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
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这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深入与理论品质的提振,创造了更好的机遇与环境。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对实践高度凝练的总结;理论也是文化的重要部分,更是文化中极具竞争力的部分。作为新时代法学研究的努力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是中国法治文化的重要部分,也是中国法学同仁能够贡献于人类的重要方面。
一、绕不过的“西方”
中华民族的法治实践,是中国法治理论最重要的土壤;法律学人则是发现和提炼法治理论最重要的力量担当。但很大程度上,作为西法东渐的产物,无论是中国,还是在第三世界,“西方”都是法学研究无法绕过的高山。对国外尤其是欧美等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学习、借鉴、模仿与移植,在法治实践和法学教育及理论研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西方法学理论与法治的推崇有时候到了迷信程度,甚至是我国法治实践及法学教育和研究中的主流话语。
不可否认,近代以来西方的法治理论及制度,对我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从晚清的变法修律,到民国的六法全书,再到新中国在前苏联和西方之间的抉择,西方法治都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甚至主导性话语。西方法治的理论与制度,不仅改变了我国法治发展从传统到近现代的航道,其概念、术语、理论和制度框架,已经在实际上取代了我们传统的法治话语。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法治、人权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完成,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对西方的学习与借鉴,都功不可没。作为人类政治与法律文明的优秀遗产,学习、借鉴和吸纳西方法治文明中的有益成分,是我们必然的选择,我们应该具有这样开放的胸怀。
但问题总是具有两面性。在西方法治实践及其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重大作用的同时,随着西法东渐的持续深入,西方法治话语对我国渐有从影响愈大甚至成为不可置疑、绝对正确,因而只能接受的“神话”。我们需要以理论来解释中国丰富多样而动态的法治实践,也需要为人类作出属于我们中华民族的法政文明贡献。
二、西式法治的双重话语
学习和借鉴西方,是第三世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方面;但对西方的过度推崇,反过来又成为后发国家法治发展和治理体系创新的障碍。对法治与西方法治的迷信,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些国家的学者、法律实践者甚至决策者丧失了独立思考与审慎选择的能力,不假思索地认为只要有了“法治”,法律实践中的种种痼疾就能迎刃而解、药到病除,而且必须以西方法治为摹本,实现西式法治。
这种过度推崇一方面导致他们认识的遮蔽,片面地强调“要”法治,形成法治的“制度決定论”,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如何实现法治”的具体条件,对法治转型道路上的荆棘与陷阱缺乏应有的预见和准备;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导致他们仅仅关注西方法治的一些宏大理论、话语与结论,而对西方法治成败得失的具体条件缺乏关注,更毋论细致入微的真切研究。由此,不少第三世界国家都产生了两个吊诡:一是言必称希腊,但实际上并未真正理解透彻西方的法治实践与理论的精髓;二是虽然努力师从西方,试图启蒙本国、革故鼎新,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
就第一点而言,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法学的“幼稚”。批判法学的幼稚,虽然未必不存在偏颇的可能,但也不无道理。虽然近十年来我国法学有了长足的发展,对法治实践的贡献也有目共睹,但实际上,是否已经摆脱了“幼稚”呢?恐怕仍然难言乐观。迄今为止,中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西方法学的注脚,是对西方法学的学习、借鉴与模仿,仍然未能逃脱“翻译法学”“搬运工”法学之讥。而且,即便我们承认这种对西方法学的学习与借鉴不可避免,但中国法学是否真的取得了真经,真正把握了西方法学的精髓呢?依然难言乐观。虽然从晚清开始西法东渐已经进行了近180年,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也已经近40年,但稍加留意即可发现,法学界对西方法学的关注,仍然存在着不正常的“三多三少”现象。
