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年多以来,在各地基层人民法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在解决民事“立案难”问题上,的確是更进一步。但随着新制度的运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诉讼爆炸”现象、案多人少、恶意诉讼等问题加深,并出现立案法官释明工作大量增加等问题。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问题之利器,及时构建配套解决措施也是解决问题之关键所在。
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多元化解决机制
立案登记制改革自2015年5月1日正式实行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三大难题之“立案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因此广受好评被美誉为“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最彻底、最有效”的改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新问题,有的是改革前有所预见,有的是随着改革进程而出现,这些都值得关注与解决。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必要性与现状
(一)改革的必要性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做到让当事人可以及时行使诉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人民法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续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从当事人诉权行使来讲,改革之前人民群众一直反映“立案难”问题,“立案难”主要原因在于立案审查环节过于繁杂且可能被人为设置障碍,因此需要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这也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从最基础层面让当事人诉权得以行使并予以保障,更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
(二)改革的现状
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2016年5月底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登记立案数量超1500万件,同比上升27.3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上升24.23%;截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更是超95%,其中民事案件同比上升25.15%,并且民事案件中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物业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等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截至2017年8月31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900万件,同比上升41.23%,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2017年3月至8月共计5个月左右的时间,全国登记立案的数量就接近800万,由此可见,立案登记制改革实现了全国推进且得到有效实行,基本实现根除“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在2017年11月14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全国法院以当场立案为主体,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协作立案等为支撑的登记立案新格局已经形成,立案渠道更加畅通。”①
二、立案登记制下产生的新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诉讼爆炸”现象的出现
从两年来的全国登记立案数量就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司法案件数量成倍数增长,民事案件增长速度更是不可小觑。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案件受理的门槛显著降低,2015年实行立案登记制一个月后,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2015年5月案件出现爆炸式增加,这肯定不能看作是改革所带来的常态现象。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必将让更多的诉求进入人民法院,但爆炸式增长的背后所隐含的是原本立案审查制背景下,案件受理审查环节对案件的过滤存在倾向,让一部分诉求不易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改革之后这部分案件登记立案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也就在意料之中。现有的紧张的司法资源,审判能力要求全国各地法院必须采取新对策与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地方基层法院就采用有“预立案”制度、简易程序审理等方式消化爆炸式增长的案件。
(二)“案多人少”矛盾激增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之前,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均存在案件数量远超过在职法官数量的事实。但当实行改革之后,改革之初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两年时间以来全国案件登记立案数量近四千万,但法院的司法改革推行的“员额制”并未让在职法官数量呈现显著增加,这就使得“案多人少”矛盾激增。
改革致使“案多人少”这一民事诉讼老矛盾出现新的变化。以前“立案难”从三方面给让人感觉难,一是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难”;二是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诉求实现“难”;三是当事人立案得到优质诉讼服务“难”。所以案件过关卡后,虽然数量较多,但法院仍可接受,但改革使得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出现爆炸式增长,但法院人员小幅度增加,由此导致“案多人少”矛盾更为激化,成为改革路上困难之一。
(三)立案法官释明工作量增加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窗台的工作人员的立案工作量显著增加,工作压力增大。这也导致现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辅助工作人员流动性增加,因此立案法官的工作更是重上加重。来法院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明显存在诉讼能力的差异,因此立案法官的工作中本身就包含有立案指导释明这一工作职责,只是这一次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让释明工作更为制度化、规范化。
举例说明: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北京四中院在北京市率先出台了《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并给出了2015年四中院的释明工作数据,“2015年立案释明次数累计超过1万次,日均释明次数超过39次;2016年1月至5月累计释明超过3900次,日均48次”,由此可见立案法官释明工作量成显著增加。
