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8]502号
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和《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要求,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将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体范围。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不铺新摊子,主要利用现有资源,报备的基地原则上应是在建基地,具备相关建设规划、取得基地建设用地和项目前期开工手续。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及平台项目、各类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等。
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以地方自主实施为主要建设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可择优推荐基础条件好、规划设计合理、具有可推广性的基地报两部委备案。
基地所在城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本区域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规划,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需求,提出基地3年建设方案,出台相应保障政策。
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应由具有独立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建设运营,制定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基地建设运营。
(一)备案申请。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可于6月30日之前向两部委报送基地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应包括: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联合备案申请文件;基地所在城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规划、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方案和证明材料。备案申请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方案实施期不超过3年,建设方案要结合本地废弃物产生、收集及处置基础,提出具体目标任务,规划建设项目,明确建设时序和保障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土地落实证明材料,基地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已建成项目的竣工报告,在建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开工建设等前期手续,地方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办法、条例等。
(二)备案确认。两部委对备案信息不全的备案申请予以退回补充,对备案信息齐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及基地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基地建设加强指导和管理,对基地规划设计、土地保障、资金拨付、项目审批、环保达标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基地建设期满前,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应对基地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或验收,提出明确的评估或验收结论,并将评估或验收情况、建设经验和运营成效报送两部委。
(一)项目建设。经两部委备案的基地,在建设期内,可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前,应征求环卫主管部门意见,循环经济主管职责在经信、工信部门的,发展改革委还应当征求相关经信、工信部门意见。国家发改委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二)宣传推广。两部委将适时总结基地建设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对优秀基地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吕峥电话:010-68505549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王开电话:010-5893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