,一直拖着,不愿按照高宗、秦桧的意图结案。此时,高宗、秦桧感到为难,免他的官找不到借口,于是想出一招,提拔他为签书枢密院事,让他出使金国,处理和议事,腾出御史中丞的位置,让更中意的亲信万俟卨担任,这样审判权就转移到万俟卨身上。

果然,经过一个多月的审讯,万俟卨搞定了这一冤案。第二年,万俟卨以何铸“党恶”为由进行弹劾,何铸仅仅当了八个月的执政官,便下台了⑳。万俟卨因此晋升为参知政事,继续充当秦桧整人的打手。有一次,万俟卨出使金国,返回后,秦桧让他将金人赞美自己的话转达给高宗,万俟卨一看是秦桧自己编的,大概觉得太肉麻了,没有照办,秦桧立马指使御史中丞李文会弹劾,免去其职㉑。这条走狗只当了一年半执政官,就回了家。

这两个亲信一直为秦桧效劳,从来没有与主子发生过正面冲突,仅仅因为稍微跟得不紧,马上摘掉乌纱帽。要是韩世忠真的敢质问秦桧,还敢勃然大怒,那恐怕天大的祸患就会降临头顶。然而,在岳案期间及以后出现过什么灾祸吗?没有,完全没有。有的只是韩世忠的两个幼儿与秦桧之兄一起升官的美事,这难道不是最好的反证吗?

这里再举一个韩世忠非常敬畏秦桧的例子。

《东南纪闻》卷1第10条:“汪勃(1088—1171),歙人也。仕州县,年踰六十,犹未调,官满趋朝,试干秦桧,求一近阙,秦问其已改官乎?曰:未也。有举者几人?曰:三人耳。于是遣人导之往谒张、韩,时二公皆以前执政奉朝请,闻有秦命,倒屣出迎,执礼甚至,勃得改秩,秦后擢寘台省㉒。”

《挥麈后录》卷11:“绍兴壬戌,罢三大帅兵柄,时韩王世忠爲枢密使,语马帅解潜曰:虽云讲和,敌性难测,不若姑留大军之半于江之北,观其衅。公其爲我草奏,以陈此事。解用其指为札子,韩上之,已而付出,秦会之语韩云:何不素告我而遽为是邪?韩觉秦词色稍异,仓卒皇恐,即云:世忠不识字,此乃解潜为之,使某上耳。秦大怒,翌日,贬潜单州团练副使、南安军安置,竟死岭外㉓。”按:此条记载不完全准确,但说明在人们心目中,韩世忠是惧怕秦桧的。

为什么会如此敬畏、惧怕?朱熹说得好:

“诸将骄横,张与韩较与髙宗密,故二人得全,岳飞较疎,髙宗又忌之,遂为秦所诛而韩世忠破胆矣㉔。”

直到临死,韩世忠仍对秦桧有恐惧之心,他知道,自己一死,按惯例,皇帝要到家里临奠,他留下遗嘱,一定要恳辞。果然,不出他所料,秦桧派人威胁韩家,必须恳辞。韩家怕有后患,照办了。

赵雄《韩碑》:“属纩之际,神爽益清,冠佩脩然,合掌而逝。有诏择日临奠,桧遣中书吏韩城以危语胁诸孤,令必辞,诸孤亦缘王遗意,不敢屈勤君父,上表恳免至再,太上黾勉从之。”

此表,是以韩世忠妻子名义上的。《宋会要》礼四一之二三:“绍兴二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故太师、通义郡王韩世忠妻魏国夫人茆氏(壮)[状]:‘亡夫世忠身薨,恭闻车驾将欲临奠,经由道路窄隘,不敢仰勤清跸临幸,乞赐寝免。’诏依所乞。”

这就不难理解,韩世忠死后,为什么还要在墓志中对岳飞案表态,明确与高宗立场保持一致。

六、是谁编造了莫须有的故事?

凡作伪者都是为了得到好处,因此故事的编造者必定是得益者。此举的得益者有:

韩世忠家属:韩世忠在当时没有站出来为岳飞说话,怕殃及自己和全家,这是可以理解的。韩世忠死后,其子请孙覿撰墓志,竟然赞美高宗英明,处死跋扈的岳飞,当时,大概觉得这是多数官员共同的看法,他们一家因为立场站在高宗一边而得到好处。但是,当孝宗为岳飞平反之后,韩家就尴尬了。韩、岳都是抗金英雄,韩怎么能这样对待岳飞呢?这太有损韩的形象了。现在编出这么一个故事,一举两得,一方面,韩的形象全变了,另一方面,害岳飞的责任全归到秦桧头上,他们得以平息孙覿撰墓志的影响,树立韩世忠抗金英雄的正面形象。从与岳飞对立转变为站在岳飞一边共同对付奸臣秦桧。韩世忠的后代也会因此而沾光。为此,家属不惜以重金酬谢撰者与书写人。墓碑的素材历来都是死者家属提供的,他们应是故事的编造者。此碑一出,将孙志谴责岳飞跋扈之说掩盖掉了,只有岳飞的孙子岳珂还记住这笔账,在《金陀粹编》卷23专门批判其孙志跋扈之说,为祖辨诬。

