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玲+李仙
摘 要: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2013年12月26日上线运行,系统使用过程中,不断的更新升级,增加新的功能模块,系统使用已经基本趋于完善和顺畅。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对统一业务系统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完善统一业务系统的过程中,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此课题拟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怎样完善统一业务系统,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司法改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完善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载体,是辅助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助推器”,也是检验改革措施是否落地的“试金石”,如何适应改革要求不断优化完善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主要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出的新任务新需求、统一业务系统一些功能模块、文书制作权限、分案模式等新的应用情况,根据本院统一业务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如何完善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司法责任改革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出的新任务新需求
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情况看,系统具有良好可塑性,通过调整后台配置能够满足大部分改革要求,但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升级完善来解决,综合各项改革措施特别是《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各项规定,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系统提出了新任务新需求:
(1)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系统办案模式进行相应调整。新的办案组织形式需要对系统现有的“一人一案”操作模式进行调整。在检察机关传统办案模式下,老系统确定了一个案件同一阶段只能由一人操作的模式,即案件分配给承办人后,都是由一人完成制作文书、填写案卡、发送审批、用印打印等项操作。改革后,按照《意见》要求,办案组织形式有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无论是哪一种办案组织形式,都会有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包括制作程序性文书、填录案卡、申请用印打印等,这样就与原来系统“一人一案”的操作模式不同,需要变更为“多人一案”操作模式,也就是要实现同一案件多人分工协作共同办理,满足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以自己的身份进入獨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协助办理案件。
(2)司法责任改革要求对系统文书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权限下放需要对系统中的文书最低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意见》指出:“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可以将检察长的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安徽省据此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与改革前相比,普遍下放了文书生效的最低审批权限。要在系统内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就需要对系统内每一份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进行逐一梳理,逐一匹配。
(3)全覆盖要求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补充完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目前覆盖了绝大部分的业务流程,但仍有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速裁程序等流程尚未上线应用,需要尽快完成开发,实现业务流程的全覆盖。同时,系统中部分办事业务,如、案件分配、删除案件、权限调整、操作日志等功能需要补充完善。
(4)新的监督管理模式需要对系统的监督管理功能进行优化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后,纵向审批层级相对减少,对检察官的授权、放权增多,但放权不等于放任,越是独立行使职权,越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目前系统设计有流程监控模块,但覆盖面小、智能化水平较低,因此迫切需要按照扁平化管理模式对系统进行全面优化完善。《意见》还规定:“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质量评查将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性工作,系统目前尚未包含案件质量评查的功能。
(5)新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需要对系统中的相关功能进行完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以履职状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目前,统一业务系统具有对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的数据查询统计功能。但是,由于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具体,系统这方面的功能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加强,实现能够按部门、办案组和办案人统计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情况进行记载和评价,落实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最新修改情况
2016年6月底的系统修改完善升级是自2013年部署以来最大的一次结构性和功能性修改,对于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落地将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统一规划、统分结合、急用先建、分步推进”的思路,此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修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司法办案组织形式调整。系统实现了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支持建立固定或临时的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二是办案模式调整。系统落实了新的司法办案组织形式下的办案运行机制,实现了多人协同办案情况下多主体操作系统的需求,原在统一系统内有身份设置但无操作权限的角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经过检察官授权,可以协助检察官操作统一系统办理案件。三是完善随机分案功能。系统对原有轮案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包括落实了案件直接分配到检察官不再进行组内二次分配的原则;可以根据案件类别、案由、移送单位、案件特性等条件设定轮案规则,实现了灵活设置轮案组的需求;分配案件时不再按照轮案组内检察官排列序号进行有序分配,而是每一轮中案件在选择检察官时是随机的;支持检察长、副检察长按照一定的权重系数参与随机分案。四是实现动态调整签发权限。权力清单的落实涉及到检察文书签发权限的调整,系统落实了同一文书在不同情形下的动态签发权改革要求,实现了检察官通过授权可以委托其他主体签发非决定类文书。五是完善检察管理与监督相关功能。《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这对案件办理过程“全程留痕”提出了更高要求。系统全面采集司法办案中的人员、案件、办案组织、审批流转、卷宗等方面的信息,实现所有参与办案人员操作全程留痕,为落实司法责任制、进行检察官业绩评价、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同时,通过案情查阅记录、司法干预登记等功能,落实保障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职的要求。六是适应内设机构改革要求。①完善法律文书文号、用印管理。建立院级文号管理机制,增加统一的文号管理功能,改变以往检察文书按部门编号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文书特别是以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管理。②优化组织机构管理。进一步细化账号和权限管理,解决系统组织架构变化后案件无法查询、新旧组织机构并存等问题。③优化案件查询权限管理。新增按人员、按业务均可查询功能,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后的查询需求。endprint
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相关应用情况-以基层院泗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牢固树立“顺应司法改革,系统服务先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实际需求,积极作为,泗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向院领导汇报相关情况,顺利完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组织机构、人员权限、办案责任制、文书审批等方面的配置调整工作,确保新的办案模式顺畅运行。
