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8-02-02 10:38农业部办公厅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8年2期
关键词:铅酸粪污资源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我部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执行。

第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

第七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第八条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他畜禽按GB 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第九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 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 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 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第十一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 1220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 25246、NY/T 2065执行。

第十三条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 26622、GB/T 26624和NY/T 2374执行。

第十五条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4类电池装备入选工信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7版)

2017年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版)》正式公布。本目录整体上分为研发、应用和推广三大类,各类别下又细分为资源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各领域有不同的装备入选。

其中,有4种类型电池类装备入选本目录,它们分别是废旧动力电池自动化拆解成套装备、废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板资源回收成套装备、铅酸电池循环生产成套装备和废旧锂离子电池(含镍钴锰)资源循环利用成套装备。详细信息如下。

1.废旧动力电池自动化拆解成套装备

适用范围:废旧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

关键技术:动力电池模组无损拆解技术;拆卸后的最终非金属废弃物处理技术;动力电池单体混合进料全自动拆解技术。

技术指标:方形电池单体进料30个/次;方形电池单体处理速度60 s/个;方形电池电芯脱出率>97%。

2.废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板资源回收成套装备

适用范围:废弃太阳能电池板资源综合利用。

关键技术:废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板和薄膜太阳能电池用铝边框、硅晶片、钢化玻璃无损拆解技术;晶体硅、有色金属、贵金属分类回收技术;拆解及资源化过程污染控制技术。

技术指标:采用化学法回收技术:铝边框、玻璃破损率<5%;有色金属回收率≥95%;贵金属回收率≥95%;硅料回收率≥90%;采用物理法回收技术:铝边框、玻璃破损率<5%;有色金属回收率≥90%;贵金属回收率≥85%;硅料回收率≥80%;薄膜太阳能电池用铝边框破损率<5%;稀贵金属回收率≥93%;镉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率:100%。

3.铅酸电池循环生产成套装备

适用范围:废旧铅酸电池的资源化;铅酸(碳)电池生产。

关键技术:以废旧铅酸电池为原料直接生产 PbO,PbSO4,3PbO·PbSO4或 4PbO·PbSO4的非冶金技术;使用PbO,PbSO4,3PbO·PbSO4或 4PbO·PbSO4制造高性能铅酸电池的技术;硫酸铵的循环使用和低能耗结晶技术;氨气和CO2捕集生产NH4HCO3并回用于生产过程的技术;废塑料和隔膜的脱铅技术。

技术指标:废旧铅酸电池年处理量≥7 000 t,新铅酸电池年产能≥25×104kVAh的由废旧铅酸电池生产全新高性能铅酸电池的生产线;铅回收率≥99.8%,直接生产高性能铅酸电池(能量密度≥40 Wh/kg)生产原料(仅可以是格栅合金,PbO,PbSO4,3PbO·PbSO4或 4PbO·PbSO4);仅副产符合GB/T 535—1995《硫酸铵》的硫酸铵、含铅量≤0.2%的无铅废塑料和废隔膜,不排放任何液体、固体废物,气体废物只允许排放 CO2。

4.废旧锂离子电池(含镍钴锰)资源循环利用成套装备

适用范围:废旧电池资源化利用。

处理量≥3×104t/a;铜箔、铝箔、石墨、正极活性物破碎分选。

识别率:98.43%~100%;粉碎正极活性物颗粒粒径≤80目;铝、铜、铁回收纯度≥95%;钴锰三金属元素综合回收率≥98.58%,镍钴锰三元素不分离直接合成的镍钴锰氢氧化物氨氮循环利用率≥99%,排出的废水中氨氮最大含量≤3.2 mg/L。

附件: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版).pdf(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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