一是对宏大理论、抽象论证的西方法学关注多,而对真正体现西方法治发展实践细节的实证性的、“摆事实”的西方法学研究关注太少。结果就是,对西方法学的研究主要不是研究西方法学的问题,而是对西方法学流派、学者理论与观点的表浅译述。一代代学者多重复走译述西方的老路,年轻学者对老一代学者的研究难以继承,难有真正的学术积累,殊少真正的学术贡献。结果是,对西方书本上的、理论上的法有些了解,但对西方事实上的、具体实践的法认知不足,并不能真正做到了解西方法治。而对西方法学这种表浅的译述式研究,往往很难造就真正名副其实的外国法专家,更可能是西方法学理论的中文版“心灵鸡汤”。
二是对欧美等城市化、工业化和商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关注多,而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理论与法治发展情况关注太少。这就导致中国对国外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白种人、城市和发达国家上,这是未能在种族上一视同仁的、富人的、城市的法学,而存在广大农村、经济欠发达、城市化水平不高的第三世界国家尽管与中国面临类似困境,也许同样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但我们对他们的法治与治理实践却很少关心。这就使得我们的法学研究易流于空疏,而缺乏真正的问题感、现实感和国际感。
三是对西方法学结论性的理论、说法、话语甚至教条关注多,但对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和论证理路却关注少。我们往往更关注某个西方法学大家或流派的观点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什么,但却很少关心他们得出这些观点的方法,也即他们的研究方法与思维方式。而实际上,方法才是学术的灵魂,不掌握西方法学的研究方法而仅仅关注一些死板的理论,结果不过是背会了他们的一些法学教条而已,既难言对西方法治与法学有真正的深切理解,也难以对其融化吸收,用以解释和解决中国问题。
三、被遮蔽了“中国”的法学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受过良好训练的中国法学家或者研究生,往往能够口若悬河地讲出一长串西方法学家的名字和一堆的西方法学理论与观点,但即便在法律史学界,也很难说有多少人熟稔传统中国政法理论经典,近百年来真正对中国问题有深入理解和研究的杰出作品,也实在太少。但问题在于,西方并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过是一个观念的拼盘,从古希腊的、中世纪的、基督教的,到近现代的、英美的、欧陆的,无论在思想理论上,还是地理版图上,西方都是一个分裂而碎片化的存在。endprint
这就导致,向西方取经,往往不过是对西方法学的盲人摸象,各执大道之一端,却自以为真理在握,或者假装真理在握,急吼吼地回国跑马圈地。著名法学家蔡枢衡先生在1940年代就曾经撰文讽刺过这种现象:从英国回来的吹捧边沁,从美国回来的礼赞庞德,从法国回来的高举狄骥的旗帜,而从德国回来的则说施塔姆勒最了不起。不如此,就不能凸显自己学有所成,不如此,怎能有更好的进身之阶?而实际上,如果參加法学界那些热闹无比的年会,就会发现,越是规模大、高大上的学术会议,尤其是基础理论法学的会议,就越是无法进行认真的学术对话,你谈哈特,他谈狄冀,风马牛不相及,很难进行有效的学术对话。
所以,法学繁荣的背面是真正学术对话的稀缺。学者各执一本西方法学为“经”,相互不了解,却又很难对话。在书市上,荣登畅销书排行榜的绝大多数都是翻译西方法学的作品,而很少国内自己学者的作品。也很少见到真正有分量的学术批评。而由于缺乏严肃的学术对话和学术批评,也使得中国法学界很难建立真正的学术共同体,对于学术作品也极少有真正严肃认真高水平的同行评议。
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西方法学无原则的神化,使得我国学术界很多所谓的法学研究,关注的主要是西方法学的理论、教条、观点或某个说法,而既未能真正掌握西方法学理论与实践背后细致、丰富的支撑性条件,也未能掌握西方法学研究能够日益精进的研究方法。实际上,对西方的神化反而阻碍了我们认识真正的西方,阻碍了我们对西方更深刻和细致的研究与认知。西方很可能仍然是我们自以为熟悉的陌生人。
这不仅导致上文所言的第一重话语陷阱,还导致另外一重更可悲的话语陷阱。虽然我国法学界努力师从西方,试图启蒙和改变中国,但实际上这套对西方法学表浅的译述,却发现常常无法解释中国问题,也无力解决中国问题。比如冤案问题,近年来中国之所以冤案频频曝光,仅十八大之后就纠正了37起各种冤案,这一方面固然暴露了中国司法制度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未必不体现了中国司法的进步。而现实中,却有声音将冤案产生完全归结为“体制问题”,认为实现西式法治就能够消除冤案,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同样存在着非常多的刑事冤案。这使得他们对中国冤案发生原因的解释颇为无力,也难以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冤案问题。
