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推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将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现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请有关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目标,商相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