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炳才
(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提升质量阶段
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其主要特点为:一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速度从过去的9%~10%,下降到6.5%~7%。二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服务业比重大幅度上升,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产业地位提高。三是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经济增长动力从过去的主要以投资、出口拉动转向创新驱动,以创新推动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从中高速走向提升质量的发展阶段。利用外资不能背离这个经济形势。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5年以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我国经济工作和“十三五”时期经济工作的主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适应需求的适应性、灵活性,尤其是促进产能过剩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企业成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其主要任务就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针对我国产能过剩、房地产库存过多、生产成本高、企业债务率高以及发展存在短板而提出的改革、发展战略。吸引和利用外资要看到这个战略要求和趋势,防止引进外资带来更大的产能过剩、更高的房地产库存,要着力于补短板,缩短国内与国际各种差距。
(三)以新发展理念指导经济发展
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等新发展理念是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间段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挥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吸引外资、利用外资不能脱离和偏离新发展理念要求。
绿色发展在今后比较长的时期内都特别重要。过去30多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发达国家的主要任务则是进行环境和社会治理。环境治理解决了空气、土壤、水质污染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社会治理解决了民众、企业的行为规范,大家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有矛盾和冲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国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与之伴随的生态破环、环境污染触目惊心,不可承受,治理迫在眉睫。而且因为排污总量大、累积量大,治理起来时间更长、难度更大。2015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91亿吨,占全球的27%,远超过美国(53.5亿吨)、欧盟(62.6亿吨)的排放总量;同期我国发电占全球的24.7%,而我国经济总量占全球比重只有14.21%,用电和排放的经济效应远不及美国、欧洲四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及日本。不仅如此,我国的排放高峰可能在2030年左右才能结束,因此污染治理压力大、挑战多,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利用外资必须看到这个严峻形势,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色发展。当然,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发展也同样要予以重视。
表1 2015年主要大国有关指标与经济比较 单位:亿美元
(四)吸引外资传统优势逐渐弱化,需要创造新的竞争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依靠廉价土地、低劳动力成本、不计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以及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也为长远发展带来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压力。目前,土地、住房价格高涨,劳动力成本提升,资金成本增加,使得我国利用外资的传统要素优势逐渐弱化,依靠这些要素进行投资的外资企业对我国投资开始趋于谨慎。我国市场巨大,对外资企业很有吸引力,但随着国内制造业企业的兴起和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国内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在下降。在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逐渐退出我国市场,或者转移到劳动力、土地成本更低廉的周边国家。由此可见,继续依靠传统要素资源优势很难持续吸引外资,需要创造新的竞争优势,比如互联网的开发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运用,新领域的开放,政府部门数据开放,更高效的行政审批,更加透明、规范、详细、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一)当前利用外资的特点