四、法治理论必须回到中国场景
实事求是地讲,这种过度推崇西方、对西方亦步亦趋的中国法学,不仅沦为一种益处有限的心灵鸡汤和没有中国的中国法学,而它在实际上也难以得到西方的尊重。虽然西方在二战之后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在第三世界开展“法律发展运动”,支持第三世界国家的“法治”与“司法”改革项目,这种法治援助项目甚至高达数十亿美元,但他们对于那种跟在西方法治背后亦步亦趋、很难体现第三世界国家独特国情与机制创新的法治实践与理论,实际上未必尊重。在近年来的亚太司法改革论坛上,不少亚太发展中国家都抱怨,由于西方法治援助项目官员的更换,或者项目官员注意力的改变,经常导致这些国家的法治或司法改革陷入朝令夕改的困顿之中。
但为什么情况会是这样,为什么在我国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会形成这种迷信西方、神化西方的法学研究思潮?就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原因当然很多。在器物、制度与文明程度上的确已经有诸多创新和贡献的西方文明,自然会更具魅力;经济发达、物质丰裕、生活安全自由的西方生活方式,也当然令许多温饱尚未解决的第三世界国家艳羡。但更重要的,还是包括我国在内,第三世界国家多年来在法学教育与研究上所存在的误区。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确在法治与治理上存在诸多弊端与问题,所以不少国家急于学习和借鉴西方:本来学习西方不过是自身发展与强大的手段,但不知不觉间,学习西方本身却成了目的。
中国的法学教材与研究作品中,对于中国政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运转及其优劣、对于西方“先进”国家之外其他国家法治与司法转型和发展过程中的生动实践,都缺乏关注,近年来,才开始逐渐有一些兴趣。同时,多年来,我们的法学院极少开设研究方法课程,甚至到现在仍然有学者分不清什么是“方法”,什么是“方法论”,什么是“法学研究方法”,什么是“法学方法论”,不少教材与论著中,主要都体现一些作为答案和结论的西方法学理论与教条。
在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益增强,价值观较量日趋激烈,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愈趋强化,主流价值认同更显急迫的时代,能否培养一批既对国外法律与实践有真正了解和把握,又对中国法治与国情能充分熟悉和理解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队伍,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的一个关键因素。
最重要的,则是法学研究必须回到中国场景,依托于中国实践。从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法治已经走过近40年的历程,虽然迄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仍然不能完全使人民群众满意,而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美好生活需要也都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但实事求是讲,我们已经建立起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社会稳定、群众安全、基本权利得到较好保障,老百姓对法治有越来越多的获得感。法治是昂贵的公共产品,对于一个尚不富裕、广土众民的大国而言,今天中国的法治成就已经不易。可以说,中国法治已经走出了一条既借鉴西方,又不同于西方的新道路,它的成就与问题,它丰富而生动的实践,才是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最基本的空间与平台。我们应该对自己的法治道路与实践有最基本的重视与尊重。
中国法学必须“找回”中国,中国法治理论必须植根于自身的法治实践。我们应以法学教育为杠杆、以理论研究为平台、以中国实践为依托,真正提炼出既有中国特色,又反映法治发展规律,而且还对整个人类都具有启发意义的中国法治理论。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与西方展开平等的法治文明对话与竞争,为整个人类做出有中国特色的法政文明贡献。这也是“新时代”对中国法律学人丰富隐喻的题中真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