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理性思考

2018-01-30 08:46许瀚匀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理性思考个人信息

许瀚匀

【摘 要】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收到很大的威胁,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随处可见,并且形式越来越多。本文针对我国刑法对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不足之处进行研究,将发现的问题与完善方法进行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理性思考;信息保护

现实生活中可以归为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个体的资料,都可以界定为广义上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刑法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直接或与其他信息对照间接可以识别特定的信息主体的信息。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很明显,司法解释将个人信息定义为:反映特定个人身份、活动和行踪轨迹的信息,以“被识别”标准与其他非个人信息划分界限,较为科学。自此,在没有统一的前置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背景下,在司法解释中表明刑法犯罪范围的大小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法,能够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根据通常的文义解释,我们可以将个人信息进行如下分类:第一,是否能识别特定人。可以分为可识别特定人的个人信息和不可识别特定人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等可以锁定特定人的身份信息和身高、体重等具有通性的信息;第二,是否公开。可以分为公开的个人信息和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例如自愿公布在网上的个人信息和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个人信息;第三,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可以分为涉隐的个人信息和可以公之于众的个人信息,例如私人的联系方式和行政部门办公联系方式。有学者指出:对于个人信息的内容,有学者指出将其主要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可以识别特定个体的信息,如身份证、学生证等可以识别公民身份的个人信息;二是涉及个人财产的信息,如个人所拥有的房产、存款等涉及个人财产的信息;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个人病历、与他人的通信等带有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理性思考

(一)完善信息公开立法

首先,个人信息范围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不仅无法为企业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也会对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要影响。在很多时候,自然人根本不知道其个人信息被收集之后会被如何处理,只有在其发现人格利益受损时才会去寻求救济,而且由于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渠道越来越多,导致在诉讼中个人很难举证证明对方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因此,确立各项具体个人信息权利对于预防个人信息滥用、减少人格利益损害就成为一种必然。在此方面,欧盟已经在GDPR中专章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了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携权、反对权,赋予自然人在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变更、删除、转移等各个环节的控制力,并且相较于其他国家,其首创的数据可携权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所有权。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当以增强控制力为目的,加强个人信息权利的顶层设计,明确规定决定权、访问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甚至是报酬请求权等权利,以克服因个人信息的动态性所导致的人格利益危险。

(二)补充刑法内的不明确内容

我国通讯行业发展迅速,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变化,这就导致了犯罪分子手段的多变性,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刑法本就不完善,先天性的不足加上快速变化的形态,很多内容不明确也在情理之中。针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观察个体总结群体行为规律的方式去完善,而相关人员也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去下发到执法者手里。在“违反国家规定”与“情节严重”内容不详细这一问题上,只有将:什么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违反了国家什么规定和情节严重对应行为一一列举出来才能让执法者有依据可来,才能大大遏制住犯罪分子的触法行为。

(三)提高民众网络安全意识

树立安全观念,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意识,是遏制个人信息犯罪的必要环节。长期的重视应用、轻视安全,导致计算机应用技术发展很快,而安全防范技术明显滞后。在很多信息犯罪中,往往是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并没有固定的目标,只是用工具对互联网上的机器随机扫描,发现存在安全系统漏洞的用戶,犯罪分子就会趁机而入,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大肆收集和窃取,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我国应在普及计算机技术的同时,开展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推动网络安全技术,使广大用户时时提高警惕,自觉利用防火墙或加密的手段,对个人信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完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个人的信息权利会受到信息的恶意滥用而受到破坏。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们要把这些行为纳入到刑法中去。随着身份犯罪和非身份犯罪的构成,犯罪主体也随之扩大。由于在阐述罪行过程中,刑法不能对非法分子的罪行一一说明,是由于律法的不全面,使得对罪行没有说服力。但是对于获取个人信息的所有人都是侵犯法律的罪人,包括他们知道全部的个人信息及秘密,以及他人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应该排除医师及心理医生,他们在为病人诊治额过程中,了解他们的病史及个人资料等。

三、结语

总之,将个人信息保护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要认识到,法律的尊严,除了它的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也是保证法律地位的重要基础,积极开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吴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2]李霞.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02):47-49.

[3]李怀胜.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思路[J].中国信息安全,2017(01):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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