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依军
摘 要:目前,内蒙古正在积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计划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旗县级法人机构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本文通过重读马克思经典著作《资本论》,根据马克思关于产权、合作经济、股份制等理论有关论述,着重对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问题及其产权制度改革方向进行分析,认为合作制已不再适应当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要求,继续推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
关键词:资本论 信用社 产权制度
引言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一直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大量资金支持,较大程度上缓解农村资金投入短缺的问题。自成立之日起,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的问题就一直为人诟病,严重制约着自身的发展壮大。2003年,国家开始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首要任务,要求“明晰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種产权制度”。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于2004年正式推行产权制度,至今已有14年,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内蒙古地区资产规模最大、人员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地方性金融机构。2018年,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提出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旗县级法人机构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本文通过重读马克思经典著作《资本论》,根据马克思关于产权、合作经济、股份制等理论有关论述,对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问题及其产权制度改革方向着重分析,认为合作制已不再适应当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要求,继续推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产权定义为:“以资本社会为分析对象,以私人所有权为核心内容,把这种所有权作为一种运用于市场机制中的可交易的法权,并作为资本的属性和资本的权利。”狭义的所有权是指法律上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广义的所有权是指在法律制度上对整个生产关系的肯定。可见,马克思定义和解释的产权首先是所有权,其次是属于上层建筑法权性质的权利,第三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可交易的资本属性的权利,第四是指动态的生产关系可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权利,第五是广义的包含一系列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权利约束。
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的一种形式,成立时要求每个社员必须缴纳一定的入社费(股金),筹集的全部股金构成信用社的原始资本。所以,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是直接或间接合作的社员对共同范围内的金融资源大致均等的占有。为扩大农村信用社规模,在实际运行中建立了提取公积金制度,以增加股金存量。从产权角度来看,这种公积金的产权单一而明晰,归集体所有不归任何个人所有。综上所述可以判定,农信社产权制度是一种复合型产权制度。
农村信用社产权问题主要表现为产权归属主体界定不清,所有权和控制权脱节。在农村信用社成立时,其初始产权是在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即入股是由政府代替社员所做的决定。当时我国还处在计划体制时期,各类社会资源配置都是以政府为中心安排,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资金的筹集和运用都有绝对支配权,全体社员只在名义上是由他们出资组建的农村信用社的所有人,实际产权归属不清,而且,社员对农村信用社产权不具有排他性,也不能自由转让产权。同时,控制权也不掌控在信用社社员手中。1978-1996年,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控制,1997-2005年先后由人民银行和银监局代管。2005年,内蒙古区内88家旗县联社和5家单一法人社入股组建内蒙古农信联社。在自治区政府授权下,内蒙古农信联社作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类似于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对全区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合作制不再适应当前农村信用社
《资本论》中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出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可见,合作制是人的联合,劳动支配资本,解决了劳动和资本的对立,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信用制度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这样的合作制至少建立在自愿参与、互助共济、民主管理、非盈利性的基础上。
现实中,农村信用社一直未能遵循合作制的基础性要求。从自愿性上看,社员当初加入农村信用社是政府强制要求的行为,并非出自自愿合作的动机,而且还不能自由退社。从互助共济上看,农村信用社的运行模式和商业银行一样,投贷资金并不以社会为主,也不是社员优先。从民主管理上看,客观上说,农村信用社投资决策一直受地方政府影响,社员的管理权力根本无法体现;主观上,每个社员入股金额较小,多数社员参与信用社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从非盈利性上看,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近乎完全商业化,也在追求利润最大化。
目前,农村信用社已不具备向合作制变迁的现实条件。首先,信用社股金来源过于泛化,合作制下社员信息不对称愈加突出。2003年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农村信用社广泛从自然人、企业法人身上增资扩股,而且对股东(社员)的地域没有限制,并要求社员股东不少于1000人。社员数量迅速增加,其分布也日益广泛,社员之间开始互不了解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剧,社员之间的无法“信用”,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基础日渐消失。其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管理专业化取代民主管理。截至2017年,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达到5307亿元,存款总量3874亿元,贷款总量2708亿元。如此大的资产规模和大量的贷款,很难依靠合作制下的民主管理方式进行,愈加需要专业化的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要也愈加强烈。再次,法人层级的提升,使得管理和决策中心远离社员。目前,内蒙古绝大多数旗县农村信用社法人层级从乡镇提升到县级,使得决策中心、业务范围与农民牧民这样的股东(社员)的距离进一步加大。最后,自治区信用联社管理,一定程度上限制社员管理自主权。自治区联社行业管理具有较强行政色彩,能够通过人事任免、目标考核等权力,限制旗县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自主权和社员作为所有者的权利。
以上分析可知,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并不是《资本论》中所提及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下一步的产权制度改革也很难再沿着合作制的方向开展。
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方向:股份制
正确、合理地选择产权制度模式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农村信用社无法遵循合作制的原则,也不再具备向其变迁的条件。《资本论》给出了另一个产权制度模式——股份制,更加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需要。
