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当得利的认定

2018-01-30 08:06粟红霞
卷宗 2018年35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损失

粟红霞

摘 要:不当得利的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不当得利构成的四个要件,即: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一方获得了利益;2)一方受到了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具有因果关系;4)利益获得一方沒有合法根据。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导致法律关系的偏差,而因此不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关键词:不当得利;因果关系;合法根据;损失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提到“不当得利”,人们对这个词的反应可能是“在银行汇错款,向收款人主张不当得利”这样的类似案例,事实上,生活中或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会有各种原因引起的的不当得利纠纷发生。那么,什么叫做“不当得利”?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文将以我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案例来论证不当得利的认定。

2013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处的房屋租赁给B公司用作酒店经营,B公司按时交付租金,如因B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房屋装修无偿归A公司所有。2013年8月,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与C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与C 公司共同投资装修案涉房屋,共同经营酒店,共享收益。后C公司投资近2亿元装修案涉房屋。由于B公司拖延支付租金长达近两年,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腾退房屋。法院将C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公司在该纠纷中主张损失赔偿,但因不是租赁合同的主体,其赔偿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B公司与C公司承担腾退房屋的义务。2015年1月北京市高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是生效判决,A公司于2015年2月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12月,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B公司和C公司腾退除房屋,酒店经营彻底无法继续,C公司的投资也将付诸东流。C公司当然不愿意坐以待毙,虽然认为A公司无偿占有其投资装修产生的利益,但又苦于无法在租赁纠纷中主张权利。2018年2月最后C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其装修利益。笔者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该案件庭审活动并发表代理意见。

什么是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可以解释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又能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后果,除返还该不当得利外,还应当返还该不当得利所生孳息。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的目的即是为了实现取回其所损失的利益,那么该主张怎样才能得到法律支持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对不当得利的构成举证和论证,只有构成不当得利,才有可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或赔偿问题,实现不当得利诉讼的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一方获得了利益;2)一方受到了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具有因果关系;4)利益获得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原告应从这四个角度举证不当得利的构成。回到上述的案例,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要从相反的角度论证不构成不当得利,反驳原告的主张。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应当从不当得利构成的四个条件来分析案例所诉事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1 A公司是否获得装修利益

C公司起诉认为,自己投资两亿元的装修利益被A公司无偿取得,A公司因此获得了利益。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笔者认为:不当得利中所争议的利益,有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之分。本案中,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时是毛坯房交付,但在解除租赁合同收房时,房屋内存在价值近2亿元的装修,且因B公司违约该装修归A公司所有而无需对B公司或C公司进行任何补偿,所以,在该案中A公司无偿获得了房屋装修的积极利益。

2 C公司是否受到损失

C公司起诉认为,自己投资两亿元的装修,因B公司对A 公司的违约,导致该装修利益不在属于自己,自身受到了损失。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笔者认为:C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投资近2亿元,对案涉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欲用该房屋经营酒店盈利,但因B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承担腾退房屋的义务,且在该案判决中没有关于装修的处理内容,装修损失无法在该案中得到补偿,所以,在该案中C公司损失了该装修利益。

3 A公司取得装修利益与C公司受到损失与有没有因果关系

C公司起诉认为,自身受到了损失,且该损失的利益被A公司获得,所以,A公司取得装修利益与C公司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笔者认为:因B公司违约导致法院判决解除合同,C公司损失了装修投资,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该判决,无偿取得装修利益,而A公司取得的装修利益正是C公司损失的装修投资。所以,A公司取得装修利益与C公司受到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以上三方面,双方意见基本一致,认为本案构成不当得利的前三个要件(1、一方获得了利益;2、一方受到了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关键在于本案是否也同时符合不当得利构成的第四个要件--利益获得一方没有合法根据。

4 A公司取得案涉装修利益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

4.1 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

根据一般举证责任原则,以及审判实务和理论界的意见,C公司主张不当得利,其应当承担“A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的举证责任。但实践中,相对于前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一般是比较困难的。对于本案来说,C公司主张的没有合法根据属于消极事实,根据前述理论,C公司所要对没有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C公司很难做到,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

虽然笔者代理的是A公司,但站在法律公平的角度,笔者仍然认为,让C公司承担本案A公司所获取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一消极事实来举证,对于C 公司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无法取得公正合理的裁判。相反,“取得利益具有合法依据”则是积极事实,在“没有合法根据”属于消极事实本案例中,A公司应当对其取得利益具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才是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得到公正的审判。

4.2 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的认定

基于以上想法,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笔者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作为原告、B公司作為被告、C公司作为第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及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作为证明“A公司取得装修利益具有合法依据”的证据。

承租人B公司为使用租赁房屋经营酒店,与C公司合作投资装修了租赁房屋,但因B公司在履行租赁协议的过程中严重违约,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因B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租赁房屋内装修无偿归A公司所有。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腾退房屋的法律后果。法院也正是依据该生效判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B公司与C公司腾退了房屋,该依据合法。所以,A公司取得房屋装修利益是基于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及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有合法的法律依据,B公司向A公司主张不当得利不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

结合以上分析,得出:A公司获得了装修利益,C公司受损失,A公司取得利益与C公司受到损失具有应关系,A公司取得装修利益具有合法的依据。尽管该案例的情况符合了不当得利构成条件中的其中三个条件,只有一个条件不符合,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是要求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一个条件的偏差,即会导致导致法律关系的不同。所以,C公司的诉求即不构成不当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也就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定。笔者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从“A公司取得装修利益具有合法依据,C公司诉求不构成不当得利”的角度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本案生效判决支持了笔者的该观点,驳回了C公司的诉讼请求。

5 后续思考--C公司的利益如何平衡

案例中,C公司确实受到了损失,而且该损失在A公司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未得到解决,在C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中也没得到支持,C公司的装修投资就这样不明不白损失了吗?未免对其不公,C公司的利益又该从哪里找回,从哪里平衡?

C公司认为,C与A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又对租赁房屋进行了投资装修,现A公司无偿取得了装修利益,A公司应当返还。从C公司的角度来讲,C公司的巨额投资无偿归A公司所有,确实觉得不公平,所以其以利益所的方--A公司为被告,要求返还利益。从情理上,看似有理,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方面,C公司投资租赁房屋即未与A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也未取得A公司同意。C公司投资的基础是与B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而该合作协议的基础是建立在B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已承租租赁房屋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C公司的投资事实上也是建立在B公司与A公司的租赁协议的基础上的,C公司在履行与B公司的合作协议的同时,也要受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的约束,也应当服从租赁协议上关于“因B公司违约,装修利益无偿归A公司所有”的约定。从另一个角度来讲,B公司与A公司的租赁协议解除,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也就没有了继续履行基础,C公司的损失正是由于丧失了合作协议的履行基础而产生。所以,C公司应当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及C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履行事实的角度出发,来论证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履行不能的原因和责任承担方,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个法律角度来看,即找到了C公司利益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332号,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249d87f-a2af-433e-a434-56f68c899840&KeyWord.;

[2]张心恬,王文军,陈蔚如.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J].政治与法律,2011(06):104-111.

[3]邬砚.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02):130-137+175.

猜你喜欢
因果关系损失
胖胖损失了多少元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玉米抽穗前倒伏怎么办?怎么减少损失?
论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
帮助犯因果关系刍议
一般自由碰撞的最大动能损失
菜烧好了应该尽量马上吃
损失
那些损失上百万的演员
《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因果关系的转致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