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2018-01-31 23:02张敬涛
内蒙古艺术 2018年1期
关键词:活态代表性技艺

张敬涛

(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呼和浩特 010010)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与民族的象征,同时也是提升民族认同感与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治国理政的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国著名的民俗学家陶立也提出过:“文化遗产属于一个国家与民族生存的根本,如果失去文化,这个国家与民族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经过多年的努力,内蒙古自治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国家级非遗项目81项(其中89个项目保护单位),自治区级非遗项目399项(其中100项扩展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42名(其中去世5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730人(其中因去世等种种原因实为674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双百工程”项目计划,对极度濒危并急需抢救的100项非遗项目和100位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了档案和数据库。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方针,启动人口较少民族非遗保护工程,开展了“双百保护”工程、“千校万户”计划等工作。然而, 随着经济全球化、生产生活方式现代化的不断演进,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加之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却相对滞后,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量、丰富性和民族特性有些不相称,因而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推进和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面临着保障不力、环境改变、后继乏人等诸多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它是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世代相传。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换言之,对传承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与价值。所以,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传承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务之急。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可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导致愿意学的女性无法获得学习机会,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逐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思路影响下,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或者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现存的认定与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然而恰恰就是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却存在制度的缺陷。现有的认定制度规定传承人只能从众多的艺人中挑选一个或者几个予以认定,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团结协作的链状结构的传统技艺会发生“掉链子”的情况。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技艺需不同的艺人承载不同工序,那些其他关键工序上未能被认定传承人的艺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誉等原因与获选艺人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使得传统技艺非但未因认定传承人而获得更好的保护,反而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在有限的传承人指标中,有些偏远地区的老艺人却可能因交通、信息闭塞等种种原因而错失机会,这无疑会挫伤那些具有独特技艺却无缘获得传承人的艺人的积极性。此外,现有的制度在认定过后的保护中也存在一些保障不力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经济保障不合理性等。

4.从传承人的角度看,经济收入菲薄与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心”传承。

目前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其中用于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却不多,完全不足以让传承人衣食无忧地专注于传承,无法潜心从事传承活动以及培养传承人。此外,尽管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护,索取高过给予,对传承人缺少人文关怀,导致不少传承人不但无法潜心从事非遗工作,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由于传承人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造成年轻一代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和信心,无法被吸引到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

5.从传承受众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变与思想观念演化导致“无人”传承。

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当今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样式、审美取向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如文学评论家刘锡诚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所发生和繁荣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年轻一代渐渐远离传统的生活方式,他们更热衷于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戏、网购等,他们对民间传统技艺逐渐失去兴趣,既无心观赏更无心学习。当大多数年轻人被吸引到现代电子传媒上后,传统技艺展演的受众群体不断流失。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挟中日渐被蚕食,甚至消亡。如此来看,缺少观赏对象、无人喝彩鼓掌的非遗传承活动自然曲高和寡,难以为继,非遗传承人自然也难逃后继乏人的困境。

6.从传承空间的视角看,现代文明制度与新型城镇建设导致“无法”传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的逐渐推进,大批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也纷纷外出谋生,留守乡村的大多数是年事已高的老人,他们既无精力也无兴趣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严重的问题是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土生活体系解体。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如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间活动。随着农村社会传统结构的逐渐解体,原来很多依赖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传统技艺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了“活态”传承的生活基础,不得不走向博物馆似的展演传承,这无疑会导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走样与异化,可以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失去原有的传承空间就无法原汁原味地“活态”存续。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的对策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放在传承人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能选出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次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安心传承,最后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在一定的空间中开展传承。从这一思路出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建议有如下几点:

1.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首先要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针对不同门类的非遗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标准,确保选出的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为了提高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要坚持民间推荐、政府把关的推荐、认定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众中间,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民间艺人们的推荐,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在候选人中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决定性作用的优秀传承人为代表性传承人;再次,建立传承人的技艺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制作光盘以备传习之用;最后,要建立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极个别滥竽充数的错误,还可以剔除已认定传承人中的个别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传承人,从而保证传承人队伍的纯洁与活力。

2.保障传承人身份地位。

选出优秀的传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传承,还必须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尊重。从物质角度看,要让传承人衣食无忧,这就需要对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同时依照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贡献,给予传承人特殊的“绩效津贴”。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其他未当选艺人的经济状况,形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的综合保障系统;除了经济上保障外,还得从精神层面上对传承人进行鼓励,使其安心于传承。比如,每年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技艺比赛等活动,让他们获得社会认同与肯定。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肯定与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在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正确舆论导向,这样方能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3.保护传承人传习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单一的以人为中心,并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征迫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保障传习场所、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后续接班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地域性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让更多的人逐步了解传统技艺,并在生活中得到传承。

总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是保护传承人,健全或完善传承人保护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走上健康、科学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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