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体现司法人文情怀,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年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五年,为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现状,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效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依据,在精心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本文。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人权保障;社会危险性
一、羁押必要性实施现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确定了检察院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对于这项人权保障制度,检察人员严格用权,依法办案,形成了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良好局面。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趋于规范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初步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流程,具体包括: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初审,在全面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后有选择地进行走访调查、听取意见,在确认符合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条件后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以成熟的流程衔接,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生态逐渐开放
在初期试运行期间,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建立书面台账为主,其相关信息主要在内部流传审核。后出于工作衔接、社会安全和取证全面的角度考虑,审查方式和相关信息流程逐渐由文字记录变成电子保留,其相关内容的开放性也日益增强,实现由单一部门到多部门的共享,目前有逐渐向社会开放的趋势。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管理日益精细化
目前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已经制定并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为这项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保证,并对审查对象、审查模式、审查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通过精细化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中的难点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权利冲突
修订后的刑诉法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交由检察机关,但决定权却在办案机关,检察机关只能提出相关建议,而办案机关可以决定是否采纳建议。有些时候,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会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但出于维稳考虑,办案机关存在着敷衍回避、消极抵制,偶尔还会出现不接受建议的现象,致使这一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措施,实施范围偏窄,实施效果低于预期。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申请数量过少
根据现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统计情况来看,多数审查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这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时间不长、宣传力度相对不足有关,导致社会各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缺乏了解,家属及相关人员对其认识不足。同时,依申请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赋予申请人救济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检察机关经初审后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申请人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三)综合评估仍需进一步细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指导意见)中对综合评估设置了加分项、减分项和否决项目,采取量化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科学地评估,但是由于加分和减分没有更进一步的量化标准,例如每个加分项、减分项设置为多少分更为恰当,有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界限分值怎样确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标准也不同,无法统一,这样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分”,最终得出不一样的审查结果,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和权威。
(四)配套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检察部门逐渐开始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现了网上办理案件和系统生成文书,进一步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但是该系统在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该系统的流程设计尚未完全与最高检指导意见及其附件设置的相关流程节点以及文书格式匹配;二是该系统尚未按照意见相关要求配置具体量化项目,需要通过后期技术改进加以解决。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和办案机关的权责
目前两者可实行权责关系,一是办案机关必须在确认检察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审查意见送达后一定期限内无条件执行。二是建立复审机制,即办案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有申请复审的权利,在证据充足、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意见进行复审。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申请人救济权利
一是告知每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可将具体的规定打印出来张贴于醒目处或印制成小册发给在押人员。二是在传统书面申请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设置电脑端或微信公众号申请平台,简化申请程序,使在押人员的家属、律师及相关人员申請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加便捷。三是通过检务公开、公众开放日以及普法宣传等活动,大力宣传和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用经典生动的案例加深公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和理解。另外,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检察机关经初审后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法律可以赋予申请人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的权利。
(三)进一步细化综合评估的评分标准
对综合评估的每个加分项、减分项设置具体分值,确定“有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界限分值,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评估积分表,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可逐项核对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表中所列情况,得出分数后与界限分值对比,达到界限分值的,则可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反之亦然。
(四)进一步完善业务系统
办案系统是羁押必要性审查顺利进行的技术支撑,也是该业务后续深化的科技保障。必须依托先期经验,整理出系统的不足,及时做好整改,进一步提升系统的科技支撑能力。一是强化安全保障,二是强化量化数据支持,三是进一步做好和最高检指导意见的匹配工作,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
[2]宋英辉.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N].法制日报,2016-5-18.
作者简介:
潘昭晗(1987.8~ ),男,籍贯:湖北枝江,工作单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