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兴良
2017年初,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的教义学分析涉及枪支认定标准、目的性限缩解释和责任排除事由等问题。
首先,对于刑法中的枪支如何理解,要参照枪支管理法规。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7条关于枪支的定义,枪支具有动力特征、发射工具特征、发射物特征以及性能特征。但在2008年公安部颁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后,鉴定方法改变,枪支认定标准大为降低。在赵春华案中,问题同样出在枪支鉴定标准上,即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采用。并且,现在的枪支认定标准已经与《枪支管理法》关于枪支的规定相抵触。
其次,目的性限缩解释。在目前的枪支鉴定标准不能否定枪支而该当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能否根据对构成要件的实质判断而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预备犯转化的危险犯,当枪支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的情况下,持有枪支才具有潜在的危险。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可以采用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使主观上不具有违法犯罪目的的情形排除在犯罪之外。
最后,责任排除事由的判断。在赵春华案中,首先应当考察的是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中的违法性是指实质违法性,相对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缺乏违法性认识是指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因而排除犯罪故意。
出罪需要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不能出罪,是司法理念的重大障碍之一。“依法入罪,以理出罪”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通过出罪事由的正确适用,才能使定罪量刑的结论具有合理性,并获得公众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