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研究

2018-02-07 06:54文◎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1期
关键词:责任制合一检察官

文◎

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是为了实现专业分工、提高效益,也为便于上级指挥监督。比较不同国家、地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可以总结出两点共同规律:一是业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是适应案件办理需要,将处理同类业务的检察官集中在一起,以便于组织调配和业务管理;二是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适应特定检察机关的职能、组织特点和业务发展需要。

在我国目前改革背景中,合理调整设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应注意考虑如下因素:司法责任制及其限度、办案业务量和检察官数量、办案组织的设置以及与部门的关系、业务工作特性、日常管理需要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对接。另外,还应注意机构设置的适度稳定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基本统一性。

当前“大部制”改革试点中,遇到一些问题:其一,固化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以其为基本业务单位和管理层级,不太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其二,与检察官责任制及员额制改革可能存在一定矛盾。其三,在案多人多的检察机关,可能增大管理难度,妨碍管理效益。其四,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可能不利于检察管理。其五,上下业务对接产生的障碍。

“大部制”比较适合于案件数量较少,检察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诉讼与监督职能分离和机构分离利弊皆有,但两种职能难以完全分开,且在侦查权转隶后,诉讼监督更需批捕权和公诉权支持。“捕诉合一”可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但捕、诉性质不同,部门合一还造成业务部门设置不平衡。除未成年人案件以外,其他特定类型案件亦应慎重实行“捕诉合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应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状况而作适当调整。

(摘自《法学家》,2018年第1期,第141-151页。)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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