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财产制下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可行性研究

2018-01-31 08:41黄璐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

黄璐瑶

摘 要:從分别财产制的视角切入,从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和物质基础三个方面来谈实施婚内损害赔偿的可行性,针对有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提出设立专门账户、引入债权凭证制度和实行迟延交付三个具体解决措施来完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机制,使得实施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提出以期弥补立法漏洞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分别财产制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妨碍社会稳定,影响国家繁荣富强。家庭暴力是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早期,人们强调法不入家门,所以对于家事立法方面的法律规范较少。随着家庭暴力引发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专家教授开始关注家庭暴力的问题,对关于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问题尤为重视。法律是保障人权的法律,它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凡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必伴随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使得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在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据法律来寻求保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者未提出离婚请求,那么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亦不会支持。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化解夫妻矛盾、子女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

一、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界定

根据被侵害的客体为标准,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包括“最广义说”①、“广义说”②和“狭义说”三种观点。通说采用狭义说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性暴力”。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一条以及《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任意一方用不当的手段,暴力或威胁、侮辱等手段损害婚姻家庭中的其他组成成员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给对方人身或精神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夫或妻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关系不能维系的,受损害方有权向侵权行为方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提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损害赔偿与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相伴而行,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家庭的夫或妻囿于传统思想观念“家丑不可外扬”或出于老人扶养、子女教育问题的考虑,尽管遭受了家庭暴力却不愿意离婚。受害者不提出离婚也就不能通过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方式来获得损害赔偿。根据调查,40%以上的中国家庭存在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提出婚内损害赔偿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不用离婚就获得损害赔偿,不仅实现了“有侵权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立法目的,而且也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给施暴者逍遥法外的机会。

二、实施婚内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纵观现今社会,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健全,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开始不断追求个性解放,保障人权、平等自由、独立发展等民主思想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十九大的胜利召开等都为我国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打下了基础条件。笔者拟从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和物质基础三个方面来谈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③的可行性。

(一)思想基础

随着社会与时俱进,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十九大的胜利召开、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全世界各地女权运动的漫延等都成为夫妻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有力之撑。女性要求与男性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愿望日益强烈。有社会就有法律,法一面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但一面又有引导社会走向某方向之机能的作用。[1]人生而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人人平等不仅是人类一直追求的梦想也是发展共产主义社会必备的思想基础。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封建思想观念得到进一步解体,妇女地位日益提高,在社会实践中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夫妻平等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更多体现在实质上的平等。早期的“男尊女卑”思想,妻子需依附丈夫才能生存的思想等已很难寻到它们的踪迹。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规范和《婚姻法》的不断修改完善和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指导、维护男女平等地位的女权运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都为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2]笔者认为,只有大力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才能推动法制建设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法律基础

我国2017年3月通过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④《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法也属于民法中的一部分,民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对婚姻法同样适用。笔者认为,我国合法婚姻关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合意,但是其生效要件和法律效力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随意更改。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应该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而不是契约责任的范畴。

(三)物质基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夫或妻所有的个人财产是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物质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虽然是以个体形式共同组成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整体,但双方都是以一个单独的个体存在于生活之中,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人格。[3]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逐步完善,夫妻经济地位相对独立使得婚内损害赔偿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与保障。[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夫妻双方开始强调对自己个人财产的独立支配和管理,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以及婚后约定财产各自所有都成为现下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采取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属于混合财产制。[5]夫妻的合法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夫妻对内、对外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者提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的,有了可供执行的物质基础,也为婚内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性。笔者认为,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已是时代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会成为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阻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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