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私有财产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在公证实践中,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保障夫妻財产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重要手段,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当前公证实践中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所涉及的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可行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法律问题;约定夫妻财产制;解决措施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的私有财产也处于不断的增加之中。与此同时,由于财产问题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公证机构的存在能够有效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也产生了重要的意义。随着人们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可。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中涉及的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探讨解决对策。
一、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面临的其他问题
1.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思想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们受到来自西方国家各种思想的冲击,其价值观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但传统思想对人们的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婚姻在大部分人的观点中是爱情的结果,是由于两个人感情浓烈并且有意愿继续在一起生活进而采取的一种被社会认同的方式。恋爱关系的确定会让两个人的关系更亲密。如果此时男女双方其中有一方提出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可能会导致另一方产生对方不信任自己的想法。这一想法的产生可能会导致两人感情的疏远。在中国传统思想里,两人结合形成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人们会认为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容易导致双方关系的疏远。这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普及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2.当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效力值得商榷
一方面,受到传统思想的深刻影响,人们为了保护双方的感情关系不愿意去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当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效力存在疑惑,认为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并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只能从物质上进行财产的归属划分,并不能从本质上很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感情。与此同时,由于影响物质价值的因素有很多,物质价值的确定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当前我国房价持续上涨,一年前的房子在一年后其价值可能已经翻了不止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财产分配就会发现,房子的价值是按照分配时的价值来算的,房价飙升,其价值也会随之增加;而私家车等物品在分配时却需要使用折旧的方法进行换算。这样的保护力度让人们难以相信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能够在实践中很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理利益。
二、当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
1.提前约定放弃继承权
在我国当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实践中,很多夫妻会提前约定放弃继承权。这种做法不仅仅是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误解,也是对我国《继承法》的误读。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只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进行确认,事实上并没有涉及到一方继承权的问题。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与精神,在继承权尚未开始时就约定放弃一方的继承权属于无效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当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实践中人们对于公证以及相关法律的误解与误读加大了公证进一步推广的难度。在现实生活中,再婚家庭的夫妻在进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时往往就会涉及到放弃一方继承权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夫妻中其中一方由于对之前的感情婚姻生活失去信心所导致的。但这其中的不合理性应当得到重视。
2.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完全约定为对方所有
在公证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夫妻中一方将婚前财产完全约定为对方所有。事实上,这种行为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完全约定为对方所有属于赠与行为,在《合同法》的角度上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由于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属于《婚姻法》及公证财产制度方面的范畴,而该项赠与行为在《婚姻法》上是不能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因此该行为不适用《婚姻法》,也不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同时,这种行为也不符合公证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人们对于各种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了解,导致部分行为实质上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也进一步导致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保护效力有待商榷的情况发生。
3.订立协议目的不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生活上的富足让人们不断增加自身的私有财产。伴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与转变,借贷消费的观念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符合年轻一代的消费观念。借贷消费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债务纠纷的增多。物质生活的不断富足也让人们对于婚姻产生了不一样的看法,同时也让婚姻沾染上了许多物质的气味。利用婚姻关系并进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以逃避债务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该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逃避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极大的打击,也将会冲击我国的社会道德体系,具有严重后果。当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以规范这种目的不纯的协议订立行为,也导致了部分道德素质不高的人钻法律漏洞的空子,严重打击了社会信用体系。
三、完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对策
1.立法强制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当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强制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其导致的后果也是实践可以证明的。没有强制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容易滋生更多的财产纠纷,并可能导致部分道德素质不够高尚的人利用婚姻进行恶意的逃避债务行为,极其不利于我国社会道德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当前国情,立法强制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达到维护夫妻双方合理利益并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私有财产的目的。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公证内容无需再举证。这意味着即使某天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继续生活,到法庭办理离婚并发生财产纠纷时,如果之前进行过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工作的话,双方的财产归属是非常明确的,减少了纠纷扩大的可能性。同时,我国立法机关也应当考虑通过立法保障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保护效力,增强人们对公证的信心。endprint
2.完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上文提及,当前有部分道德素质不高尚的人为了逃避债务,选择缔结婚姻关系并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恶意逃脱债务。这一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同时在社会上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内容无法公示,债权人很可能在追还债务过程中无法得知真实情况,导致财产的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完善这方面的法律。通过完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即针对债务时如何处理的解决措施,尽可能降低利用婚姻关系及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以逃避债务的风险。这一措施在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并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阶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3.各部门协调统一
完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需要多部门多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达到协调统一的作用。夫妻双方就财产进行协议公证不仅仅需要涉及到公证部门,还可能涉及到房屋登记部门等多部门。此时需要多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保证信息的互通并保持及时的交流。在当前进行房产登记时,个人所有的房产在配偶不在场的情况下也能完成所有的登记;如果该房屋需要出售时,只需要所有者在场就能够完成出售交易。这样的操作方式显然是不利于夫妻双方中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保護的,同时也可能为日后的财产纠纷埋下祸根。因此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合作,保持信息的互通,切实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证制度将会得到不断地完善。当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将会在未来的立法实践中得到完善。通过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问题,规范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工作,从根源上减少及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保护夫妻合法财产和夫妻双方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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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叶惠芳(1967.7~ ),女,汉族,广东南海人,法律本科,职称三级公证员,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研究方向:财产公证。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