1.外商直接投资带来了我国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地位提高
1987年外资企业进出口占我国进出口的比重只有5%左右,1995年已接近40%,到2005年达到64%左右(见表2),外资企业成为我国进出口的主体力量,推动了我国贸易发展和国际地位提高,之后占比有所下降,但2016年外资企业的贸易份额依然超过45%。
2006—2016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持续增加,从5024亿元增加到8132亿元,增长62%(见表3);美元投资规模从630亿元增加到1263亿元,增加了1倍。外资企业在我国累计投资积累的竞争力和发展力,超出了国内企业同样投资规模所产生的竞争力和发展力。2006年外商直接投资占国内投资的4.57%,贸易份额占58.87%;2016年外商直接投资只有国内投资规模的1.34%,但其贸易份额超过45%。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较,就某种程度而言缺乏竞争力,或者说外资企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作用。没有外商直接投资的贡献,我国的对外贸易不可能有今天的国际地位。
表2 1987—2016年我国进出口总量中外资企业占比情况 单位:%
表3 1995—2016年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内投资增长比较 单位:亿元
2.外商直接投资推动了国内改革开放和产业及技术竞争
外资企业的体制机制与国内企业不同。鼓励和吸引外资意味着,既要允许外资企业的体制机制在国内发挥作用,也要改革国内的体制机制,推动国内的改革开放,尤其是企业管理理念、市场营销以及激励机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在这方面,外资企业功不可没。1995—2000年,外商直接投资占投资比重为10%~15%,对国内投资拉动和产业发展意义重大,这些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后来我国进出口的主要企业。不仅如此,最近10年,外商直接投资带来了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经营和服务理念,以及新的体制机制、创新思维方法等。工业4.0、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产品和技术的发展,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密不可分。
表42006—2016年主要行业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与外商投资比重的比较单位:%
3.外资企业在我国投资相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
外资企业对制造业投资是重点。2006年外商对制造业投资规模占全部投资的近64%,这说明制造业产品和市场在我国的市场扩张很有吸引力;但2016年外商对制造业的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只有28%,下降了50%以上,第三产业的投资比重则从2006年的34.73%提高到70.12%,提高了1倍以上。而国内对制造业投资比重相对稳定,大体在62.66%~62.96%。这说明,一方面国内企业竞争力增强,外资企业在制造业领域与国内企业竞争面临压力;另一方面外资企业看到了制造业的周期,加快了对服务业的投资。
2006年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政策调控之后,外资企业并没有降低投资规模,反而持续加大投资规模和比重,2014年达到28.96%;2015年在持续加大房地产调控的政策之下,开始对金融加大投资。此外,外资企业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科研、技术服务等领域加快了投资步伐,占比从2006年的2.5%提高到2015年的6.62%,投资增长了431%;而同期国内同领域投资增长只有333.27%,占国内投资总量比重是下降的。这说明外资企业在国内投资比较稳健,对市场前景判断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
(二)最近10年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1.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趋向弱化
最近10年,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虽然有增长,但总体来说增长乏力。2016年与2006年比较,国内投资增长451%,而外商直接投资只增长了近62%,年均增长只有5.5%左右,与国内投资差距巨大。外商直接投资占国内投资比重持续下降,最近10年下降了50%以上。这可能表明,外资企业对我国市场的投资前景判断发生改变,对国内投资的各种优势吸引力认识发生改变。事实上,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在提高,过去占投资比重较高的港澳台企业竞争优势在下降。当然,国内企业的学习和模仿能力、研发和开发能力的迅速提高及发展,各种要素成本的提高,对那些依靠劳动力低工资、土地和税收优惠等优势的外资企业构成了很大的竞争压力,他们往往会转移投资。
外资企业的国际贸易地位持续下降。外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比重从2006年的58.87%下降到2016年的45.78%;其中,进口从59.7%下降到48.52%,出口从58.18%下降到43.71%(见表2)。预计未来5年,外资企业的进出口份额可能还会继续下降。一方面是外商投资规模增长乏力;另一方面是内资企业的进出口能力以及“走出去”投资能力大大提高,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外资企业贸易份额下降是必然趋势。
2.外商直接投资行业分布过于集中