(1)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做好系统升级完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担负起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配置责任,以保障和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地。明确工作任务,协调业务部门和技术科,收集分类人员信息,征询办案组配置、轮案规则,及时为员额检察官配置办案权限。收集、汇总、解答、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及时汇报上级院,保证系统顺畅运行。
(2)依据办案模式新要求,变更办案组织形式。落实办案组织形式,泗县院案管办依据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办案模式的要求,按照采集的本院办案组织信息,协同技术科,设置了21个检察官独任办案单元外和11个检察官办案组办案单元,每个独任办案单元和办案组办案单元都配有检辅人员,实现案件办理由“一人一案”到“多人一案”,同一案件多人分工协作共同办理,满足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以自己的身份进入案件协助办理案件。
(3)切实落实办案责任制,实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随机分案。严格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会同办案部门研究制定案件分配规则,确定8个业务条线对应的自动轮案规则,完善系统轮案组、轮案规则、案件特性、同一(互斥)规则等后台配置,从源头上确保司法公正,消除案件分配中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6月19日系统升级后,由案管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案件,通过随机分案344件。
(4)落实检察官权利清单,调整文书最低审批权限。根据改革后检察官权利清单,办案的大部分决定权下放到检察官,落实检察官权利清单在系统内体现,就是对文书最低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泗县院案管办和技术科对每一份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进行逐一梳理,逐一匹配,根据采集的基础文书信息在系统内调整文书最低审批权限1500多份,根据要求大部分文书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检察官。
(5)落实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参与分案,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入额的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配置到各个业务部门办案单元中,根据不同办案需要,检察长不参与随机轮案,采取手动分案方式,有的分管检察长设置两轮轮一次,部门负责人参与随机分案。同时,案管办每月将本院入额院领导和入额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统计、上报,便于本院领导和上级院对泗县院入额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的了解和决策指导。 今年1至9月份,泗县院入额院领导累计办案70件,部门负责人累计办案852件,其他员额检察官累计办案285件。
(6)及时组织内部培训,快速适应新系统。为了让干警在最短时间内适应新系统的变化、熟悉新功能,案管办在新系统上线第一天,就迅速组织全体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进行了集中授课,检察长、分管业务副检察长均参加了培训。案管办紧紧围绕司法办案组织形式、办案模式、随机分案功能、个案权限功能、变更办案单元、不在位登记以及文书审批权限等方面展开了详细的阐述,现场演示了统一业务系统的相关操作。
四、统一业务系统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升级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基层院泗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1)办案组织形式单一。目前只有检察官独任办案单元参与案件分案,虽然泗县院统一业务系统内后台设置了11个检察官办案组办案,但由于新的办案模式在系统内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例如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办案单元由多名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具体案件办理怎么分工等不明确,什么类型的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案单元办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泗县院案管受理的案件尚未分配给检察官办案组办案单元办理。
(2)新型辦案组织模式运行还不够顺畅。现在有部分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与独立办案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部分检察官办案实际经验不足,独立承担办案的能力不强。如,在检察官遴选中,一些在综合部门的干警进入检察官员额,这些干警很少参与一线办案工作,办案实际经验不足,这些干警担任检察官,可能会程度不同的影响办案质量;二是部分检察官还不能适应新的办案模式,拘泥于传统的办案模式、思路、程式。没有合理的安排、分配、协调各项工作任务,不善于运用员额检察官的权限调动检察辅助人员参与案件的办理。据了解存在检察辅助人员嫌自己账号办理案件文书需要审批,过程慢,仍然直接通过检察官系统办理案件的情况。
(3)文书最低审批权限设置缺少统一的标准。系统内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根据各科室采集的基础表进行设置,没有统一的标准。据了解本省的每个市、每个县都不一样,这样就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件评查,体现在各地基层院文书审批不一致。
(4)新的统计系统模块功能设置很多,但使用问题较多。新的统计系统和AJ2013相比虽然功能项增加了很多,每个业务数据表分的更加精细了,但是基层院需要经常统计核心业务数据和进行类案分析,新的统计表太多分散有时不便统计。
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的建议
(1)统一制定各级院系统内文书最低审批权限。根据改革后检察官权利清单,办案的大部分决定权下放到检察官,落实检察官权利清单在系统内体现,就是对文书最低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据了解安徽省的每个市、每个县都不一样,这样就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件评查,主要体现各地权利清单不一致。根据高检院《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人民检察院,建议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的职能,分别制定辖区内三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和文书最低审批权限,统一标准。
(2)完善、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流程监控包括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诉讼权利保障、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系统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等监控内容,目前系统设计有流程监控模块,但覆盖面小、智能化水平较低,泗县院案管办主要通过查看案件办理流程、案卡填写、文书制作、文书公开等方面进行流程监控,监控面狭小。建议需要按照扁平化管理模式对系统进行全面优化完善,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
(3)统一业务系统中办案重点内容设置提示。对于统计报表中案件信息的重要采集内容项目,应该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应填写项目处标注为“红色*”,设置为必填项。特别是将侦监、公诉、自侦等案件的主案卡和嫌疑人案卡相同的项同时标注为必填项,一案多人的,每个嫌疑人的案卡形同项同时标注为必填项,防止办案人漏填案卡。另外,应对统一业务系统填写内容的填写日期进行限制,防止办案人上月遗漏填写,本月补录上月审结时间内容,造成统计报表数据错乱审核不平衡的麻烦问题发生。
(4)加强系统持续开发、应用和运维保障工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工具,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系统的持续开发和运维保障至关重要。系统的开发、应用、管理和运维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高检院应会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发商继续优化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减少系统出错率,提高系统运行速度,保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顺畅和案件办理操作顺利,从而保障系统满足司法责任制改革需要,并推动检察机关各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作者简介:
张艳玲(1974.4~ ),女,安徽泗县人,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大学本科,刑法。
李仙(1985.9~ ),女,安徽泗县人,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大学本科,刑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