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对策研究

2018-01-30 08:46曾文明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贫困

曾文明

【摘 要】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到最后攻坚和巩固阶段。通过对四川秦巴山区的调研发现贫困户家庭的收入结构并不合理。部分家庭的保障性收入和政策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过高,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过低,而经营性收入存在风险。2020年后,这些贫困户和与他们相比并不好多少的脆弱阶层要想不再掉入贫困陷阱就必须提高财产性收入。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贫困;土地政策

脱贫攻坚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民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巩固脱贫成果,通过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秦巴山区集山区、革命老区、生态脆弱区于一体,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点片区,也是四川省精准扶贫攻坚战最为艰巨的片区之一。在去年年底的四川省脱贫攻坚验收工作中,巴中、达州等地的计划脱贫任务全部完成,往年脱贫户也没有再次陷入贫困的情况。但是在验收过程中,仍发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就是在计算收入时,部分贫困户家庭包括往年脱贫、今年脱贫和未脱贫户的转移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很大比例。其中尤以政策性、保障性收入最多,6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粮食直补、低保、教育补助等在缺劳力、因病因学致贫的贫困户中几乎就是家庭收入的顶梁柱,而绝大部分的家庭财产性收入几乎为零。如何提高贫困户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才是真正增加家庭收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

我们设想,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顺利实现脱贫目标之后,相关的政策势必会相应退出,政策性收入和保障性收入将会大幅减少,那些已经脱贫的贫困户的收入构成中将主要是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于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主要依靠培训技能扩大就业来完成。对于劳动力充足的家庭,这项收入是能年年增长的,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根本没有劳动力的家庭,则难以实现;生产经营收入的增长主要靠通过传授农业技术,增加养殖种植来实现,但是种植养殖业存在2个问题。一是周期长,见效慢。少则一年,多则四五年才能有收入。二是存在失败的风险。如果发生传染病、雨水不够、气温失常、市场饱和等等状况,种养殖的预期收益会大大降低,甚至亏本。比如,大量的核桃种植产业导致去年和今年的核桃价格低廉,在零售市场上都只有6、7元每斤,在种植户手上的批发出售价格可想而知。

但总的来说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都相对来说比较有针对性,能快速实现,而财产性收入才是最难实现的。在生产要素中来说,财产性要素是比技术、劳动力更为长久和更有效率的要素。在秦巴山区,财产性收入目前来看几乎都来自于土地集体流转。以村为单位,把土地流转给引进的公司或者大户进行种植或者养殖。四川农村人均土地(土加上田)为一亩左右,一年的流转费为500元/亩。(田300/亩,土500/亩)。因此这笔财产性收入是比较有限的。

2020年之后的另一个问题存在于与当年贫困户进行资格争夺的那些非贫困户。村干部在做群众工作时面临的最大的困难是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由于享受帮扶而产生的矛盾。异地搬迁政策帮助贫困户花极少的代价解决了房子这一重大民生问题,而非贫困户,尤其是家庭经济状况只比贫困户稍好一点点的非贫困户对此抱怨颇深,感觉吃了大亏。再加上低保等等帮扶政策,贫与非贫之间的差距很大,这也是争相要当贫困户的原因。目前四川的贫困户的认定公开公平,很难再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过程中不存在竞争。贫困并不是荣誉称号,但人人都想带上这个帽子,就是这个帽子带来的利益太大。一旦认定,最大的利益除了房屋,就是医疗。因病是最大比例的一个致贫原因,而贫困户的医疗救助非常全面,小病门诊有报销,大病住院有报销,部分还有专项报销,自己支付的部分非常少。暂且不算财产性收入,住房和医疗这两块比例就是一笔巨大的利益。因此,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的政策性收入差距是很大的,基层干部在做这些思想工作的时候非常艰难,但更难做的工作是已经脱贫的家庭仍享受贫困户待遇导致非贫困户的不公平感的产生。前面说了,2020年政策退出后对贫困户的影响会比较大,而这些非贫困户其实更容易陷入贫困,由于他们承受风险的能力差,现世安稳还好,一旦发生某些现象,便无可避免的陷入贫困无法自拔。我们现在脱贫攻坚的政策是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进行帮扶,并且脱贫不脱政策,这些非贫困户的不在帮扶对象之列,暂且把这类人称之为脆弱阶层。这类人若是陷入贫困该怎么办?相比贫困户,他们没有相关政策性收入和保障性收入,而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面临着和贫困户同样的风险。他们同样最需要的是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因此提高财产性收入,才是让没有政策性收入后的贫困户和脆弱阶层不再重新陷入的根本对策。

一、存款、有价证券、房屋等都属于财产性收入,对于农民来说,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最大的财产就是土地。因此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在于从土地中获取收入。2018年,全国的土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明确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承包权,农民可以依靠土地来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但是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政策的解读各异,实践层面的积极探索并不多,再比如土地流转的范围较小,僅限于本集体内部等等。因此要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长效的市、区、镇街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尤其是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产业化经营,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 统一经营,取得的收益按农户土地入股份额进行分配。

二、创新土地利用政策,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结余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归根到底,农村要发展起来还是要靠产业。依附于土地,一二三产业都可以发展。既解决就业,也充分盘活了土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富积累,不仅是对贫困户,对整个乡村的振兴都有积极意义。

三、培育壮大集体经济,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通过集体经济股份化改造,让农民真正成为股民,提高农民在集体经济分红中的受益程度,另外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加强对集体资产的开发和运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这也是农民可以放心依附的靠山。

四、开展投融资创新,提升农民金融性、投资性收入。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优化农村金融服务, 积极培育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市场。一方面引导农民学习科学理财,提高理财能力,实现农民家庭金融资产的科学配置,鼓励农民创业,增加农民投资性收入。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评价机制,探索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引导更多的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2020年后我们的农村就完全振兴了,我们的农民就全都富裕了。提高财产性收入是支撑农民财富积累最可靠也最长久的办法,能在任何情况的突发风险下仍能保持一种从容的生活心理。对此,我们仍需要不断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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