2006年外商直接投资在制造业、金融和房地产、批发零售和租赁、物流、信息软件和科研等行业的投资占全部投资的92.3%,2016年占90.71%。外商投资过于集中在少数行业,说明缺乏产业引导或者在某些领域开放不足,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目前,在行业分布过于集中的过程中,又出现了一种现象,就是制造业投资比重下降,而金融、房地产投资比重提高,实际是脱实向虚发展,与目前经济政策调整要求不符。应该说,外资企业在市场分析和战略分析方面比国内企业更具有战略和长远眼光。过去10年,国内金融尤其是房地产投资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变化不大,基本在22%,中间有所波动;但外资企业在这方面的投资比重却是持续大幅上升,占比从13.35%提高到34.82%,最近6年,在保持稳定的房地产投资比重前提下,重点加大了对金融的投资,比重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加快了经济脱实向虚的进度。另一方面,我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等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太少,比重太低,对生态环保技术、治理重视不够;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也极少,不利于我国从教育、医疗方面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表52006—2015年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行业比重变化 单位:亿美元、%
3.主要发达国家的投资下降,投资区域国别集中度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10~15年,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对我国的投资规模持续降低,如日本、以色列、北美,欧盟虽然绝对投资规模没有下降,但增长缓慢,占比下降突出。我国的港澳台和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的投资占全部外商投资比重则持续提高,2000年只有55.51%,2006年达到57.62%,2010年为72.49%,2015年达到创记录的77.33%。2016年仅港澳台投资占比就达到79.59%,如果再加上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的投资,则投资金额达到1121.5亿美元,占总量的94.67%。港澳台资本占比高,有历史必然性和客观性,也与我国技术发展阶段相适应。但面向未来,港澳台的资本技术不足以推动国内经济转型升级走向中高端,应更多吸引和利用发达国家资本。
4.利用外资获得核心技术难以实现
很多案例表明,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前沿技术是企业竞争的命根子,是换不来的,也是拿不到的。核心技术是企业长期巨大研发投入的结果,是知识和知识产权长期积累的结果,轻易转让就失去了自我。企业竞争几乎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技术不断更新需要持续加大投入,转让技术却没有巨额回报,企业可能面临死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的转让,意味着在未来技术竞争中,企业难以掌握领先地位,前期投入无法回收。因此,在国际投资及其双边、多边投资谈判和协定中,更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专利使用的高额付费,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仿制产品和技术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准备淘汰和放弃的技术才可能转让,或者需要进行合作的时候才会转让部分技术。只有那些面临死亡、重组的企业才可能转让技术,即使如此,发达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技术转让及使用也有附加条件。比如,只有生产许可权,出口则需要经过许可、需要付费等,有些甚至禁止转让。
表62000—2015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区域和国别结构单位:亿美元、%
(一)从重视资金、企业数量走向重视质量,重视发达国家资本
数据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在数量和比重上对我国投资的影响在逐渐弱化,其占比从1995年的15.65%下降到2016年的1.34%。可见,我国经济增长已经不缺乏资金。事实上,最近3年,国内各种基金和投资人都在寻求好的投资项目。不仅如此,国内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向国外投资,201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开始超过外商直接投资。因此,未来利用外资的重点要从数量走向质量,从资金走向品牌、技术。
质量是什么?产品品牌、各种先进技术当然是质量的重要内容,但更重要的是利用外资要符合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发展的需要,要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在招商引资政策上,包括对国际的宣传中,应特别强调这个趋势和方向,以吸引外资企业。符合这个质量要求的企业在哪?主要不在港澳台,也不在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资源能源大国,而是在日本、欧洲和美国等工业化发达国家(地区)。长期以来,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来源地是港澳台、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这些外资企业对我国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是非常适用的。但我们今天需要从低端制造走向中高端制造,实行转型升级,就要调整外资政策和战略,减少对港澳台和避税群岛的外资利用,更多吸引成熟国家的资本。幸运的是,2016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中(1184.6亿美元),来自欧盟的投资达到96.6亿美元,同比增长40%;来自美国(38.3亿美元)、新加坡(61.8亿美元)的投资也有大幅增长;但港澳台资本依然较多(942.8亿美元)。
