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视角下的我国农业保险扶贫困境与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2018-01-31 17:50董旭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机制农业保险完善

董旭辉

摘 要: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农民可以投入一定的农业保险就可以有效降低自然灾害给农民多带来的损失,为整个农业生产环境创造了一个更加有力的基础保障。这同时也是精准扶贫政策在农村进行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进一步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可以在农村实现创新发展。尽管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险人员业务水平低、缺乏参保对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保险品种设计层级不够健全等 。本文就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精准扶贫;视角下;农业保险;扶贫困境;法律机制;完善

一、精准扶贫背景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扶贫对象不精准

农业保险扶贫的落实是依托精准辨认与精准对准扶贫来实现的。而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问题:第一,我国农业保险扶贫覆盖面窄,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大部分农户没有投保的机会。第二,我国农业保险精准机制的缺失,导致有需要的农户因前提的后进、信息的滞后而不能定时参保。最后,因为农业保险过于商业化的缘由,影响其扶贫功效施展的精准性。

2.农业保险补贴不到位

自2007年起,我国对归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名目给予财务补助。实际在实行过程当中补助不精准、不合理等问题分外凸现。主要有如下问题:第一,农业保险补助率低,难以真正赔偿农民的损失。第二,政府发放补助方法极度繁多,极大影响了精准扶贫与协调发展。以上各种原因减弱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农业保险立法保障不完善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与精准扶贫政策的推进,完善农业保险扶贫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首次提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规定农业保险制度的大多都是政策文件或是行政法规,没有明确出台相关法律条文。在精准扶贫的大趋势下,农业保险扶贫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精准识别对象的标准是什么、农业保险扶贫补贴方法什么等问题的实施,导致扶贫工作无法进一步推进。

二、精准扶贫进程中我國农业保险扶贫的困境

1.创新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机制,提升农户识别的精准性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贫困地区还有很多居民对农业保险政策并不了解,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应加快创新农业保险宣传工作机制,逐步提升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识别的精准性。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政府部门应当把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作为常态工作,要切实做好面上和点上宣传工作,增强宣传意识,丰富宣传内容,活化宣传形式,创新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力度。面对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户,积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可以在农村人流或车流相对集中的道路、商店悬挂横幅,发放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单、设立咨询台,定期委派专家现场指导,还可以加强新闻、广播、报纸、网络以及手机微信等宣传方式,着力提升农村居民对农业保险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另一方面,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和保险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对于特别显著的偏远贫困村,鼓励建立一对一的宣传帮扶模式,提高工作的精准度。

2.创新农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支持的精准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助主要包含对农民的保费补助、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用度补助和对超赔丧失停止分管的超赔补助三大类。很多国家如美国和印度等都是三项补助俱全,而我国只有保费补助,没有用度补助和超赔补助。今后,要大力创新贫困地区农业保险的资金起源渠道,提高农业保险的资金供应能力,为农业保险的精准办事进行持续供应。第一,树立农业补助、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补助、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等农村金融新方法相结合,促使保险和信贷构成良性循环效应,加强贫困地区的“造血”才能。第二,构建中间和处所两级财务补助农业保险的系统,有条件的处所应设立财务专项的补助基金,专门用于农业保险补助中的用度补助和超赔补助。第三,鼓励官方成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在今后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应充分加强各方面的投入,鼓励更多的官方成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树立农业保险“当局主导、第三方参与、保险公司承保”的运营方法,慢慢扩大农业保险的资金量,为贫困地区新兴产业成长、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供应充分的资金担保。

3.创新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机制,加强保障措施的精准性

相关司法条则界定和司法系统化是加强农业保险扶贫功效的有力担保,能够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标准、健康有序成长。加强农业保险相关司法系统扶植,一是加强贫困地区农业保险基层办事系统扶植,勉励农业保险机构踊跃展开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业保险业务,贫困地区保险机构因扶贫保险业务所造成的亏损现象不该归入绩效稽核。二是加强农业保险与其余精准扶贫政策的有机结合,应该及早出台相应的特色农业产品保险支撑扶贫政策法律法规,更多支撑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农业保险产物。三是树立中间和各级处所财务支撑下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做好大灾、巨灾危险防备和化解事情,降低贫困地区农业生产风险,扩大生产收益。

总而言之,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贫困人口都居住在农村,由于我国近些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业发展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扶贫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得农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李新光.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6.

[2]徐黎明.中国农业保险的政府行为、利益博弈及制度创新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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