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共中央党校 杨成湘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政治、社会意义十分重大深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我国就业形势总体平稳,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加,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劳动关系构成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等问题依旧比较突出,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以及涉及劳动者人数的明显增加。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6783件增加到2016年的9743件,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由2013年的21.9万人增加到2016年的29.0万人。这说明,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要求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望将会越来越强烈,因合理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可能会更加凸显。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等劳动关系各方作用,着重抓好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真正将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一是要完善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在规范劳动关系方面能发挥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不规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应当坚持不懈地推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行为,帮助和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约束,着重提高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等劳动者群体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及履行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解决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同时,由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方式大量涌现,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源头保障作用。
二是要完善并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这种制度能有效改变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博弈中的弱势地位,是被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了的、能有效保持劳动关系动态和谐与稳定的制度安排。要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部署,不断健全集体协商主体,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丰富集体协商内容,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提高集体协商实效,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同时,应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有利契机,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求,加快集体合同专门立法步伐,切实增强其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为有效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
三是要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协调劳动关系各方作用、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机制。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自2001年建立以来,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制度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因此,在体制上,要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主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向基层和产业延伸,形成健全完备的组织体系;在职能上,要在巩固规范现有职能的基础上扩大协商协调内容,逐步将劳动关系中的相关问题大部分都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处理;在运作模式上,要加强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协调沟通,积极倡导平等信任、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协商文化,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协商议事制度、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和联合调研督查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有序化运转。
四是要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是有效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矛盾的重要手段,面对新形势下繁重艰巨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任务,要坚持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充实基层调解工作力量,强化基层调解规范化建设,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努力形成多层次、开放式、社会化的大调解格局,最大限度地把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加快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健全仲裁办案制度,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加强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强化调解仲裁基础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
五是要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和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发展态势分析研判,尤其对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情况及其发展态势做出评估和预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这就需要科学制定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动态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明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的方式方法、重点内容、重点对象和重点范围,尤其要将用工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会导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曾经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等企业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将企业规模裁员、工资支付、劳动安全卫生等信息作为重点监测内容,拓宽动态监测预警的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动态监测预警分析数据库,完善相关信息分析处理和运用机制,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认真排查有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要善于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力量,加强相互协作,完善政府负责、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以及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问题,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简单问题演变成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