(二)从重视技术、设备引进走向重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尤其是自主创新
我国依然需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乃至在国内先进,而在国际可能并不先进的技术,然后进行消化、吸收、研发、创新。
1.对外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需要有新的理念
一是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不求拥有,但求合作。二是先求学习运用,后求研发创新。让外资把最先进的乃至核心的技术、设备拿到家门口来生产、使用,通过生产许可生产出先进的设备,来解决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和排放问题,解决节能降耗问题。在生产、运用、学习、研究的基础上,再考虑如何开发研究、创新设计。这些企业来得越多,国内培养的工程师、技术人员就越多,以后自主创新的可能性越大。不应该指望外资企业将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转让给我们,或者进行所谓的市场换技术,而是更多靠新的途径来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
2.加强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其转让、合作
我国与主要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差距,不仅在技术本身,也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和重视不够,在于缺乏创新思维方法。我们对技术发展变化的历史掌握不够,因此对创新和变革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跟跑多、领跑少。只有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知识的积累和运用,才能有真正的自主创新。要加强对国际和外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法(条例)》,对知识产权的合作、引进、转让、付费标准,以及不同技术的保护年限、适用范围和产品等进行具体规范;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形式、赔偿标准以及定性做出具体规定,未经许可的运用,侵犯、窃取知识产权等,要上升到刑事犯罪,判处高额赔偿;对知识产权提前结束后,保护时限转让、授权、扩散、普及使用等行为,予以鼓励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
3.注重创新方法,在保护和学习中实行自主创新
技术领先必须有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这涉及思维方法。我国的瓷器在明清之前风靡世界,后来在欧洲失去了吸引力。德国人研制瓷器,建立了实验室,尝试用各种材料调制出瓷土,包括大理石、骨粉等怪异成分,经过反复配方、实验,前后用4年时间,经过3万次实验,记录了全部实验过程、结果、细微差异等,发现了陶土中各种元素的最佳配比,彻底掌握了瓷器制造的烧制原理、化学原理和温度控制,并有定量、数量分析。蒸汽机发明以后,英国将瓷器制造的脱坯机械化、批量化,从此超越中国。由此可见,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首先要知道差距在哪里,同时要清楚用什么方法解决差距,然后在引进、学习的基础上,通过观察、检测、实验、数据积累进行创新和改进,实现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的转变,这样就不会只能跟跑而不能领跑了。今天的创新,不仅要依靠实验及其记录,更多要运用计算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进行协同创新、数据链和技术链创新,利用痕迹数据创新。
(三)从重视一般制造技术走向重视生态环保技术和设备
最近10年,外商直接投资对制造业的投资比重急剧下降,投资的绝对规模也出现下降。这其中有技术的应变性不足、市场价格竞争激烈等原因,也有外资主动调整投资结构的原因。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远未完成,依然需要利用外资,但需要提出更先进的各种技术、能耗、资源消耗标准,需要提出智能化、信息技术安全标准等,推动转型升级走向中高端制造。同时,要更加重视生态环保技术设备的引进和利用。
1.引进国际先进生态环保技术和设备
我们要利用外资的前瞻性和战略性优势,制定吸引外资的新政策和制度,吸引外资参与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修复。比如,德国的水泥生产完全封闭运行,最新技术摄氏300度可以烧制水泥,而一般水泥烧制平均温度为摄氏1450度,我国有些企业甚至要达到摄氏1700度;德国的垃圾焚烧处置技术在国际上比较先进,目前能够解决二噁英问题,国内可以建立垃圾焚烧厂;德国的水污染处理技术、设备和方法也很先进,污水的过滤膜技术目前可以过滤水中病毒,乃至回收水中的荷尔蒙。日本以及欧洲其他国家在污水、淤泥、垃圾焚烧、建筑垃圾处理、土壤污染处置、水源地保护方面的技术均比国内先进。在节能降耗上,我国也需要吸引外资企业投资或者合作。
2.吸引外资在国内建立企业生产生态环保设备和产品,用于污染监测、分析和处置
在空气、土壤、水污染监测,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污染物处理以及水源地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主要发达国家也有相对成熟的技术和设备乃至经验和方法,我们可以考虑引进这些企业到国内建立独资、合资企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空气污染治理相对水污染、土壤污染治理时间较短,主要在于控制排放,而水污染治理需要30~40年才能达到二类水质,土壤污染治理的时间则更长。因为水质和土壤污染是累积性的,在控制排放的同时,需要技术、设备和方法来进行处置。因此,更应重视吸引外资进行水污染、土壤污染处置和垃圾焚烧。
