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过程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反思平衡

2018-01-31 08:54周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价值判断

摘 要:量刑问题历来都是亟待解决的世界性难题。量刑活动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能否得以实现以及被告人的人权是否得到保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更科学更规范的量刑方式,但其方法大多集中在明确立法限制或是设立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少有通过规范法官量刑思维的方式解决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等方法,以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法为思维基础,尝试提出一种科学的量刑判断思维,用以规范自由裁判权。

关键词: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反思平衡;量刑失衡

一、量刑失衡——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量刑方法不规范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司法过程极易出现量刑失衡的情况。美国学者马丁·夫斯特将量刑失衡的定义归纳为三种:①相同或者相似的犯罪适用了不同的刑罚;②对犯相同犯罪的个人采取了不同处理;③对于其他犯罪在相同环境下所犯相同的罪適用的刑罚存在明显差异。

1.量刑失衡所带来的危害

我国的量刑失衡问题相较其他国家而言更为严重,危害更大,范围更广。其危害主要表现为:会导致当事人对量刑判决的不服,引起刑事上诉案件的大幅增加,为人情和权力等外在因素介入司法程序提供了便利之门,造成司法腐败的滋生,最终导致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降低刑罚适用的效益。

2.量刑失衡的原因分析

主观原因,即法官自身综合素质上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体现在专业性认知因素和非专业性认知因素两部分。由于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一旦法律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则极易发生主观的量刑失衡。客观原因具体可分为立法不完备,司法公正链条的因素影响,各种社会干预,形式与政策的变化等等。

二、我国量刑方法理论现状

1.传统量刑方法——综合估量法

在我国司法过程中所采用用的量刑方法,大部分是以单一的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为基础构建的。例如传统的综合估量法,是指法官在量刑时,根据案件中基本犯罪事实以及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各种量刑情节,凭借自己对案情的理解和过去的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这种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与以及经验的量刑方法,往往过分倚重法官个人的经验和主观判断,缺乏客观理性的量刑逻辑。

2.规范型量刑方法

规范型量刑方法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指导下的一种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一种较为规范的量刑方法。

量刑基准是规范型量刑方法的核心概念。它是指不考虑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定情节,而只针对于抽象个罪构成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对于量刑基准的内涵有幅的理论和点的理论两种不同的观点。然而,无论是点的理论还是面的理论,都是只针对抽象个罪排除法定量刑情节,只针对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也就是单纯的事实判断。而针对具体个案法定情节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只能在其已确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三、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间的反思平衡

如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量刑活动呢?笔者认为唯一的途径是从量刑思维的指导上来明确量刑。量刑方法的本质其实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思维方式,思维的构建应当遵从特定的思维规律。

在当代刑法大部分规则都已放弃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今天。通过利用“反思平衡法”可以有效的处理好规则的严密程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矛盾。关于反思平衡法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已有明确表述在此不做赘述。这种平衡既不是片面的强调形式逻辑的价值也非过分倚重法官个人素质,而是二者有机统一下的平衡。

在我看来,以单一的思维规律为指导的量刑方法都是不符合量刑规律的。量刑既要针对抽象的个罪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及量刑基准,用以对应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又要考虑到具体个案中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等各方面量刑情节。因此,量刑过程既需要对部分量刑根据进行量化,形成事实判断,又需要法官根据自身法律素质对案件中的个案事实进行筛选,用以形成法官的价值判断。二者紧密结合,才是科学合理的量刑思维。

法律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各类行为规范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法律的发展自然而然地会跟随正义原则的脚步前进,量刑的过程同样遵循着‘反思的平衡这一规律。”通过反思而产生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平衡的运用则是将这两种判断提炼为最终的量刑判断并用于实践。在不断的往复中淘汰掉不适合的量刑因素,最终得到最恰当的量刑标准。

法律事业不是某个人的个性事业,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作为一个审判者应当多去了解、关注他人做出不同判断的理由,同时或多或少地反思自己的判断及理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述、辩论和意见,合议庭内的讨论和交流,都有可能会使法官进一步审视自己对事实的筛选和认定、对规范的选择和理解以及对具体案情的价值判断。

四、结语

对于更先进的量刑方式的研究和探索也成为一大热门问题。但是,无论采取多么先进的量刑方式对现有方式进行替换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完善的论证以及局部的实践,选择一个既先进又成熟的替代方式,做出“破”与“立”的完美转换。

注释:

①龙光伟.“论量刑失衡及其对策”,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58~61页.

②王毅,李为.“论作为思维规律的哲学”,载《求索》,2007年第1期.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参考文献:

[1][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英]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M].李贵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英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熊选国.量刑规范化办案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周威,男,辽宁人,辽宁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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