第一,股份制可以为农村信用社迅速筹集大量资本。《资本论》指出,股份制能够“通过集中而在一夜之间集合起来的资本量,同其他资本量一样,不断再生产和增大,只是速度更快,从而成为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股份制产生以前,信用社的资本积累主要从赚取剩余价值中提取公积金,很容易受剩余价值增长的限制,积累起来较为缓慢。而股份制就没有这种限制,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众多社会闲散资金集合起来,迅速扩张信用社资产规模。这种资本集中方式明显好于提取公积金方式而且也体现自愿联合的原则。
第二,股份制促进了资本有机构成和金融服务效率的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股份制的出现加速了这种趋势的进程。为了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主动,在市场竞争中不输于其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必须利用股份制集中的资本,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优化金融服务,调整资本结构,“减少资本的可变部分来增加它的不变部分”,从而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进而优化金融服务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三,股份资本的增加,有利于信用社追求高利润率。资本就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在资本还没有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时候,它总是只寻找自己价值增值的特殊条件,而把共同的条件作为全国的需要推给整个国家。资本只经营有利的企业,只经营在它看来有利的企业。”在马克思看来,股份资本的增加可以阻挠和抵销平均利润率下降这一趋势,在股份制的场合,资本利润采取了纯粹利息的形式,“那些仅仅提供利息的企业仍然可以存在;这是阻止一般利润率下降的原因之一,因为那些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庞大得多的企业,不一定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平均化”。
第四,股份制有利于信用社吸收和培养优秀经理人才。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人员通常不是由资本所有者,而是专门的职业化管理人。这种职业化经理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所有者拥有的资本与经营才能的不对称。信用社的贷款、存款、营销、管理等业务异常复杂,靠单个或多个社员凭借自己的经验和能力通常不能胜任。这时信用社就应该交由具有专门技能的人才经营管理,而这些人才不一定是信用社的社员或股东。《资本论》指出,“一个没有财产但精明强干、稳重可靠、经营有才的人,通过这种方式也能成为资本家”,“这种情况虽然不断地把一系列不受某些现有资本家欢迎的新的幸运骑士召唤到战场上来,但巩固了资本本身的统治,扩大了它的基础,使它能够从社会下层不断得到新的力量来补充自己”。 股份制信用社有利于吸引那些本身并无多少资本但具有专门经营才能的优秀人才。
内蒙古信用社新一轮产权制度改革及展望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创建于1951年,是由农牧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股组成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现有94家法人机构(含自治区联社)。2003年,本着“花钱买机制”的原则,国务院决定以农信社管理体制和产权改革为核心,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农信社改革。2004年,国务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包括内蒙古在内的21个省区市作为改革试点地区。
2004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要以法人为单位,按照不同股权结构形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可以是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也可以是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还可以是合作制的联社一级法人。”具体分3種情况对旗县联社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即:在通辽市科尔泌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组建2家农村商业银行;在呼和浩特市城郊、包头市郊区和南郊(合并组建)、满洲里市、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通辽市奈曼旗等7家县级联社基础上组建6家农村合作银行;其他联社以旗县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社。
近年来,内蒙古农信联社不断开展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改革,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旗县联社的股份制改造。对符合股份制改造条件的,按照一家接一家改造的原则;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取溢价扩股、新股东购买不良资产和弥补历年亏损、地方政府置换不良资产等方式,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目前,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已形成农村商业银行23家、农村合作银行3家、统一法人社67家,股金总额达到166亿元,投资股占99.9%,58家机构法人股占比达到35%以上。其中,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最终形态,是由辖区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的股份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过渡模式,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法人机构。
从股份制改革的成效来看,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较大成功,已发展成为内蒙古地区资产规模最大、人员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并作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服务于“三农三牧”建设。目前,已有机构网点2327个,从业人员3.4万人(含劳务派遣制员工),均居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位,已建成助农金融服务点10875个,覆盖全区所有行政嘎查村。2013—2017年累计发放各类贷款1.34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0.6万亿元。
2018年7月,内蒙古政府印发《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三年工作推进方案(2018-2020年)》,明确提出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旗县级法人机构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力图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着力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在改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农村商业银行是改革的最终形态、农村合作银行是过渡模式”的目标导向,积极引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优质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农村信用社,通过股份制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帮助带动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吸收和培养优秀经理人才,从而提升利润率,促进资本有机构成和金融服务效率提升,进而推动全区农村信用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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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代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