3.引进国际污染控制和治理的管理技术及方法
我国目前对于污染治理采取总量控制、降低指标的考核方法,这有利于政府部门落实责任、传导压力,但不利于监管具体落实和从源头控制污染。真正的污染控制,要从本地区气象条件出发,计算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限度,设计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垃圾与空气、水、土壤污染指标)和时点标准,从企业投资项目的图纸设计和技术、设备标准审查开始,对排放指标进行控制、监测。这些方面也可以引进国外的机构进行规划、设计、计算。欧洲企业新上项目,环保审查非常严格,从企业设备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排放指标上进行控制,对排风口、排污口以及污染物数量、标准都有具体标准和审查要求。审查通过以后,企业要对排风口、排污口建立联网电子监测。因此,鼓励和吸引生态环保的外资企业投资,就要建立新的生态环保标准和制度、政策,将过去的鼓励、许可、限制、禁止分类的外商投资管理,具体化为设备污染物排放、能耗、水处理技术等标准的准入条件,以及对排放的电子监测和联网要求。
4.完善创新自贸区外资企业政策
在部分自贸区(如上海、广东)按照国际规则、标准、法律对外商直接投资开放,制定相关制度,增加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审批的透明度,扩大审批审查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的公开性、可查性。让外商投资进入我国,依法办事,不需要找人、找关系。鼓励自贸区吸引国际生态环保企业投资,以加快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制造的发展。对生态环保治理的外资企业进行招标,凡是达到准入门槛乃至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设备、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政府对外资企业予以公共事业项目财政补贴,享受国民待遇。对不能达到门槛条件的企业,不予准入。对内资企业进入,则削减土地使用权年限,最多给予25年,迫使企业加大环保技术研发和开发。
(四)加大第三产业开放力度和外资利用规模
目前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在第三产业,但主要是金融和房地产、批发零售设施投入和租赁等,应鼓励外资更多投向其他产业,以优化服务业的外商投资结构。需严格限制金融、房地产行业的投资。
1.加大水利、环境、公共设施领域的开放
我国对水源、水流保护严重不足,水污染随处可见,环境治理与国际相比差距巨大。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都有成熟的管理制度和经验、技术。可以加大开放力度,让外资参与山水湖泊污染治理,参与生态修复、治理设计,包括城市开发的规划设计。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委托世界银行专家开展城市规划设计,划分功能区,50年不变,到目前依然有60%的面积是禁止开发区。新加坡能够成为花园城市,成为亚洲的绿洲,与城市规划密不可分。
2.加大教育、卫生领域的开放
我国教育领域对国际、国内的开放都较少,而教育对经济转型升级来说是基础。这方面不开放,就无法学到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创新方法。日本、德国的创意设计、职业教育都发展得比较好,德国企业办职业教育学院,日本有好的师徒制度,这些可以培养大量工程师,而这正是企业所需要的。没有与企业生产、技术结合的教育和人才培养制度,优秀的设计和设备技术的改进、完善、创新就无法实现。因此,至少可以考虑允许企业办职业院校,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办职业院校、技术院校的外资企业进行投资。医疗卫生领域也是高度垄断、开放度不足的行业。应加大开放力度,学习发达国家跟踪治疗、药物开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方法,推动国内医疗及制药业的发展,尤其是在病人观察、治疗效果、药效分析数据开发和运用方面,便利治疗走向智能化。
3.加大生产领域服务业的开放与合作
近10年,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领域,外资加大了投入,但依然不够,应继续鼓励引进和利用外资。当前经济转型升级,制造业的发展离不开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以及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实验中心,在技术研发、突破和创新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互联网、云计算应用方面有些优势,但在制造业企业产品、设备的互联、物联、智能化方面,与国际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对外资开放数据乃至引进技术进行产品、技术、设备的升级很有必要,因此要鼓励企业在这方面主动作为,引进外资或者与外资合作。
4.加大能源领域的开放
2016年,我国发电量占全球的24.7%,碳排放占全球的27%,但GDP只占全球的11.8%,而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地区)用电消耗、碳排放占比与GDP的占比基本相当,由此可见我国能源开放潜力巨大。德国已经做到家家户户发电,太阳能、地热能等各种能源随时进入电网,没有出现弃风、弃光伏的情况,其智能电网的适应性非常好。在新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智能电网发展、能源结构调整趋势等方面,国际上都在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我国应该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改变我国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入电网不稳定性问题,加快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其比例,以解决我国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在节能降耗方面也需要开展国际合作,吸引外资。
