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浅议

2018-01-30 08:06周园园
卷宗 2018年35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民商法

周园园

摘 要: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指合法利益主体的协调,包括个人的看法和个人之间的利益满足民法和商法的制定。尤其是对于民商法,其价值取决于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各不相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与商法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本文探讨了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民商法;公平价值;价值取向

1 引言

民商法和包括民法和商法的财产制度,包括公司法、商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所以在实际的定义和组成时,民商法是保障个人财产和双方的利润的重要方面,这是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因此,确定连接参数,强调司法威慑。民商法价值观在某些方面,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

2 民法和商法的价值观和原则

价值是价值哲学领域的问题,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位置出现矛盾,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意见,但没有这样的法律和哲学。法律价值,一般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和其他个人或集体利益的问题,利益冲突的协调。民商法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民商法具有不同的方向。

确定存在的价值,创造条件是非常好的。立法者遵守各自代表的阶级利益,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民商法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法体系,在相关法律和司法程序立法原则有许多需要考虑的有关因素,我们这些具体的法律程序必须内遵循和谐原则,遵循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这些原则法系强调的是公平,加强自由贸易规则,这些原则作为立法者享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公平贸易,促进和支持安全为目的。一般来说,一个方法可以判断是否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基础的法律,调整的独立性,通用性,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但什么是贸易关系的思考对象。仅仅依赖于个人品格是可能存在的,因此,基于现有的理论和实践,许多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需要遵循民事立法模式。因为这类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连接性,所谓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密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的必然趋势,目前民法中,显示的通常是要求和规则的性能,需要精确的规则,在现实中,两者应该是相互统一的。经济法与商法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公平为基准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环境。立法者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利益分配需要公平,平衡经济利益与生产效率,更加关注经济利益,服务贸易在本质上的原因,服务的个人利益为民商法的立法理念,所以民商法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

3 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的差异

在满足不同部门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时,存在一些分歧。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枢纽,贸易之间的矛盾是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满足经济关系,民商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体系,因此在这两个值是不相同的。

第一是立法者和法官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实施,以确保尽可能多的利益和谐。二是民事主体在社会交往中,以调制公平为前提进行民事活动,使权益平衡。公平是可以计数的比较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遵循社会公平原则,人类活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不同的差异之间的平等原则,也值得我们关注。所谓经济公正是指社会成员对这些资源的分配问题,法律行为的影响有关的感觉,公平原则在经济和价值观念上有很大的差异。

强调商法效益强调效率原则,但是如果出现与别人有冲突的原则,效率优先,尽量体谅别人。以效率原则和差异原则中的行为作为锚定原则,也就是说,他们的主要差异是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的中还显示了两种不同的状态,要通过创造条件,确保相关活动,以低成本、高效益的进行社会活动。

4 社会主義市场经济的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通过政府的宏观经济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个过程中满足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水平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交易行为主体的地位。

4.1 保护平等和公正

市场经济是主要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应该保护他们的利益和资源的公平,尽量发挥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注重效率的公平,而且忽略网卡。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可以保证最佳的经济利益,避免效率下降。我们还需要完善社会个体的实际的经济机制,以保护个人的正义和友谊。

4.2 强调平衡与和谐

商法强调效率和公平,是民法公平原则,这也是一种相互协调,和谐的系统。在不同的价值观往往发挥影响后评价,加强后来的内部和谐,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正在不断改革法律制度,但现行立法的滞后必然影响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只有在国家的经济政策报告完成后,才能形成新的商业模式。而在生活中,如果只有商法修改和补充,司法成本太高,立法与民商法有效地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4.3 保障公平正义

在经济,社会较多的一部分人会无视法律,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具有充分的正义,关注员工心理感受是平等的。

4.4 补充和调整创新法律

正义和平等的强调,也保护了许多权利和利益不受伤害,强调效率和符合商法的平等观念,民商法将有机相结合,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运行。可能并不总是适用,只有和其他积极的效应在价值中才能发挥强大的作用。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在不断发展进步,只有适应社会的发展,巧妙的利用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4.5 民商立法的影响价值

民商法方向的差异是明显的,存在不积极的表现,对这一制度的中国模式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调整对象,民法和商法,都有很好的相似性,商法立法仍然是一种趋势,在我国的立法有很多特点。第一,民法与商法的价值观有许多相似之处:平等价值、公允价值、诚信守法,民法与商法的价值是相同的价值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民商法是从生产社会需要的,不同的社会行为作为民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对个人参与社会活动是非常重要的,民法活动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国家,商法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与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第二,商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不明确,在生产的社会活动和社会行为的个体的调整中,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经济和法律市场经济的商业问题是很难区分的。在今天的社会工作中的一些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切断了连接,这样的商业行为很难准确定义。因此,保证民商法领域的适用对象。第三,民法发展的关键是达到一定的高度,在当代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与平等原则也很难界定,道德标准定义不完善,很难进行民事和商事的变化。

5 结束语

社会经济系统是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与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安全是最重要的,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和利益的不同,也需要和谐的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紧密结合,有效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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