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与对策

2018-01-31 12:01叶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赔偿工伤保险

摘 要:企业职工在日常工作之中,会出现工伤事故,然而对于工伤事故的等级以及类型如何判别,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中立法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若是不能够及时的解决立法中的不足,那么将会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是对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立法中的不足之处进行探究分析,进而根据存在的不足制定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法律规定

随着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工伤损害事件频繁发生,对各大企业而言,往往发生工伤事件普遍采用私自解决的模式,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受害者一个公平的解决模式,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之处,致使工伤受害者的维权之路备受坎坷。2010年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规定,对工伤的概念、判定条件、工伤等级以及保险赔偿情况均给予明确的说明,然而在工伤赔偿过程中依旧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主要是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对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完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制度,进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保险赔偿立法的不足之处

(一)工伤保险赔偿立法和人身损害赔偿二者之间适用性未明确

当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损害的同时,同样也造成了人身伤害,受到伤害的人员在寻求赔偿过程中,是应该从工伤保险赔偿入手还是应该从人身损害赔偿入手呢?二者之间的先后顺序怎样?目前,我国司法部门对于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解释,二者之间存在着争议,进而导致劳动者在寻求赔偿时面临着困扰。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第四十二条明确的指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针对于这条法律规定,面临着一定的疑虑,存在着不同的解释。职工在单位工作之中由于第三方的缘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那么到底是应该由工伤保险部门赔偿,还是第三方进行赔偿,到底是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还是人身伤害法律赔偿处理,二者之间的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界定,进而导致工伤事件发生后,受害者会浪费大量时间才能够获得赔偿,甚至双方由于纠纷不断,一直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工伤保险赔偿的取证比较难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事件,可以获得赔偿。然而,如何证明是在上下班途中,如何证明非本人事故,却是比较困难的。例如职工小王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时,但是由于他没有证据证明是对方责任,故而导致申请失败。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对于受害者而言,如何能够顺利取到相关证据,获得赔偿却是比较困难的事件。相关证据不足,有时便导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在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中对举证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导致职工在受到伤害时很有可能由于证据不足而失败告终。

(三)工伤伤害等级辨别界限不明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将工伤等级分为十个级别,并且按照每个级别的伤害程度大小,给予赔偿的金额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工伤复发的赔偿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工伤级别如何断定,如何判断工人再次受伤是由于工伤复发的标准却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样就导致受伤职工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得到相应的赔偿金额。公司在工伤等级判定时存在着水分,导致工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立法的对策

通过对上述内容进行阐述分析,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立法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立法,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其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分析,以此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规定。

第一,整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工伤保险赔偿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中二者之间界定并不是很明确,对于企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第三方造成伤害赔偿问题存在着争议,建议其将两条法律进行竞合,将企业和第三方均作为赔偿主体,按照伤害的原因将其划分为不同比例,企业和第三方按照赔偿比例,及时地对工伤受害者提供赔偿,以此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我国法律针对工伤赔偿的规定进行整改,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进行整合,这样当在企业出现工伤事件时,便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的索要赔偿。

第二,工伤保险法中要明确企业有提供举证的义务。对于企业职工外出或者是上下班途中所造成的工伤事件,企业有责任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企业职工是因为工作关系所造成的事故,应按照工伤保险赔偿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例如职工出差,企业开具的出差证明,可以当作工伤保险判断的证据。在工伤保险赔偿规定中,要明确企业需要为职工举证的法律义务,避免职工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第三,要对工伤保险等级的判断进行明确规定。目前,企业在工伤保险界定过程中,仅仅是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伤害能够获得不同额度的保险赔偿费用。要将不同等级伤害作为法律条款,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可以按照不同工伤等级,准确为职工提供经济赔偿,保证职工的日常生活所需。工伤保险等级在判定时,要根据受伤者是否生活能够自理的情况,给予不同的补偿金额,在工伤伤害等级断定过程中,要根据医院的证明资料,严格判定,以此达到公平、公正。

三、总结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法律规定中依旧存在着不足之处,导致受到伤害的职工得到的损害赔偿不够及时或者是金额偏低等現象,无法保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赔偿立法规定,将其与人身伤害损伤进行整合,明确企业举证义务,对工伤等级进行判定,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得工伤职工能够获得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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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培.国外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经验及其借鉴[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6).

作者简介:

叶丹(1993.10~ ),女,陕西省西安人,汉族,初级政工师,本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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