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人 郭晓丽 冯 东
(1、2.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公共管理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18;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 郑州 410100)
1.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实力不断增强,作用日益显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此,发展和创新社会组织,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客观要求,又是促使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压舱石”,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有利于提高“放管服”改革质量和水平。实践证明,政府和社会组织分工协作、责任分担、共同治理是处理好国家公共事务的最佳方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必然依靠社会组织的力量,避免政府“越位”“错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能够优化政府职能,为政府向“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提供了更加切合实际的新途径。政府由原来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成为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方、购买方和监督方,实现了社会角色的转换,由过去单一的行政格局转变为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相结合的新格局,有利于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3.有利于推动社会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与社会治理需要为社会全程参与重大决策创造条件,并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内容全面的协商民主体制,拓展包括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在内的各类主体参与民主协商的渠道”。如何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是社会组织面临的巨大考验,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一。需要通过社会组织必要的参与来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社会治理的着力点是激发社会活力,出发点是促进社会参与,落脚点是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新格局,需要构建多元参与机制,以实现社会事务共同治理。社会组织需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努力担当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责任。
1.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有待加强。第一,社会组织区域发展不平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些地区能够认识到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并通过政府扶持、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但有些地方对社会组织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够,没有认识到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扬弃政府包办一切的全能型政府观念,必须进行社会治理创新,形成社会治理新格局。第二,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从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社会组织内部职能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理事会尚未发挥有效作用;少数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配置不符合规定;部分社会组织自注册成立以来就停滞不前,没有开展服务项目,但又不主动参加公益活动;有的社会组织不注重服务能力的提升及规范化建设,导致购买方评价过低、社会形象差、公信力不高。这些问题导致了社会组织发展较慢,社会影响力较低。第三,治理能力亟待提高。当前,我国社会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社会组织保持长久生命力的来源在于不断积累服务经验,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较好,但我国其他地区的社会组织在资源动员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互动能力、危机应对能力、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社会组织发展资源匮乏。第一,志愿服务机制有待形成。虽然《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提出要引导和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但制度推行迟缓。青年志愿者主要是通过共青团系统自上而下组织,社区志愿者主要由居委会进行统一协调,社会组织主要依托所服务的项目培育志愿者,志愿者数量非常有限,因而吸纳志愿者的激励机制亟待构建,志愿服务机制有待形成。第二,社会参与意识淡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发生了变化,但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较为淡薄。人们更多地关注于自身事务,对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不高、渠道不清、方式不明”。第三,政策扶持不够。社会组织的正常有序运转必须有足够的财政支持,但社会组织的经费缺口较大,资源获取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部分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仍用传统办法,未能与社会组织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对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能力建设及系统培训等方面的扶持较少,不能满足社会组织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3.宣传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不大,人们对于社会组织的性质、功能、服务等缺乏了解,甚至对社会组织存有一定的怀疑态度,认为社会组织是从西方制度中照抄照搬的,或者认为社会组织不适用于中国;或者把社会组织当作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由于缺乏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媒体对于社会组织的宣传还处于初级阶段,有时在宣传中会出现偏差,导致社会组织成员出现自我成就感低、心理压力大,进而引发离职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
4.法治化程度低。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立法不够健全。由于《社会组织法》的缺位,出于规避行政风险的考虑,面对社会组织这一“新生事物”,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往往重管理、轻保障。迄今为止,我国针对社会组织的专项立法比较少,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规章制度大多以条例和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内容相对片面,缺乏权威性。由于社会组织的相关立法滞后,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极大地制约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社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来判断社会组织行为是否违法的情形。有些法规立法层次和质量较低,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
1.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引导与扶持。第一,加快推进政社分开。政府部门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积极补充作用和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政府部门要避免用传统的管理思路和方式来指导社会组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推进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一定的职能和购买所需的服务,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增强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从而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短板,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应有的作用。第二,提供政策支持。积极探索政策创新,注重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政策制定应遵循的原则是:适应形势,因地制宜;按需开展,构建机制;善用杠杆,激活社会。要优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政策制定及落实应遵循需求导向,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良好机制,善用政府这一杠杆,撬动社会资源,发掘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政府可以在社会组织审批、运行、考核等环节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自主权。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社会组织人员薪酬指导标准、社会组织发展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为各地提供政策依据、明确操作方法。第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加大政府资助力度。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政府转移的事项由社会组织有偿承接,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管理”的原则,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专项扶持等方式,确保地方财政资金的稳定投入,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规范资金投入社会组织的渠道和流程,形成稳定的财政支持规模。第四,构建社会组织孵育网络。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专业运行、项目合作的模式,构建省、市、区、街道、社区五级社会组织孵育网络,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创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站,解决社区社会组织孵化难题。针对孵化培育能力建设、基本办公设备、项目研发、展示交流、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政府部门应定期召开交流会,助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并利用虚拟空间协助社区服务中心孵化社会组织,汇聚社会骨干,培育社会公益项目。
2.营造科学有序的发展环境。第一,尽快推进相关立法。为确保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需要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社会组织增能、赋权、督责等一系列任务。尽快为社会组织立法,衔接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鼓励地方人大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律体系框架内,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完善奖惩机制。第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的发展既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又需要不断规范服务标准,加强社会组织监督工作。一是推进信息公开制度。逐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导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严格贯彻年度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社会组织必须依法规范收费行为,按时参加年检并提供年度财务报告。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公开购买服务、资助项目、评估等级、年度检查、财务审计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完善监管体系。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制定考核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考核评估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加强监督,避免一些机构打着社会组织的旗号从事违法活动。在服务监管方面,对服务能力强、公信力高、影响大的社会组织要优先购买服务和评先选优。第三,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及减免政策,为社会组织提供水、电、气、暖等运营费用的优惠或减免政策,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拓宽社会组织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通过减息免息贷款、小额贷款融资平台等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组织,畅通社会捐赠渠道,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3.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能力。第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党建责任,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第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人才引进、资格认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政策。在住房、户籍等政策方面向社会组织的优秀人才倾斜,吸引专业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就业创业便利渠道,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第三,打牢自身基础。当前我国社会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开展系列培训,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助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通过行业参与、行业研讨等形式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完善组织架构,建立权责明晰、协调运作、有效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考核机制,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4.以新媒体助推社会组织发展。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新媒体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媒体工具,广泛宣传社会组织活动的开展情况,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组织,自觉参与社会组织活动,为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积极宣传社会组织工作的特点和内容,不断在媒体上分享成功案例,有效推广服务项目。社会组织的每一位成员也可以成为自媒体推广者,以亲身经历现身说法,宣传社会组织成果,通过运用新媒体技术推动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第二,拓展服务渠道。充分利用网络互动交流平台,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使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透明度更高,从而实现“互联网技术改变社会组织”的目标,有力推动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方案还可以在网上征求意见,让更多的人了解服务内容,让群众出谋划策,既可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又能拓展信息服务渠道。第三,完善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组织开展的一些重要活动、重大社会事件或热点问题进行通报,使新闻媒体和群众感受到社会组织的正能量。同时,社会组织可以采取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从而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