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国轩/文
一般而言,普通程序的量刑规范化包括主体的多元性、标准的合理性、形成的动态性以及程序的完整性,其中形成的动态性是关键,也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内容。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规范化在法律依据、主导认罚进程、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庭审程序选择、庭审过程简化、刑罚确认方式等都与普通程序的量刑规范化存在较大差异,也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很多要求不一致。
首先是诉讼制度的变革。认罪认罚从宽不仅在法典中被广泛使用,而且将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确认,从试点探索制度正式进入法典制度,从诉讼的程序性制度上升为诉讼的基本原则,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和量刑规范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从宽的内容和适用的二元性。从宽是刑事实体和刑事程序的统一,包括实体性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适用缓刑等,也包括程序性从轻、从简、从速,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从轻,程序终结上适用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处理,程序选择适用上从速、从简,庭审过程从简、从便,办结期限从快、从短等。从公开的试点中期报告看,截至2017年11月底,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3%,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96.2%,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占33.6%,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占2.7%,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2.2%,不起诉处理的占4.5%。
首先,量刑建议已经法定化。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相关法典中,“量刑建议”一词并没有直接被确认,而其只是在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被确认和被规定。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会在《关于授权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决定》中指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一词第一次在我国法律性文件中被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5月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第21条,共4个条文中,有8处规定了“量刑建议”一词。
其次,起诉是诉罪和求刑的统一,提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起诉应当是诉罪与求刑的统一,诉罪是请求对被告人定罪,求刑即量刑建议是请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诉罪是求刑的前提,求刑是诉罪的后果,两者密不可分。“量刑建议”一词入法、特别是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不仅使其成为名正言顺的法定术语,更使其成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规定了开展量刑规范化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提出对量刑规范化不能置之不理,尤其是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参与量刑规范化角色特殊、任务重要。但是司法实践上看,长期形成的重诉罪轻求刑或只诉罪不求刑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如从案件质量上讲,办理的大部分案件就属于只诉罪没求刑的“诉讼半成品”,并非是诉罪和求刑完整统一的“诉讼成品”。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写入《刑事诉讼法》后,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上不依法提出或者选择性提出的现状必须得到根本改变。
虽然“认罚从宽”始于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阶段和职务犯罪调查阶段,但侦查阶段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各种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其“认罚从宽”的标准属于程序性权利告知,更多是单向性告知,不具有双向性,认罚的主动性不明显,更多属于对案件的概括性“从宽”处理建议,不具有的实质性、具体性、规范性的认罚从宽处理。
首先,检察机关必须告知权利和从速、从简、从无程序性建议及其处理。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认罚的后果,认罚对适用简速审理程序的选择等。从试点中期报告看,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和撤案条件时,检察机关机关可以不起诉的宽大处理。
其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署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一般而言,没有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就不可能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从试点中期报告看,试点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其中建议量刑幅度的占70.6%,建议确定刑期的占29.4%,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具结书,实现书面保证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权利知悉、认罪认罚内容、自愿签署声明等,并要求在“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内容,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之后,亲笔签署本人姓名和年月日。
此外,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必须有法律援助者在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具结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并在声明见证“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某某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某某系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签上本人姓名和年月日。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控方主导,告知认罚后果,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提出从宽量刑建议,辩方积极参与,辩方签署具结书,法律援助到位,庭审实质化要求前移,认罚处理具有规范性、实质性、具体性。
首先是庭审程序和过程的简化。诉讼程序的选择从速(速裁程序)、从简(简易程序),从试点中期报告看,试点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68.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4.9%,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占6.6%。法庭审理过程简化、从快,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其次,法院可以直接确认量刑建议。法庭判决时原则上认可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庭审中检察机关还可以主动及时调整不当的量刑建议,法庭也可被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从试点中期报告看,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
最后,认罚从宽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从试点中期报告看,试点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中,达成和解谅解的占39.6%。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均不到0.1%,被告人上诉率仅为3.6%。第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