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性侵未成年人,从曝光和“隔离”罪犯开始?

2018-02-01 13:30张珺
看天下 2018年1期
关键词:隔离女童检察院

张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时,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肯定淮阴市与慈溪市公开信息的初衷,但由于涉及到一些保护儿童和维护犯罪人员基本权利的敏感性问题,在实务和理论界还有一些不同认识,推动起来也还需要有一套成熟的制度加以保障

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第一法庭,淮阴区居民、被告人张某喜戴着手铐,深深地低下了头。

和他一起站在审判席上的还有其他三人,皆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淮阴区检察院提起诉讼。最终,淮阴区法院一审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同时,据当日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关工委、教育局、团委、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淮阴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罪犯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张某喜和其他三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多个渠道向社会公开,同时,他们也被禁止在淮阴区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淮阴区的做法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要求。”淮阴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滕威称。实际上,这是江苏省首次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施行信息公开与行业禁令措施,并且两条措施双管齐下,中央政法委主办的中国长安网称其为“史上最严”。

在有些法律工作者和专家眼中,此举有着“里程碑意义”;可在另一些人看来,此举虽然符合大众期待,但“合情,未必合法”。

“不公开为例外”

2017年夏天,淮阴区的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从家中骗出,将其带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该女童进行猥亵。

这并非张某喜首次犯罪,此前,他也曾多次因强奸罪入狱,属于高龄“惯犯”,而12月1日,和他同时站在审判席的其他3名被告人,既有“95后”,也有1985年出生的修脚技师,还有一名被告人涉嫌强奸、猥亵但拒不认罪,被法庭零口供定罪。

据统计,仅仅是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0月27日,淮阴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件、25人,包括性侵后杀害女童、轮奸女童、强奸致女童怀孕生育等恶性案件。性侵未成年受害人共42人,其中,39人为农村留守女童,占比高达92.9%。

案件线索更曾直接出现在检察官眼前。2017年3月25日,淮阴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以下简称为“未检科”)赵科长在探望生产后的妻子时得知,病房还来了一个农村留守女孩,只有14、15岁左右,也刚刚生完小孩。

赵科长和其他检察官对此展开调查,最终发现,一个56岁学校职工孙某某多次强奸留守女生致其怀孕产子。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淮阴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的再次实施性犯罪比例相对较高;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等特点。”淮阴区检察院检察长周飞称。

为了进一步警示教育犯罪分子,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防护意识,淮阴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称,该法院在江苏省首次开启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自此以后,“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公开信息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郭云红称。

这一规定即为淮阴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红头文件《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所有人都可通过公检法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进行查询。

除此之外,据郑冰介绍,被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包括学校、幼儿园、妇科及儿科医院、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动物园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机构。而至于具体的“禁业”时间,将由检察院在起诉时提出“禁业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是否采纳。相关行业招聘人员时应先查询司法机关网站。

但是对于法院而言,相关单位是否主动去看公开信息,看到之后能否遵守,“这是摆在现实面前的难题。”郭云红称,“法院只能靠用人单位自愿,这就像没有‘长出牙齿的规定。”

不过,为了保证这项规定能严格执行,郑冰称,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将通过口头纠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对有关单位进行法律监督。“如发现违规招聘,除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无条件辞退此类人员,检察机关还将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敏感性问题”

目前,性侵案件在全国尚无统一的数量统计,但是“总体上情况比较严重”。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简称“女童保护基金”)长期关注此类案件,据其发布的媒体公开报道中的有关数据也可见一斑。2016年,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共有433起,受害人778人,平均每天曝光1.21起,同比增長高达三成,其中有269起性侵案件的作案者是多次实施性侵,占比高达62.12%。

而2017年以来,全国各地更是曝出多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其中包括南京火车站猥亵儿童案、北京海淀“名师”家教性侵案、无锡83岁钢琴教师多次猥亵并强奸两名9岁幼女案等,引发了公众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关注。

淮阴此举在江苏省内尚属首次,但并非是全国首例。

2017年10月31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门户网站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一栏中,一位名叫毛万根的犯罪人员信息上传至此,包括其姓名、照片、出生年份、户籍所在地、罪名、判处刑期以及信息公告期限等都赫然在目。

公开信息中称,犯罪人员毛万根曾因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其中,2009年,他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检察日报》2016年6月16日报道,当时,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当地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

