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的创新理念和保障机制

2018-02-07 07:04:49范道晨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29期
关键词:发明者拥有者职务

范道晨

(1.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北京 100044;2.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044)

1 引言

职务发明的利益补偿机制是一个较为繁复的问题,在实际的工作管理中,若不能处理好专利拥有者与专利使用者的利益,会严重影响集体的创新能力与员工的凝聚力,并使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成果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对科技进步国家发展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完善职务发明的利益补偿机制的相关问题对技术进步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 日本补偿机制的制定以及相关机制的创新

2.1 日本补偿机制的权益界定

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权益界定,日本在特许法中第三十五条的第一款中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职务发明的初始权利归属于发明者,也就是说发明者对于专利产品具有绝对所有权是被政府、法律承认的,不仅如此,在该项条款中也承认使用专利项目的雇主拥有“法定一般实施权”。该项权益界定在较大程度上明确了专利所有者与专利使用者的制衡关系,在法律层面充分考虑了二者的利益联系。在2004年,日本政府对特许法进行系列修订,明确了对专利发明者的保护机制,能够更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并强调专利发明者的绝对权益模式,且拥有“相应对价请求权”,能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出适当报酬的相关需求。

2.2 日本补偿机制的创新

日本在近年来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具备终生雇佣、论资排辈等特点的模式。利益补偿机制在发展过程中,其专利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尤其是在专利诉讼案例逐渐增多之后。日本政府在该种情形中逐步加重了对创新补偿机制的重视程度,并在之后修订特许法的工作中承认专利所有者与专利应用者的权利与利益,实现理论中存在的相应对价请求权,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专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将其所有权明确并转化为实际的法律要求。该种机制的创新理念进一步激发了发明者的创造热情与灵感,使企业在后续的发展中能够拥有更强大的知识竞争力,并使整个社会都处于创新、发明的浓郁氛围之内。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更为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群众支持。

3 日本利益补偿机制的保障机制

3.1 国家全面保障雇员的信息知情权

就以往而言,日本企业在发挥过程中,补偿款项、额度都是由现有的“劳资协议”完成的。但是对于多数专利拥有者而言,其在签署相关协议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需求进行。因此,在其后续享受实际的发明补偿时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鉴于此,为了能够进一步保障利益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相关单位与企业需要在调整思维观念的同时,制定更为健全的法律相关规章制度,使其能够对专利拥有着强制形式的保障措施与约束效应。在日本修订的第四、五款的特许法规定中,明确了对价标准、具体数额等方面与雇员的协商保护效益,并通过国家相关单位的干预政策保障其后续发展中的国家强制力度,全面保障并提升专利拥有者的信息知情权。

3.2 强化对专利拥有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在日本特许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中有如下规定:“職員、法務職員、公務員、地方公務員(以下「職員」という。)の部門、法人、国家及び地方公共団体(以下「使用部門」という。)の使用は質的には使用部門の事業の範囲内であり、発明を実現する行為は、部門の管轄下にある職員の現在または過去の職務(以下、発明発明と称する)の使用によって得られた発明から得られ、サービス発明の授与された相続人がライセンスを取得したとき、実施権。”①若不存在对价概念的相关规定或存在的规定不够合理时,法院可针对专利发明者在应用专利时获取的效益、雇佣者所在应用相应的专利时所能做出的共享以及专利拥有者的实际处境等情况,进行对价的后期确立[1]。部分专家认为,该项条款能够利用法律武器平衡专利发明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专利发明者的切实利益,使其能够在后续的工作中一直秉持对发明工作的热爱。不仅如此,日本近年来发生的关于专利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也都较为倾向专利拥有者的利益方向,也能在较大程度上显现了整个政府知识产权等相关的问题的立场。故而,根据全新的特许法可知,若专利拥有者在进行合约签订、利益获取的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迫害,其可利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个人的利益维护,该种形式的保护措施能够强化发明者的工作热情,使其能够为发明事业倾注更多的精力。

3.3 将专利拥有者的权益保护机制程序化

在修订后的特许法中,第四款中明确了“相应的对价”、“劳动合同”以及“职业规定”等方面合理性的考虑以及其程序性的标准要求[2]。主要包含的内容: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要逐步明确专利拥有者与专利使用者协商的实际状况、保障相关标准的公开状况、确定对价的详细数额、积极听取专利拥有者的意见以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该条款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能否发挥实际效用,对其保障的具体效果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而其合理程度也是判定该项条款是否具备足够效力的有效依据。另外,在确定专利使用者支付给专利拥有者的“适当数额报酬”时,要周到的考虑专利所能为专利使用者提供的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利益。并在工作过程中与其进行合理化协调,使双方能够在报酬数额方面更为满意。

4 日本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的实际应用分析

4.1 有效利用制度创新与知识产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逐步凸显,日本在该项工作中逐步强化其内在结构,将其转化为多种不同形式,并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普及应用,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的法律效益的宣传活动。日本在该项工作中利用其先进的思维与制度的创新模式,开创了较具体系的、有机的知识产权的应用模式,并在该过程中形成了世界发展进程中司法体制逐步完善的、较具规模的、拥有先进法律体制水平的国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有效的应用制度创新与知识产权能够进一步强化日本知识产权的发展,使其国家的补偿机制处于社会发展的先进水平。

4.2 应用司法判例宣传并强化补偿机制的效用

虽然,在日本的特许法中明确了“发明者主义”的法律效益,但是对于发展中的企业而言,其认为员工在职期间的发明归属于企业所有,对于发明者而言,该种工作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而该种模式对于日本现有的企业而言并非个例,而是普遍性的存在。因此,在特许法修订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用司法判例宣传并强化补偿机制的效用,使其能够进一步保障员工的个人利益,在其离职一年后完成发明时,提前向公司通知,询问公司意见,是否应用相关专利,最终做出是否转让给原本公司的决定,能够进一步保障双方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利益。

5 结论

综上所述,日本职务发明利益补偿机制的创新理念和保障机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具有较为明显的效用,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满足社会的知识产权的发展,也能全面促进世界法律体系完善与发展。

【注释】

①日本《特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译文:使用部门、法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下称「使用部门」)对于工作人员、法人的雇员、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下称工作人员」)在性质上属于该使用部门的业务范围内并且实现发明的行为,出自于使用部门管辖之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的职务而完成的发明(下称职务发明)获取特许时,以及职务发明的特许继承人取得特许时,均拥有特许权的普通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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