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9日至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省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曾经强调,贫困地区发展要依靠内生的动力。在我国,这种动力何在?这种动力机制如何构建?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从组织建设入手。
首先,合作经济组织能够调动社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作经济组织都具有为全体社员谋利益的宗旨,在组织运行与管理中特别重视发挥社员参与的积极性,具体表现在: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利益分配主要以交易额所占比例分配;社员拥有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等。同时,还营造合作经济组织的“家”文化。这种组织在思想、经济利益等方面体现出的对社员高度认可度和依赖度,确保了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发挥。
其次,合作经济组织较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可以从其实践中得出一个结论: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能够履行好社会责任的单位。从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诞生到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合作经济组织有天然的益贫性,关心和支持贫困人口发展已经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职能。
最后,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成为架起政府与贫困人口对接的“桥梁”。在马克思看来,贫困就是生理上必须的,再减少就会危及劳动者生命的,维持生存的物质资料的最低界限。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相对贫困的概念,也就是在温饱问题已经解决的前提下,地区或者人群的相对落后状态。政府的职责就是要解决这些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问题。但是,光靠政府的努力也难以实现扶贫的目标。这就需要一个“桥梁”,帮助贫困人口和政府实现各自的目标。
第一,吸收贫困人口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比如,易县扶贫合作社将贫困人口作为服务对象和运行主体,有效规避了贫困人口低度组织化脱贫问题,代之以组织化扶贫。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这种扶贫形式的优点在于,不把贫困家庭作为“输血”对象,而是将这些家庭的劳动力吸收到合作经济组织就业。通过这种“造血式”扶贫增强贫困家庭的内生动力,使这些家庭走向“就业—收入增加—脱贫—更高质量就业”的良性循环发展轨道。
第三,合作经济组织与贫困家庭构成合同关系,帮助这些贫困家庭与大市场有效对接。实践证明,这种扶贫模式要求合作经济组织的益贫性凸显在自己发展的目标之中。
第四,合作经济组织直接以慈善的形式帮助贫困家庭。河南省汉邦养羊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河南省亚盛牧业公司联合扶贫,其模式是将小羊委托给贫困户养殖,提供技术和饲料服务,然后回收其成品羊。目前,该联合社和公司在方城县畜牧局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进“千村万户脱贫致富工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在观念上,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被固化为扶贫的唯一组织。有的人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者的联合,其宗旨最符合成员的实际需求,所以,它是最好的扶贫组织。这种观念有着诸多漏洞,比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否都愿意和有能力成为这个自组织的当然成员?该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都履行义务并且正确行使社员权利?脱离了政府的扶持,该组织是否还能够可持续发展?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该合作经济组织是否按照合作社原则而组建的?如果上述问题没有准确答案的话,该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异化”了的组织。有名无实的合作经济组织被当作一种制度的“路径依赖”,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不可取的、错误的思维,必须摒弃。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未能有效理顺。按理说,二者在扶贫事业中的定位是清楚的,职责也是明确的。政府负责公共品的提供,合作经济组织负责运营和微观管理。事实表明,在有的地方二者的定位和履行职责时容易错位。合作经济组织往往被当作“他组织”,弱化了甚至消减了其“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特性。其危害性在于,合作经济组织失去了“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这不仅影响到扶贫效果,也容易使合作经济组织特性被逆向评价,要坚决抵制这种倾向。
第三,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管理与经营能力较弱。受人才、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合作经济组织市场开拓能力明显低于大中型企业。这种状况不仅影响到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成长,也制约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第一,要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以合作社为主要组织形式,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组建的,以满足成员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需求以及抱负的自治联合体。这种概括避免了合作经济组织是“弱者的联合”的思想禁锢,有利于真正将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成为有强大竞争力的市场经济主体。
另外,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的类型是多元化的,既包括供销合作社,也包括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更多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当然,也包括新型的劳务合作社、旅游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这里既有传统的组织资源,也有现代的组织创新;既有国际常见的合作社组织类型,也有中国的创新性合作社。
甚至于联合社和联合会、协会等也可以纳入到广义的合作社范畴。切忌将合作经济组织限定在某些狭小的范围内,当然也要防止合作经济组织泛化。对于自称为××合作社的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宣传为××合作社的现象要坚决制止,以保证合作经济组织“正本清源”。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化认知与建设是理论上的客观要求,更是实践层面的急需。
第二,将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扶贫的一种可选的组织类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是扶贫事业开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司、协会、合作经济组织,甚至是家庭农场都是承担扶贫工作的重要组织。要认真研究扶贫主体和外部环境,科学选择扶贫主体,在建立扶贫机构的时候,可以将上述组织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出来。例如,在某种农产品市场开拓时,可以在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调动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引导贫困农户按照标准生产,这种标准既可以是公司制定的,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自己制定。这样,“市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贫苦农户”的组织模式得以建立,可以大大增强扶贫效果,合作经济组织的益贫性才能够在有效机制的保证下得以体现。
第三,政府和合作经济组织要明确定位和职责。政府在扶贫过程中扮演公共品的提供者角色,重要的是要增强贫困地区的主体的内生动力。扶贫先扶志,更要扶智。政府不能大包大揽,要充分调动贫困地区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精准发力,提升扶贫的整体效果。
第四,合作经济组织要强化内部管理,增强经营能力。合作经济组织要在人力资本积累、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标准化、市场开拓等方面有所作为,增强其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影响力,增强扶贫效果。
第五,抓住重点,将扶贫事业推向深入。要强化产业扶贫、电商扶贫、智力扶贫等手段,向国家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重点倾斜,推进区域协作扶贫。要促进公有制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等经济主体的建设和发展,为扶贫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实现脱贫目标是可行的。但是,也需要在政策、组织、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既要保证贫困地区精准脱贫,还要保证贫困人口不返贫、富裕人口不致贫。这需要构建一个系统工程,而这一系统工程的核心就是要有强有力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