宋孝宗有雄心大志,想恢复中原,因此为岳飞平反,以鼓舞士气,但这样一来,太上皇宋高宗面子就过不去了,孝宗虽非高宗所生,但毕竟是高宗立他为太子而后继位的,与亲父无异,按儒家的传统,理应为尊长避讳,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难题呢?现在莫须有的故事一出,将冤狱的责任全部推给秦桧,这个问题就全办妥了。秦桧本来就是个大奸臣,害人无数,将全部罪过堆到他头上,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孝宗看过赵雄碑文非常满意,特意下诏命周必大书写,周推辞,孝宗再下诏,周不得不接受,下足了功夫,到八月交卷,二十三日奉圣旨交给韩家,韩世忠子彦古上劄子,奉送润笔费“二百金器”,周必大上奏推辞,孝宗“御笔批依例收受,不须恳免”㉕。孝宗对此小事如此上心,一再下旨,不难看出他兴奋之情已难以言表,他是故事的得益者。不过,依他的身份当然不至于下圣旨造假,但他的心事一定会在赵雄面前有所表示,让他去细细体会。

赵雄得益甚大,他在奉孝宗之命,撰成此文后,好事不断。同年七月,即跳过两个台阶,由礼部尚书直接升为签书枢密院事。四年十一月升同知枢密院事。五年六月又升参知政事,十月晋升为右丞相。他应当参与了故事的编造。故事中用了宋人俗语“莫须有”,显得更像是真的对话,显然是精心策划的结果。

七、结语

韩世忠质问秦桧,秦桧回答莫须有的故事,完全是杜撰的,编造者就是韩世忠的儿子彦古和碑文的作者赵雄。

韩世忠与岳飞都是抗金英雄,他们在抗金上是一致的,两人之间的关系还可以,但不算太密切。韩世忠与张俊则是双重的儿女亲家,关系密切。韩、张与高宗的关系都相当好,岳飞则比较疏远。张俊与岳飞的关系不好,最后对岳飞落井下石。秦桧与宋高宗在与金议和与收兵权上完全一致。宋高宗的目的是消除内忧外患,稳坐宝座。秦桧则是通过掌握台谏势力,为高宗消除忧患,排除异己,操控朝野,实现权相梦。他们通过制造岳飞冤案,为实现各自的目标扫清障碍。

岳飞被害,抗金派受压,韩世忠为明哲保身,在岳飞案上与朝廷保持一致,所以在最早的墓志中写下了赞美高宗处死岳飞之词。

绍兴三十一年完颜亮撕毁和议,南下伐宋,抗金派重新抬头。但岳飞冤案的副作用非常严重,不仅岳家军军心涣散,举国将士均受影响,将军也不敢尽全力,因为立功升官,难免遭忌,落得岳飞的下场。金的南侵,因金国内乱而暂时告一段落,但谁能担保不会再来呢?岳飞冤案不平反,谁为朝廷出力呢?高宗自己作了亏心事,又死要面子,不愿承认与纠正,于是将宝座传给孝宗,自己作一个逍遥自然的太上皇。

孝宗有恢复中原的雄心,他需要岳飞那样的抗金英雄,因而积极为岳飞平反,然而平反以后,高宗的面子需要寻找合理的办法照顾。而岳飞的平反,使韩家非常难堪,因而乘着为韩世忠作新碑之机,韩彦古与赵雄合作编造了莫须有的故事,既使韩世忠保持完美的形象,也让高宗盖住了颜面。

莫须有的故事编成,社会影响极大。碑竖在韩世忠墓前,而碑额乃宋孝宗亲笔题写。碑文的作者与书写人都是先后当上宰相的名人,此碑所记自然被看作最真实的信史。于是“莫须有”的故事被许多史书所采用㉖,最后写入了《宋史》。

此碑文为所有涉及高宗与秦桧共同干的坏事定了调:那都是秦桧干的,与高宗无关。以后许多著作多依此执行。事实可以改编,只要编得高明,有权威撑腰,就会变成信史。有这个榜样摆着,于是新的故事一个又一个地被好事之徒编造出来。

如在岳飞墓前应该跪的是高宗和秦桧,却成了秦桧与王氏。智商不高的王氏被升格成比秦桧还阴险的狐狸,高宗与秦桧密谋转换成秦桧与王氏,密谋的地点由西窗变为东窗,最后,经过上百年的加工,一个完整版的“东窗事犯”的故事终于出笼,并且流行开来,成为新的掌故。历时三个月的诏狱,公开下的诏书:赐岳飞死,却变成秦桧一个纸条付狱吏处死。历史就这样被改写,人们依据这样的“信史”,去评头品足,去抒发感情,去编写符合时人胃口的新史,后人就这样被愚弄着。

