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职务犯罪调查制度完善
编者按: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是全新的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和机构转隶监察委员会,使监察委员会兼有党纪检查、行政监察和犯罪调查三种功能,有利于实现监察的全覆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内容之一是由监察委员会承担原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这将产生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及刑事审判的业务衔接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之一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二元区分,这种制度设计体现在我国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中。为保障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以及有效降低立法成本,监察法在体现纪法共治的同时,在程序规范和组织结构上应注意贯彻纪法(违法违纪与犯罪)适当分离的原则。本刊组织专题研讨,以职务犯罪调查制度的具体化为切入点,在法规范的维度探讨监察与司法的协调衔接,旨在在纪法共治的制度安排下探讨违法违纪调查与职务犯罪刑事调查的适度分离,将近年来经实践检验的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的制度元素合理纳入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适当平衡,为我国《监察法(草案)》的完善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