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木森
(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东 湛江 524005)
在社会学的理论中,个体的社会化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其主要指“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组织社会化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学术界的定义多种多样,但主要是指“个体通过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和价值观念来适应新组织的价值体系,认同组织目标和行为规范并有效融入组织的过程”,[1]对一个组织来说,就是实现组织的新成员对组织的心理融入。通常来讲,组织社会化是否真正完整,是以心理融入为标志的。
为了使组织社会化更有效,组织就必须对组织社会化的策略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通过不同的手段来缩短新成员对组织的适应和认可时间。这个过程中,组织和个体都可以成为主导,如果是个体为主导,就是新成员通过主动查找组织信息、自觉与组织老成员交流和沟通等来提高对组织的了解,而以组织为主导,则是组织通过组织集中培训、交流等形式来提高新成员对组织的认可与融入。无论是哪种为主导的方式,都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等成本。[2]
从企业的实践来看,新员工组织社会化的过程越短,融入企业就越快,企业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就越少,对企业的发展就越为有利。[3]新员工正式入职前是一个可以争取的时间,这段时间一般在半年多左右,利用得当的话,是可以有投入远大于产出的效果的。同时,由于新员工了解企业信息的渠道相对有限,除了官方网站及一些新闻报道,他们几乎很难通过个体的努力在社会化过程中成为主导。而企业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好这一时间段,其采取的社会化策略通常更为有效。本文所提到的中交四航局临时团支部,即是企业为加快新员工进行组织社会化的一种手段。
“准员工”指的是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但又尚未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这一特定人群,是我国采取的应届毕业生在正式毕业前即参与求职的就业模式下的特有产物,有相当鲜明的特点。
第一,“准员工”的思想动态处于不稳定阶段。应届毕业生即将走出校门、步入社会,他们所面对的压力是空前的。即使是已经签订了就业协议的“准员工”,受到高校职业规划教育相对落后的现状制约,他们对于自己即将进入的企业、所从事的岗位普遍缺乏了解,极易产生迷茫。这一时期,也是其最容易产生“动摇”的时期,“准员工”在签订就业协议后“违约”的主要原因就在这里。
第二,“准员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处于管理“空窗期”。从高校的角度看,“准员工”已经是即将离开学校的大学四年级学生,主要任务仅仅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一般不会再安排其他形式的活动,管理相当宽松。而此时企业又尚未与“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很难通过企业制度对“准员工”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准员工”是处于一种管理的“空窗期”。
以上两个特点,对“准员工”即将开始的组织社会化过程有着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准员工”在正式入职前就流失。
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是企业新员工组织社会化的牵头部门。但在“准员工”正式入职前,企业的共青团组织反而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企业共青团组织如果能够主动介入“准员工”的组织社会化过程,将比其他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一,共青团组织与青年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应届毕业的“准员工”均是28周岁以下的青年人,他们在学校期间即受共青团的管理,与共青团组织的联系当然更加紧密。“准员工”或者在学生时代就曾经在团委、学生联合会或者班级、年级团支部担任学生干部,或者参与过团委、学生会、社团联组织的活动,他们对共青团组织的了解和认可度通常要高于其他性质的组织。
第二,共青团组织的设置更加具有灵活性。根据《团章》规定,“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4],而共青团十八大的报告中也指出,要“探索完善开放共享的资源整合机制,要善于变工作对象为工作力量,动员群众来服务群众,彻底打破行政化思维定式,构建全团联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5]企业共青团组织可以根据“准员工”分布的不同情况进行灵活地设置或者撤销。