古往今来,形形色色的假货太多了。尤其在社稷鼎革期,政治斗争残酷复杂,冤假错案扑簌迷离。史学工作者头等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有广阔的视野、敏锐的目光,洞察史料的诡异,运用严谨科学的方法,追寻历史的真相。

注释

① 有人认为“莫须有”应作“必须有”,理由是熊克《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卷58记此事,作“必须有”。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王瑞来点校本)亦作“必须有”。按:此说非是。其一,熊克书作于淳熙七年(1180)至十六年(1189)间,徐自明书作于嘉定九年(1216)至十一年间,均晚于赵雄碑,理应以最早出处为准。其二,《皇朝中兴纪事本末》系清抄本,熊克另一部书《中兴小历》,四库全书馆臣从明《永乐大典》中辑出,记此事作“莫须有”。《宋宰辅编年录》四库全书本亦作“莫须有”。从版本上看,其证据本身尚存在问题。其三,南宋岳珂《金佗稡编》卷8、卷2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3、刘时举《宋续编年资治通鉴》卷5、李幼武《宋名臣言行录别集》下卷8、《宋史全文》卷21上等书均引作“莫须有”。岳珂还专门解释此语云:“则是桧亦自知其无矣。”其四,从上下文联系起来看,如果是“必须有”,意思是“一定有”,那就是铁证如山,与下文“三字,何以服天下”完全脱节了。

②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上卷13。

③周必大《文忠集》卷123《辞免书韩世忠神道碑札子》。

④ 就现存的宋人笔记而言,自绍兴十二年(1142,岳飞死)至三十二年(1162,高宗退位)约有40多种,孝宗隆兴元年至淳熙二年(1163—1175)还有10多种,没有一点“莫须有”故事的蛛丝马迹。

⑤ 孙觌《鸿庆居士文集》卷36。又见《三朝北盟会编》卷218。

⑥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29《姓氏录叛逆传》。

⑦《三朝北盟会编》卷129。

⑧《宋史》卷25。

⑨元虞集《道园学古录》卷40。

⑩《三朝北盟会编》卷20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2、卷164,《宋史》卷365《岳飞传》,周南《山房集》卷5、卷8。

⑪《三朝北盟会编》卷202。

⑫薛季宣《浪語集》卷33《箋行狀》。

⑬周麟之《海陵集》卷23。

⑭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

⑮ 参李裕民《宋神宗制造的一桩大冤案》,《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⑯《六艺之一录》卷110。《十二硯斋金石过眼录》卷17,沈鑅彪《续修云林寺志》卷7,光绪刻本。

⑰《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第一百八人韩彦直(1132—?),字子温……年十八,六月二十八日生。”

⑱《要录》卷146绍兴十二年八月戊子。

⑲《要录》卷141绍兴十一年八月甲戌。

⑳《要录》卷146绍兴十二年八月丙寅。

㉑《要录》卷151绍兴十四年二月丙午。

㉒《要录》卷148:绍兴十有三年三月丙辰,“左宣教郎汪勃为太常寺主簿。勃,黟县人也。”注:“绍兴二十八年六月庚寅,叶义问奏:勃为建德县丞,赃污不法,为邑人所讼,秦桧与之有旧,监司庇之,寖得美官。”《要录》卷151:绍兴十有四年五月己未,“御史台检法官汪勃、主簿黄应南并为监察御史。”“后擢寘台省”当指为监察御史。据此,秦遣人往谒张、韩,应在绍兴十四年五月前不久。

㉓ 此条末注材料出处:“张子韶云。”子韶名九成(1092—1159),号无垢居士、横浦居士,因反对议和,为秦桧所恶,谪居南安军。著有《中庸说》《孟子传》《横浦日新》《横浦心传录》《唐鱠》《横浦集》等书。《宋史》卷374有传。

㉔《 朱子语类》卷131。

㉕ 周必大《文忠集》卷123《辞免书韩世忠神道碑札子》《缴书神道碑札子》《辞免润笔札子》《谢札》。

㉖ 淳熙七年(1180)至十六年(1189)间,熊克(1118—1190)《中兴小历》卷29、《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卷58。嘉泰年,岳珂《金佗稡编》卷8《行实编年》五,卷24吁天辨诬四。嘉定元年(120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3 。嘉定九年(1216)至十一年间,徐自明《宋宰辅编年録》。约淳祐四年(1244),刘时举《宋续编年资治通鉴》卷5。李幼武《宋名臣言行录别集》下卷8“岳飞”。南宋末,《宋史全文》卷2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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