除此之外,慈溪市当时出台的规定中还依据刑罚、犯罪情节、是否再犯、是否为性变态心理等因素,将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期限分成五年和终身。

“这一做法是一项有积极意义的探索。”2017 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时,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在答记者问时肯定了淮阴市与慈溪市公开信息的初衷,但他也提到,由于涉及到一些保护儿童和维护犯罪人员基本权利的敏感性问题,在实务和理论界还有一些不同认识,推动起来也还需要有一套成熟的制度加以保障。

他提到的“敏感性问题”,一方面是公开信息是否侵犯被告人隐私权,是否“有悖上位法”。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称。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第十条也提及,“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而且,《刑事诉讼法》中还有规定,开庭时,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院也要求不得把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另一方面,便是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带来的“副作用”。

“犯罪者也有家庭也有孩子,一方面要防止他们重新再犯,另外一方面,他的相关人,包括他自己的一些不必要透露的信息,不能公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英辉教授称,在具体实施中,难点就在于信息公开的平衡。

对此,王永杰解释,如果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这些犯罪人员的家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容易被识别出来,这将给这些家庭和无辜的孩子带来双重伤害。

除此之外,信息公开的年限应如何界定,怎样才能帮助他们接受完法律制裁后,重新回归社会也需要探讨。

对于社会上褒贬不一的评论,郭云红说她也有所了解,“但我们针对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信息予以保护。而且选择公布的信息也很简单,只有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主要为了在犯罪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建立一道屏障,减少他们接触未成年人机会是很有必要的。”

“这已经超越了刑法本身所规定”

2016年7月某日傍晚,一名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的女生去老师林某(化名)家中补课。当天,她被安排到一间卧室里独自看书。

等其他学生全部离开,林某为她一人辅导,直到晚上九点半,这名女生整理完书包准备回家时,林某一把将她抱住,并开始亲吻,其间还用手抚摸她的胸部……一会儿后,林某放开手让被害人回家,并威胁被害人回家后不要告诉家长。

该名女生当时惊恐万分,回到家后立即将此事告诉了母亲。7月28日傍晚,她的母亲报案称林某采用强吻、摸胸部等方式对其女儿进行猥亵。

经调查审问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闵行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从业禁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此案在当时引起广泛关注,据了解,这也成为闵行区检察院尝试建立“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的“灵感”来源。

2017年7月初,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综治办、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确立了加强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行业入职审查的制度框架。

8月25日,闵行区检察院正式召开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启动仪式,这在当时,是全国首个。

据了解,该机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合理界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范围,包括实施了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等;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落实入职审核运用,将该区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均纳入到应当加强入职人员审查的领域。

据“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易于接触儿童职业的从业者作案占比很高,包含教师、校车司机、学校厨师、幼儿园工作人员、保安等,全年有98起,占总数的22.12%。

因此,和闵行区一样,淮阴区的“双管齐下”政策也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予以从业禁止。

除此之外,2016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家教老师强奸、猥亵女学生”一案,对被告人邹明武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宣告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的首次尝试。

2017 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也提到這些检察机关是在进行“积极实践”,但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

相比信息公开,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就业禁止规定面对的法理争议似乎较小。

这是因为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对比上位法条规定,淮阴区法院发布的文件称,“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意思是终身禁止。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称,这已经超越了刑法本身所规定。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构成要件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是“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才能限制其相关从业,而实际生活中,这些要件并非都能满足——这一疏漏只能通过修改刑法或者完善相关行业的法定准入条件予以弥补。

可关于职业准入门槛的设置,又属行政许可设定问题。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4条及第15条规定:此类事项,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才可设定行政许可,

除了法理问题,无法回避的是“就业禁止”的作用也很是有限。

淮阴区与闵行区的举措都只限于本地有效,那些被“就业禁止”的刑满释放人员如若离开本地,该条禁令便失去效用。

“如果是某些区域实施的话,那这些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他离开了这个区域以后,有可能到其他地区再次犯罪,再次去性侵其他的儿童。”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凤凰网公益主编孙雪梅支持这种司法尝试,但同时她认为,若仅在某一区域内实行,影响有限,有犯罪前科的人可能选择流窜异地继续作案,应进一步面向全国推广,全国联网,保护更多的孩子远离性侵的伤害。

而目前尚无此类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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