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群丰
2017年7月10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要统筹推进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提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是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南。
一、深刻把握司法规律
深刻把握司法规律,是确保司法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保障。201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对司法规律有过较为明确地论述:“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根据这一论断,司法规律的主要应当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等要求。但是通过何种体制机制的设计才能体现这些要求?唯有不断通过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才能真正将实现司法公正等要求的体制机制设计规律发掘出来,成为完善司法体制的参考。
一要注意吸纳世界各国司法的科学认识和有益经验。虽然司法在各国的机构设置、表达形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核心功能和实现这些功能的主要手段上存在较高的相似性,在人类司法文明的长期实践当中必然会存在一些普遍性、本质性的规律认识。司法规律应当既充分吸收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又关注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司法提出的新要求。
二要注意从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总结提炼司法规律。司法规律主要体现在如何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等过程中,我国已经在一些地区开展了改革试点。搜集整理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益做法,总结司法改革试点经验,是科学认识司法规律的重要方法。
三要加強当代中国新理论中司法改革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改革所作出的重要研判。党是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具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能够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加强这方面的理论学习能够提高我们把握司法规律的能力。
四要注重发挥科学技术对司法的引领作用,提升司法的实际效能。首先,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推动司法管理制度和案件办理方法的完善;其次,善于把制度优势和科技创新结合起来,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司法改革。比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分别针对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特点,确立差异性的证据标准,优化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能分工。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国全面建成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下的一项紧迫任务。201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建立司法责任制,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都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2017年8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等决议。会议强调,要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加强法官检察官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员额制,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健全保障机制,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规范明确的政策依据。
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司法责任制的主要措施就是要使“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都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内容。自员额制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司法资源明显流向基层办案一线,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素质明显提升,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也显著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表明,员额制实施以来,我国一线办案人员实际增加20%左右。这些卓有成效的改革经验表明,坚持和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是十分必要,应当持续推进。一是进一步优化法官、检察官员额准入机制,严格按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来确定法官、检察官人选,确保入额人员符合司法职业的素质要求;二是要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使入额法官检察官能够发挥最大效用,尽可能又快又好地办理案件,同时及时取消那些不适应办案要求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员额资格;三是要完善司法事务分类、人员分类管理,合理区分司法中的案件办理和其他事务处理,使优质资源集中到办案一线中来;四是要以基层区县级司法机关为重点,推动法院、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争形成扁平化管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运用法律专业技能进行法律判断的制度环境。
进一步完善司法组织体系。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是进行科学功能定位和资源配置的基础,是一项使命得以实现的前提。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的实现,也离不开司法组织体系的完善。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改革措施,都是完善我国司法组织体系的重要实践,为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方案的落实提供了有力支撑,应当继续深化。
完善司法人员培养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强化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人员离不开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要保质保量地培育出能够承担司法使命的人才队伍,不仅要继续坚持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还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继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司法人才培养方案。
三、注重司法改革的系统思维
(一)统筹推进重点环节突破与系统集成
一方面,司法改革需要公安、国安与司法行政等多个领域的重点环节突破。一是要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各项公安改革举措,深入推进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执业保障制度等举措,激发警察队伍活力和工作热情;二是要按照国家安全工作要求,分别应对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土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的需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积极塑造外部安全环境,加大对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人才、法律、机制等保障方面的能力建设;三是以满足人民公共法律服务为目标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部署,在律师管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司法行政戒毒教育矫治康复训练、社区矫正监管、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扶教育等方面,运用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来提高服务效能。endprint
另一方面,司法改革要注重顶层设计上的系统集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力度之大、层面之深前所未有,对于旧体制、旧格局的触动和变革也空前巨大。司法改革应迎难而上,大刀阔斧地革新体制机制,敢于出硬招儿、出实招儿。同时,司法改革也需要注重战略和方法,稳妥部署各项改革措施,在最有利的时间节点和空间环境下顺势而为,将改革阻力减小到最低限度。在改革之初就应当提前做好研判工作,科学谋划各项改革的推出时机,同时制定相关预案。司法改革也应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率先推进涉及民生领域的改革措施,诸如长期作为社会痛點的户籍制度、居住证制度、车检驾考制度、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派出所出具证明、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公共法律服务等,都应当优先开展。
(二)综合提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
司法承载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多种功能,司法体制改革也应当着力于三方面综合能力的提升,而不能有所偏废。总体上看,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与人民安居乐业三者相互依存,但是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三者可能会出现>中突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应当综合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与人民安居乐业三大目标,进行适当权衡,避免单一目标的极端化。
在公安改革领域,警察权的合理使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能否实现的前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首先就是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然而,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公安民警的辛勤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既有条件下的最优选择。警察权的规范运行,实际上是法治能否实现的试金石。因此,在司法改革中既应当充分贯彻文明执法的程序规定和公平正义理念,也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大局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在刑事司法改革领域,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人民安居乐业都是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三者也会在特定情形下产生冲突,在改革进程中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在司法改革中片面强调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甚至将其推向极端化,就会对打击犯罪的效率产生不良影响,也会对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构成威胁;相反,如果在司法改革中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效率,就很有可能忽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甚至会造成人人自危的不利后果,影响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完善党对司法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领导立法、司法等各项工作的核心力量,宪法和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完善党的司法的领导,既需要从思想、组织和制度层面强化司法系统的党建工作,也要严厉打击那些危害党对司法领导的错误行为。
首先,从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层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系列要求,把司法系统的党建搞得更加科学、更加有效。司法系统的党员干部要履行好党员义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要加强司法系统内的党组织建设,探索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内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要进一步提升党领导司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将党对司法的领导做细做实,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机关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应当承担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系列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在严肃惩处司法腐败的同时,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其次,严厉打击那些危害党对司法的领导的错误行为。一方面,对那些肆意否定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的领导和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错误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批驳和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坚决打击那些假借加强党的领导之名行干涉个案裁判之实的非法行径。要正确理解党对司法的领导,贯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得到切实执行。
(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审查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7FX034)
(责编/吴耀明)endprint
领导之友·综合版2017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