第三,“准员工”的地域分布相对集中为企业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了条件。目前我国高校分布相对集中于大、中型城市,而企业根据专业实际需求等所选择的高校往往又进一步集中。以中交四航局为例,大连理工大学、河海大学、长沙理工大学、重庆交通大学等院校招聘的员工相对集中,而对应地在大连、南京、长沙、重庆等地的“准员工”较为集中,这就为企业团组织在当地设立临时团支部开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共青团组织是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之一,企业共青团的政治优势可以转化为推动“准员工”组织社会化的重要力量。[6]中交四航局的临时团支部建设工作始于2010年,经过八年多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从企业临时团支部的实践活动来看,企业共青团组织在“准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还有着相当大的挖掘空间。目前来看,企业临时团支部所起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帮助“准员工”找到归属感,初步形成团队意识。在临时团支部设立之前,中交四航局的“准员工”活动相对分散,即使在同一个城市甚至同一所高校,相互联系也并不紧密。而自2010年在重庆、长沙等片区设立临时团支部以来,通过各具特色的团支部活动,将原来并不认识的员工提前集中在了一起,并通过各种文体活动、志愿者活动、参观学习活动提前形成团队意识,以便在正式入职后能够迅速形成合力。
第二,向“准员工”传递企业文化,引导他们对企业文化提前形成认同感。21世纪是文化管理时代,只有让员工的价值观和目标与企业文化高度趋同,才能够促使员工更好地为企业创造高价值。[7]在成立临时团支部前,中交四航局对新员工的企业文化教育往往集中在入职培训中,而培训的时间往往只有十天左右,新员工很难在这一过程中对企业的文化有太多的认识。而临时团支部组织“准员工”学习四航局的《企业价值观手册》、企业文化热点,并通过团支部建立与企业员工的交流平台,使其对企业的文化能够提早接触、提早学习。
第三,帮助“准员工”提前了解企业,降低“违约”风险。在临时团支部成立之后,往往会组织“准员工”到企业的基层单位进行参观学习或实习,使其对未来的工作环境有更加清晰的认识,避免入职后因心理落差过大导致离职。同时,由于提前参加实习,一些“准员工”对自身的岗位职责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一旦正式入职,即可迅速投入的工作中去,为企业创造效益。
毫无疑问,企业共青团组织在“准员工”组织社会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自然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不足,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行进一步完善。以中交四航局的实践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临时团支部而言,虽然其与普通基层团组织有很多共性之处,但由于其临时性及成立目的的特殊性,其在日常管理和运作方面还是有许多特色之处,如果不用明确的管理制度来进行规范,则很可能在运作的时候出现偏差。
以团干部管理为例,按照《团章》要求,团支部的干部一般可一年换届一次。然而,目前企业临时团支部往往存在时间只有半年,通常情况下临时团支部的干部只需要在支部成立初期进行一次选举,这就要求临时团支部的委员必须在综合素质方面较为过硬,如何确保关心团的工作、既有工作热情、又懂工作方法的团干部被成功选拔出来,又如何对其工作进行考核,是需要进行思考的。除此之外,临时团支部的经费管理、活动的开展等,也需要用成文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虽然“准员工”在离校前,学校团组织方面已经淡化了对其的组织管理,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准员工”依旧处在其所在学校团组织的管理范围之内,即其组织关系并没有从学校转出。按照《团章》的规定,团员关系不能够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团支部中存在,这是临时团支部存在的一个困境,也是设立临时团支部面临的最大问题。
因此,如何更好地通过协调、沟通,理顺企业临时团支部与学校共青团组织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显然,企业临时团支部更多是为开展活动而设立,并不涉及“准员工”的组织关系,也就是说,并不会对“准员工”在学校共青团组织中的存在产生实质性影响。企业需要做的,是与“准员工”所在学校的共青团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并取得学校共青团组织在临时团支部活动开展过程中的理解和支持,甚至可以委托学校团组织对临时团支部进行指导和代管。
同时,企业临时团支部在开展活动的时候,必须要服从学校对“准员工”毕业工作的安排,切不可因为开展相关活动而影响了“准员工”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否则势必因小失大。
团组织工作的开展需要以活动为载体。临时团支部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也对其活动形式提出了要求。如何创新活动形式,更好地发挥临时团支部的作用,目前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目前,中交四航局的企业临时团支部还处于探索期,虽然各临时团支部开展的活动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形式上却还略显单薄,足球赛、篮球赛等体育活动偏多,但单纯地开展传统的活动,对“准员工”增进对企业的实质性了解方面意义不大。引导临时团支部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更多地融入企业的元素,让“准员工”在潜移默化中增进对企业的了解是很有必要的。这需要企业团委加强对临时团支部的活动指导和策划支持,使临时团支部的活动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