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晓+黎瑞萍
摘 要: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不仅涉及纵向的等级关系,也包含横向的平等关系,其中医疗关系便是其中一环。明晰医疗关系的性质,在法治社会环境中规范医疗关系更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法治社会;社会关系;医疗关系
一、医疗关系概述
(一)医疗关系的概念
社会关系是公众在物质生产与精神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交互关系①,可大略的分为横向与纵向关系,而医疗关系便是横向关系中的一部分。医疗关系主要是医生与患者之间因针对诊治疾病、保健预防等而建立起来的横向关系。
(二)医疗关系的性质
按横向与纵向法律关系来区分。在一般的医疗关系中,医生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来源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但医疗机构并非行政机关,医疗人员也非国家行政人员,医疗人员与患者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医疗关系应当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即医疗人员自聘入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之日起,即形成要约邀请的要件,患者挂号就医就是对医疗人员发起的要约,医疗人员接收患者并进行相应诊治则是对患者要约的承诺,双方间便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医疗人员负有治病救人的职责。职责,是职业之根基,神圣之源泉,若罔顾职责,则战士不卫国,医者离扶伤,师者绝德人,农夫废耕施,四时相悖,终因得小利而失大义。
二、医疗关系现状及应对措施
依照亚当·斯密经济人的理论,人具有趋利性,是自私而又理智的,谋求自身利益与效用的最大化。②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公众的素养却良莠不齐,一旦医疗人员与患者之间发生纠纷,当事人都会为实现最有利于自身的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努力,即使这些行为并不一定合法合规。典型的如2013年温岭市XX医院患者刺伤医生事件,3名医生在门诊行诊之时,被一名男子(前患者)捅伤,并致使其中一名耳鼻喉科主任医师死亡,原因仅仅是该患者认为医生未能将其疾病根治。
行医救人虽是医疗人员职责,但医疗人员并非神仙,其应顺应生命之自然规律,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结合现有医疗设备及理论知识的情况下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来救死扶伤,为患者寻求最科学的治病解决方案。然则,太多患者在病痛的折磨下,亦或在举债治病仍无济于事的焦虑心态下,怒、怨、嗔等情绪糅杂以致失去理智,把医疗人员作为所有情绪的发泄对象,造成众多的人为悲剧。医疗人员不仅承受治病救人的压力,还要面临不被理解、不被信任、不被保护的窘境。
为此,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医疗人员及患者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
(一)坚持平等自愿,倡导和解解决纠纷
目前而言,医疗人员在职业过程中主要受《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约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患者作为自然人主体,无疑是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的,一旦发生纠纷,势必会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中寻求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司法虽具有定纷止争之效果,但是耗费当事人众多的精力和成本。而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和解,不仅使当事人在心理上亦或形式上可以消除强硬的对抗状态,且更具有持久性和自愿性。
(1)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协议。无论是医疗关系还是和解协议在本质上都属于契约,采用书面格式和解协议,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依据双方意愿达成义务履行的方式,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2)明确当事人和解适用范围。虽然当事人通过和解协议可以解决双方的纠纷,但是有可能造成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规避,因此,在纠纷和解范围内明确规定凡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宜,由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当事人间不适用和解协议。
(二)坚持法治与德治,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道德是民眾内心的准则,法律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承载着社会价值理念。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相结合,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滋养法治建设。
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指导作用,积极引导民间调解组织的建立。民间调解组织相较于法院调解而言,无论是在形式上、运行模式、价值取向等方面都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而执法具有全面性、直接性,也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与指引作用,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中已明确对医师的职责的规定,若非医师违反法定职责,医院方理应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因此,在行政机关的引导下,鼓励行业性协会等建立民间调解组织,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在尊重事实的条件下,利用其专业知识与中立性地位为双方利益寻找平衡点。
另一方面,健全人民调解机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调解制度主要是借助司法人员以外的具有专业知识或者经验丰富的社会人士对纠纷事件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当事人间达成协议。一个实行民主制的国家如果不能使公民相信并认可其法律,无疑使整个社会面临着丛林规则,视“个人的权利止于他人的鼻翼”于无形,以致形成弱肉强食,同态复仇等情况。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代表着正义、公平,患者与医院方的纠纷一旦诉诸法院,无论是时间、精力还是人力、财力上都会消耗巨大的成本。因此,健全人民调解机制,坚持情理与法理,以灵活、简捷的方式解决纠纷,节约成本。只有充分尊重医疗人员与患者的选择权,依照当事人选定的方案作出调解结果,要求当事人予以接受的正当性程度就会越高。③
(三)坚持全面与及时,规范舆论监督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占据着网站新闻的制高点,已成为引导并影响社会舆论的中坚力量。新闻事件的报道注重全面而及时,但有些舆论信息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经刻意渲染,造成事件信息失真。在医疗关系中,社会舆论取向往往是同情弱者,患者理所应当的成为弱者,基于倾向保护弱者的原则,医院或者医疗人员往往承受着其所不能承受之重。因此,舆论在行使社会监督这一职责时,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报道或者宣传,而不是为了点击率而制造噱头,亦或为向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营造舆论压力,而罔顾法律的公正。
法不可自行,一切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都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员来践行,因此,在提升医师队伍素质,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同时,也应建设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来保证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维系良性医患关系。
注释:
①社会关系:www.baike.baidu.com
②袁新平:“新论经济人假设”,《中国市场》2014年第十七期,第174页。
③邱联恭:《程序选择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91-192页。
参考文献:
[1]虞崇胜,刘远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生成规律的一致性.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一期.
[2]赵文洁.法治国家的法理思考.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二期.
[3]李雪松.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四期.
[4]张文显.治国理证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四期.
作者简介:
谢文晓(1982~ ),女,汉族,广东梅州人,管理学学士,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主要从事医院行政医患关系等方面的研究;
黎瑞萍(1974~ ),女,汉族,学士学位,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医患关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