(五)不断完善利用外资政策
1.利用外资要有长远战略
利用外资既需要制定短期的产业指导目录,更需要具有长远战略,至少要考虑5~10年的发展趋势。一是鼓励外资把领先的前沿技术、设备投入我国发展,引领国内企业跟上世界的潮流和步伐。利用外资不是简单鼓励、普惠,而是制定具体行业、产品、技术设备标准的优惠,一般企业和技术不给予优惠。二是区分不同发展地区,实行差别化的利用外资政策。国内区域不平衡也是长期发展要解决的问题,对于中西部的外资企业和东部、发达省区的外资企业,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和标准。在标准和准入门槛一致的前提下,可允许中西部地区给予在该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相应的鼓励、优惠政策,而东部地区、发达地区则不用。优惠政策条件由中央部门制定,地方不能制定但可以出资。在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中,要考虑西部地区的气象条件,考虑其缺水、生态脆弱、环境承载能力差等问题,不能引进耗水多、污染排放多以及对空气、土壤、水有污染的外资,应该更多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耗水、耗能、排放少的企业。三是走向绿色财税政策。对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以及地下资源使用、自然环境的破坏征收高税率,相反则降低税率,有些可以实行累进税率,以此吸引外资。
2.完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加大国内企业设立和项目投资的法律法规建设。实行行业、产品、技术、设备、投资市场准入门槛条件和标准,设立安全要求和责任,规定赔偿处置程序以及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等,使一切行为都有法律依据。一切经济行为违法就是刑事犯罪。同时,将所有保留和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全部改为法律许可的审批。当前简化行政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取消审批不是不要审批,必须的规划审批、土地使用审批、环保审批等依然不可缺少,但这些审批不应是行政审批,而应是法律许可的审批。法律审批的特征就是企业设立或投资有门槛条件和各种技术标准约束,有审查要求,企业投入生产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运营就是刑事犯罪,受法律制裁。审批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把关的也是刑事犯罪。目前,发达国家都有法律审批,其具体程序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这样,企业也不会随便设立,假冒伪劣企业相对较少,新生企业也较少。经法律审批后,被审批人也可以监督审批人,并进行法律诉讼。对于外资企业,至少可以在自贸区进行这方面的改革试点。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应从正面清单走向负面清单,除中西部部分省区、生态环保投资(明确具体区域范围和生态环保的技术标准及要求)可以保留部分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外,对外资企业需逐步走向国民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制定详细的监管制度和规定,增加制度和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
法律审批后,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不能像行政审批主要管事前审批,事后缺乏监督和问责、处罚。监管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审批的要求进行,对不符合的进行处罚、问责,乃至停止生产、吊销执照等。面对这样的管理体制,企业会更加注重法律责任,否则将面临全部投资损失的压力。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调整,监管职责的改变和细化,需要制定更详细的法律法规,各行业和各部门都需要在这方面进行梳理。
5.主动进行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只涉及一个国家自己制定政策。但如果开展双边贸易投资协定谈判,乃至开展多边贸易投资谈判,则更有利于双方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制度,解决双边外商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投资协定的基础上,可以对外商投资设立专门的产业园,推动改革试点和开放。双边投资谈判确立的准入标准和要求,还可以进行国家之间的标准互认,简化投资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开展与欧洲、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谈判,还有利于吸引发达国家企业到我国投资,改变目前不合理的投资区域和经济体结构。
1.BP石油公司:《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BP石油公司官网,2017年6月。
2.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2012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版。
3.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官网,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