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 凌
知识产权人才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并对激励创新﹑引领创新﹑保护创新和服务创新作出贡献的人。知识产权人才开发是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质量﹑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推进人才培养和使用等多方面的改革创新,在多领域和多层面形成了适应时代需求并具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人才开发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根基所在,知识产权人才则是现代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力量。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赋予知识产权人才以明确的专业地位和职业身份。为此,2015年7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以下简称《大典》),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作为新职业正式纳入《大典》,标志着其职业身份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首次得以确认。新版《大典》在“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中类下增加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小类,下设“专利代理专业人员”“专利审查专业人员”“专利管理人员”“专利信息专业人员”4个相关职业。职业地位的确立可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评价和使用提供指导,促进相关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专利代理人是受委托专门从事专利申请﹑转让﹑维权等各类专利事务的专业人才。随着我国专利申请和授予总量的激增和专利市场的扩大,专利代理人的职业角色日益重要,依法赋予其充分的代理权,有助于专利代理人才发挥作用并促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人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在法制层面为专利代理人提供了更有利的发展空间。
专利审查关系专利真伪虚实,需要高度的专业背景和判断力。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急需高素质的审查人才。以国防专利审查为例,随着国防专利申请的数量大幅增长,为解决专利审查人才不足的问题,国家专门成立国防专利审查中心,招聘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研究生学历人才,并给予其较高待遇。同时,完善培训制度,发挥老审查员“传帮带”的作用,确保新审查员入职后3~5年,能够成长为合格的审查人才。经近10年发展,国防专利审查员规模已从几人增至一百余人,审查周期从5年缩短至2年,基本满足国防专利审查的需要。这是知识产权人才开发工作取得的一项重要成绩。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开发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人才数量和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人才结构和布局有待优化,高层次﹑国际化﹑复合型和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匮乏,成为制约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的瓶颈。
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元主体,其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涉及多层次﹑多区域﹑多领域,需要整体规划,统筹推进。但总体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开发的顶层设计尚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系统性,各部门﹑区域工作合力发挥不足,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能力和力度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依托高校法学院。企业急需紧缺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需要具备理工科背景,法学院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无法满足企业需求。近年来,我国高校中已有部分理工类﹑医药类﹑化工类﹑农科类院校设置了依托学科专业或知识产权专业的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体系,使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但是人才供给缺口依然较大。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对高校自主设置与调整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有所限定,已经设立或正在探索的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的生存发展状况不容乐观。无论是法学下的知识产权法学二级学科,还是管理学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学二级学科,都难以系统全面的覆盖知识产权专业内容。这导致某些院校相关博士点﹑硕士点未能通过教育部的学科评估而被撤销,制约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高水平师资的不足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水平。这一方面是由于知识产权学科建设起步晚,师资基础较弱。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师资需要具备多学科背景的特点,知识产权人才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努力获得学历和职称。然而,博士学历被作为高校师资招聘门槛的政策使得很多高校知识产权师资长期处于缺岗状态;以最高学历作为职称评审指标的方式,使得知识产权师资职称普遍比其他学科师资低;以论文为主要指标的高校职称评审机制,使得专注知识产权实务教学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处于劣势,不利于高水平师资脱颖而出。
体制分割阻碍人才流动的现象在知识产权人才领域同样有所显现。知识产权人才流动制度尚处于政策引导阶段,缺乏规范性文件。知识产权人才流动的活力尚未被充分激发出来。距离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可以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官”的意见落地,还有一定距离。此外,人才柔性流动也存在一定障碍。如《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高校教师不允许兼职做专利代理人,这不符合国家鼓励“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也不利于高校教师培养实务型的知识产权人才。专利代理人资格制度和专利代理人由特定机构指定推荐才可获得诉讼代理资格的规定,也可能与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人才发展要求不相符合。
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地位不高,受重视程度不够。受国企总部编制制约,国企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往往被挂靠在下属单位,导致知识产权部门层级较低,不利于工作开展。由于知识产权工作周期很长(约5年以上)的特点,较差的团队稳定性导致信息和经验的损失,从而使得工作有效性大打折扣。
一些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人才的评价问题也较为突出。受机构设置﹑编制限制和重视不足的影响,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普遍缺乏,且往往由科技处﹑产业处等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开展工作。此法造成此类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评价方式方法模糊,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不清,职业发展后劲不足。
面向未来,随着我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快速提升,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必将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人才开发应把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为根本出发点和着力点,将充分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人才的作用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从教育培训﹑评价使用等多维度,创新人才开发政策和措施。
教育方面,一是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的活力。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硕士﹑博士授予点的评估的科学性和包容性。四是在各类各层次专业教育中推行知识产权双学位教育。五是建立健全实务部门和高校间的流动研修机制。六是实行高校和知识产权实践部门搭配的双导师制。七是适当降低在职知识产权硕士﹑博士考录门槛。
培训方面,一是通过挂牌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设立人才培养补贴等方式,支持领军企业﹑中介机构﹑交易机构和行业协会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作用。二是选择部分发展较好的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逐步扶持建设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三是加大审查员到企业实践和工作交流的推动力度,增加派出规模以及实践交流的频率和时长。四是加强针对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五是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跨境研修机制。
评价方面,一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职业种类,设定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序列,制定知识产权系统职称评审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适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定工作。二是适当降低高校师资招聘和职称评审的学历门槛,并制定符合实务型知识产权师资特点的多元化的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三是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人才绩效评价制度。四是建立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入库后评估机制。
管理方面,一是鼓励各类和各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适时在国家层面推行知识产权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二是大力开展初任知识产权法官和检察官的公开选拔工作,进一步畅通法律职业互换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法治队伍系统性结构优化调整。三是探索在编制内按照聘任等方式选任﹑管理技术调查官,细化选任条件﹑任职类型﹑职责范围﹑管理模式和培养机制。
流动方面,一是破除体制分割对知识产权人才流动造成的阻碍,探索建立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高校院所间知识产权人才的流动制度。二是鼓励知识产权人才柔性流动,如允许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其他人才兼职专利代理人等。
建设一支能够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人才队伍需要更加开放的视野,更加有效的政策,更加有力的保障,更加活跃的市场。随着人才发展整体环境的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开发工作将逐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知识产权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将得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