(四)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在符合立案登记条件时,信访当事人选择走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法院就应当依法对其起诉的案件进行登记,但由于许多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采取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等裁定书解决方式,因此即便予以登记之也进入不了立案程序,而案件在不能通过审理程序得到解决时,致使信访当事人重新选择进行上访,故信访问题仍不能得到妥善解决。②案件“井喷式”增长,不仅给一审法院带来大量的工作和压力。同时,更多的当事人会选择进入二审程序寻求救济。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的上诉,带给二审法院的工作量是一定增加的,同时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如果在审判程序中得不到其所希望的结果,那么就可能会选择进行信访,从而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会形成新的涉诉信访案件。endprint
(五)缠诉、滥诉等恶意诉讼难以预防
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试点期间的试点法院把防治恶意诉讼当作是一项重大课题。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人民群众对立案登记存有误解,认为只要提起诉讼就可以登记立案,出现要求法院无条件受理如“起诉赵薇眼睛大瞪人,诉求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断绝父子关系”等稀奇古怪的诉讼不在少数,从而造成滥诉,耗费司法资源。
此外,虚假、恶意诉讼案件的出现难以预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对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任意使用等现象将长期存在;与此同时,涉及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改迁、社会保障等敏感案件具有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力广泛等显著特点,即便案件受理后进入审理程序也难审结、有法律文书也难执行,且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甚至易在诉前、立案阶段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
三、立案登记制下新问题之解决措施与建议
(一)加强普法力度,扩大普法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被新闻媒体广泛传播,所以被更多的人民群众所关注。但因为他们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上存在误差,立案门槛的降低并非意味着任何案件均可以或者需要通過诉讼程序来解决。故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诉讼服务的难度。因此,法院应当联合相关单位以及社会相关单位进行不定期或定期的法律宣传,让给更多人民群众知道法律并正确理解,从而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与渠道。
(二)优化诉讼服务,实现繁简分流
大量案件涌入立案部门,给立案法官以及立案庭上工作人员带来更多工作量与工作压力,因此对于诉讼服务的优化需要寻找它解。目前有法院适用的方式是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让专职律师在立案大厅轮流值班,给来咨询和立案的当事人带来了更为优质的诉讼服务,也让法院的立案工作更为有序。
(三)健全虚假诉讼惩戒制度
首先,可选择经济手段以此来降低诉讼率即提高诉讼费用,以此防范一部分问题不大以及滥诉的诉讼,让当事人选择其他更为有效的救济方式;其次,实现同地区立案信息的联网共享,在立案信息系统中可对相同当事人以及同样的诉求进行检索,防范当事人无理的缠诉、滥诉;最后,设置滥诉、虚假诉讼等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诉讼费用承担制度,以此增加诉讼行为不当的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和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其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来处理问题。③
(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实现多元化,包括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等。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之后,人民法院的诉前化解率和调撤率有所降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有所减少,但是群体性案件有所增加,民事案件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有所扩大,因此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有利于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有效实施。④
具体完善措施有:以审判工作为基础,优化内外部司法资源配置,加强与非诉解纷方式的衔接配合;依靠党政,积极推进各方配合改革,搭建“诉非衔接”工作平台,积极培育推动建立交通、医疗、保险、物业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诉调对接平台的升级与人员培训,地方财政予以物质支持,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专家调解员、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实现诉调衔接模式下精细化工作,化解审判压力。⑤
四、结论
立案审查向立案登记制的过渡实际上是十分平稳的,改革是对我国立案程序的进一步优化。立案登记制改革让诉权保障更为全面、立案流程更加规范、诉讼服务更为优化,但同时也出现新问题,也有老矛盾激化。突出的就是案件增加与便民服务之间的平衡。涉及群体性、政策性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增加审理难度,给法院以及法官都造成不小的压力,同时还伴随着信访案件的增加和复杂,可见改革也不能一蹴而就,并且需要迎难而上。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大多直接目的为自己有利的审判结果,但诉讼程序的启动必然会带来相应国家资源消耗和诉讼程序成本付出,因此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从近两年的改革结果来看也是切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只是需要更为及时、准确的采取措施来应对立案方面的问题以及改革带来的新问题。
注释:
①蔡长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近四千万件.
②参见薛文泉.关于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③参见孟子寻,张宇帆.论立案登记制下滥用民事诉权的法律规制[J].运城学院学报,2017(05):35.
④参见联合课题组.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J].东南司法评论,2016(00):39.
⑤参见联合课题组.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J].东南司法论,2016(00):40-42.
参考文献:
[1]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立案业务指导[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2]联合课题组.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J].东南司法评论,2016(00).
[3]孟子寻,张宇帆.论立案登记制下滥用民事诉权的法律规制[J].运城学院学报,2017(05).
[4]颜军.论立案登记制下起诉真实性保障制度之构建[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3).
[5]蔡长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近四千万件
[6]薛文泉.关于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简介:
周佳慧,女,汉族,四川南充人,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学号:16030105210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