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凌云+丁小星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修改增加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五种。正确理解与把握每种盗窃行为方式是公安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盗窃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立法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历来是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也是盗窃罪最基本的行为方式。立法者一直将此行为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就是因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自古以来就在我国常见高发,并且屡禁不止。
2.“盗窃”的认定
根据1998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的行为就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就是指实施盗窃的行为人,采取不明显的方式、方法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并且自己认为此行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或者财物的保管人发现。第一,“秘密”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秘密”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财物的保管人而言,无关此外第三人。第二,“秘密”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即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者财物保管人发现。第三,“秘密”的范围是相对的,即某些行为形式上是“公然”而实质上是“秘密”。
二、多次盗窃
1.立法目的
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一种独立的行为模式,主要是基于行为人对自己的小偷小摸行为心存侥幸,在一段时间内多次盗窃,虽每次数额不足“较大”标准,但因其对自己的行为不思悔改,多次违反社会规范,如不及时纠正,极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2.“多”之界定
关于何为“多”,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为“多”。但是,个人认为1998年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更加合理。
三、入户盗窃
1.立法目的
入户盗窃作为独立的行为方式加入盗窃罪,主要是因为入户盗窃潜藏着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入户盗竊的行为人一旦被发现极易引发抢劫、强奸甚至杀人等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
2.“户”之界定
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就是指为实施盗窃等行为而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因此,“户”就是指住所,并且“户”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供他人家庭生活。第二、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情况下,例如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虽然也是相对独立的空间,但都只是一个临时暂住地,不以长期家庭生活为目的,因此,不应认定为“户”。如果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具备了居住人以供其家庭生活为目的而居住,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与居住二合一的场所,经营时间因为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不认定为“户”,但在非经营时间,因为其相对独立并且是以家庭生活为目的,所以可以认定为“户”。
四、携带凶器盗窃
1.立法目的
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独立的行为方式加入盗窃罪,也是因为携带凶器盗窃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行为人极可能使用携带的凶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益。
2.“携带”的认定
关于“携带”的理解,张明楷教授认为: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至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根据此定义推导,“携带”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携带”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自己携带凶器这一事实明确知悉,否则,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携带了凶器,尽管客观符合,但由于缺少携带的故意,不能构成“携带凶器盗窃”。第二,“携带”的目的是为了暴力使用,即行为人“携带”是为了抗拒抓捕时暴力使用器具为目的,如果只是为了盗窃方便而携带一般的作案工具,通常不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第三,“携带”时间要符合盗窃行为实施阶段,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携带”,而不是之前的预备阶段或其他阶段。以上就是“携带”的三个要件。
五、扒窃
1.立法目的
扒窃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却是新增的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扒窃作为独立的行为方式加入盗窃罪主要是因为其日益走高的发生率和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不安全感。当今社会已从农业型转变为工业型,外出务工人数和外来人口数量巨大,扒窃行为已经极大威胁了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并且由于此类犯罪分子本身流动性大、手段隐蔽而多样,所以较难查获,这也致使扒窃行为愈发猖獗。
2.“扒窃”的认定
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扒窃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扒窃行为的发生场所是特定的。该行为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第二,扒窃的对象也是特定的。扒窃的必须是其他人随身所携带的财物。对于“公共场所”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地点,要求公共场所必须是社会普通群众一起进行公共活动的地点;二是人群,要求在公共场所必须有群众聚集才可以。但是对于公共场所实际人数不需做较高规定。
参考文献:
[1]林山田.刑法各罪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邱叶.盗窃罪客观方面的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1.
[3]李冬星.盗窃罪中“多次盗窃”新解[J].法制博览,2013(7).
[4]何墨.入户盗窃中止形态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2.
作者简介:
车凌云(1991~ ),男,汉族,江苏溧阳人,法学学士学位;
丁小星(1991~ ),女,汉族,江苏仪征人,法学学士学位。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